设本页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中文域名: 古今中外.com       英文域名:www.1-123.com      丰富实用的古今中外人物库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哲士网 >> 按拼音检索 >> Y >> yao >> 药家鑫 >> 正文

 

[图文]药家鑫律师二审辩护词公布(全文)

三、一审判决对于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未予认定,未能从宽处理,适用法律不当。

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法律没有对初犯、偶犯的适用范围进行区分,也没有对故意杀人案不适用初犯、偶犯的从轻情节有任何规定。一审判决书认为初犯、偶犯只适用于未成年犯罪明显是错误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本案中被告人家属已明确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并已实际支付丧葬费一万五千元。虽然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接受赔偿,但被告人及其父母已做好充分的赔偿准备,筹措的赔偿金三十万元现金并连同汽车已经远远高于法律规定,且多次希望通过一审法院进行赔偿,转交被害人家属。后因为被害人拒绝接受而导致调解失败。另,被告方亲属所凑赔偿金额虽然没有达到被害方原来所要求的54万元,但也算是倾其所有的赔偿,期间也想过通过变卖仅有的一套房屋而赔偿,后来由于没有房产证而无法出售,但是对被告方亲属积极赔偿的态度和行为法庭应当给以肯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此情况作为从轻、减轻的情节予以考虑。

3、被告人药家鑫作案后具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认罪,应当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均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4、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17、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26、在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还要注意宽严相济,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应当或可以从宽的,都应当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

自首制度在中国的立法设置和司法适用中源远流长,对于司法机关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等方面意义重大。自首可以减轻乃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减少司法机关追诉的负担和司法成本;促使犯罪分子悔罪向善。本案中,被告人父母在得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后,立即陪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自首,其初衷就是相信法律会给药家鑫一个改过自新、重新作人的机会。然而,一审判决虽然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却不予从轻、减轻,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而且判决的价值取向与我国制定自首制度的司法理念和精神背道而驰,不利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因此,一审判决已明确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及其它从轻、减轻情节,却只单方面违心地强调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明显带有强烈的主观因素,未能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与法不符。

四、依据我国刑事审判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本案应当适用“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1、《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具体来说,对于被告人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应当以犯罪的类型、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作为量刑的主要依据,同时,应当充分考察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是否具有犯罪未遂或中止等法定量刑情节,重点考察被告人是否系初犯、偶犯,是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以及再犯罪的可能性等酌定量刑情节,在法定刑的框架内选择恰当的刑罚进行适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我国司法实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药家鑫不具备被判处死刑的条件。《若干意见》29、对于死刑的适用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即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的是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若干意见》也明确了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而我国并非对所有故意杀人案都判处死刑。

“宽严相济”司法理念以人本主义作为主导思想,充分重视民主和人权,现阶段刑罚的作用已从惩罚、报复转变为教育、感化。因此,“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既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也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通过平衡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和谐。本案中被告人药家鑫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且被告人无论在“主观恶性”、“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等方面均不符合被判处死刑的条件,未达到必须判处死刑的标准,一审判决将被告人判处死刑,显系量刑畸重,没有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药家鑫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更能够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更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五、本案诉讼程序一直受到法律外相关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导致对被告人药家鑫的审判处于极不公正的状况,已经影响到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本案原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其出奇的行为引发了社会的关注,无疑也成为了新闻的热点。人们关于道德方面的考量显然大于法律的裁判。为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而将被害人手刃,置其于死,听来的确令人难以置信!以人之常情,使人难以释怀!

但是,“人性、理性、平等、正义、自由和秩序,正义是法的重要价值之一,但对法治的追求如果偏离了法治理性,法治正义也就难以实现”。同时,现代社会已经不是一个“同态复仇”的社会,强调的恰是一个和谐的社会;现在的法律也不是一个“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法律,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乃是法律正义的基本诉求。无疑,任何一个被告只有经过符合法律的审判方可确定其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再施以刑罚。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本案经过媒体的大量报道后,突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庭审前后,个别人出于某种目的,利用媒体、网络大肆歪曲事实,人为的将一个普通的家庭、大学生描绘成所谓的“富二代”、“官二代”、“军二代”,更将本案形容成所谓的“富人与穷人的战争”。从一审开始就在网络上散布所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贪污腐败,影射主办法官有意偏袒本案;将法院公开开庭,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高校师生参加旁听,进行法制教育的活动丑化为法院为从轻处理药家鑫而有意安排的秀场。将西安市中级法院陷入如果不判药家鑫死刑本案就肯定存在黑幕的境地。此后更是直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是袒护药案的罪魁祸首,指名道姓指责法院主要领导。在一审宣判后,又将矛头针对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的办案干警,认为案件中还存在所谓的补充侦查,并在网络上发出《药家鑫案的寻人启示》,企图将本案复杂化、妖魔化,将严肃的审判活动庸俗化。把审判活动引向不正确的轨道。

二审上诉期间,又在网络上发表文章提出所谓的揭露省法院袒护药家鑫等等观点,甚至提出“我们认可中院的结论,网民也是认可的,就看陕西高院的态度,我在等待中”。个别人的种种言论和行为,使省高院尚未开庭,就被蛊惑而不明真相的群众无端指责、怀疑,明显是在对二审法院施加压力。试想,如果省高院对药家鑫一案做出任何不符合其个人心意的判决,必将被抹黑,必然遭受肆意污蔑。在其极力唆使下,自案发至今,长达半年仍拒不安葬被害人,目的就是怂恿被害人的家人以被害人的尸体要挟法院,以达到干扰法庭公正审理的目的。

应当说,这种现象是极不正常的,辩护人此前鲜有所见。但不能不注意这一奇怪的状况。前述民事赔偿问题,被害人的父亲一直都有谅解的意愿,但惮于其干涉,民事调解无法实现。事实上其控制了被害人的亲属。司法程序受到了严重干扰。

综上,辩护人对于张妙女土的不幸表示同情和惋惜;对其亲属表示抚慰和理解;对其父母表现出来的极大的仁慈与善良表示敬重。在此,也代表被告人与其父母向被害人的亲属再次表示诚恳的悔恨和谦意。

被告人药家鑫的犯罪无疑是让人痛心的,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同时也摧垮了自己的家庭、毁了自己的一生。但他毕竟已经深刻认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来源:中国哲士网

世界人物库,古今中外人物资料 药家鑫简介,介绍,生平事迹 图片照片

有关作品[图文]药家鑫律师二审辩护词公布(全文)详细资料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文章
    药家鑫案一审法官:故意杀人不因初犯
    大学生撞伤女服务员 发现对方记车号捅
    药家鑫7日在陕西西安被执行死刑
    张妙遗体仍在殡仪馆 丈夫称药家鑫不死
    药家鑫
    药家鑫校友同学给法庭写请愿书求情
    药家鑫辩护律师:他不是富二代 不是社
    药家鑫称愿尽最大努力赔偿 杀人只是一
    药家鑫案二审受害人家属未被允许参与
    药家鑫母亲证言称陪儿子自首
    药家鑫案受害者亲属:放弃赔偿 留给他
    大学生故意杀人续: 药家鑫父母欲道歉
    西安音乐学院:拥护法院对药家鑫判处
    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 虽有自首情节仍需
    药家鑫案民意:讨伐人性之恶还是检讨
    公众满意“药家鑫案”判决 法律权威得
    高晓松微博封杀西安音乐学院 称药家鑫
    需要警惕的法律依赖症
    美国私刑与美国黑人强奸犯神话(节选
    药家鑫的蜕变:用弹钢琴的手杀人
    庭审现场药家鑫叙述案情时流下眼泪
    法律制裁还是以暴制暴
    药家鑫“农民很难缠”:谁是农民?
    药家鑫案二审明日开庭 受害人家属只被
    媒体剖析公众围观药家鑫案:法律只对
    药家鑫案二审立案 法院未将上诉书交受
    药家鑫父亲:但愿药家鑫的死把他的罪
    曾颖:谁该为药家鑫冷血的狼性负责?
    药家鑫肇事杀人案 死者家属索赔或超百
    作为一个农村人,我想和药家鑫谈谈
    药家鑫
    药家鑫的师妹认同杀人,为谁敲响了警钟
    药家鑫撞人杀人案开庭 公诉方认可其自
    大学生刺死被撞者案开庭 公诉人建议法
    问卷调查并非量刑公正之良方
    为什么废除这十三个死罪
    法国废除死刑为何经历29年
    留学生谋杀案 朱海洋被判无期终生不得
    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 受害者丈夫庭外鞠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的判决书
    药家鑫父亲:但愿药家鑫伏法把他的罪
    药家鑫撞人杀人案开庭 律师辩称是激情
    药家鑫案死者丈夫称4.5万赔偿太少 将
    药家鑫案庭审现场发问卷 向旁听者征量
    药家鑫伏法 受害人张妙丈夫欲给陕西省
    池墨:但愿药家鑫的悲剧不再重演
    陈小二:但愿药家鑫之死开启反思的闸
    药家鑫之死是法律的胜利、教育的失败
    外电关注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西安警方通报大学生撞人后杀人案 疑犯
    药家鑫案二审今上午开庭 大量媒体现场
    药家鑫的人性拼图
    药家鑫父亲开微博“向全国人民道歉”
    药家鑫案:扑面而来的恐惧
    药家鑫伏法
    审判量刑该由谁做主?
    网帖称药家鑫师妹认同师兄捅人行为遭
    西安撞人捅死伤者大学生系干部家庭出
    “撞人后杀人”:成因剖析胜于标签式
    同学称撞人补8刀的药家鑫非富二代 平
    药家鑫对话记者 想对许多人说"真的对
    药家鑫母亲下跪道歉 张妙父亲拒收3万
    药家鑫案看成长:望子成龙别成“逼子
    五教授联名呼吁免药家鑫死刑:社会舆
    药家鑫看守所写两封悔过书 或面临死刑
    药家鑫上诉成立为何不敢公开理由
    药家鑫的上诉是权利,不是法律的定性
    药家鑫事件折射中国家庭心理健康教育
    药家鑫案二审:程序正义捍卫生命尊严
    药家鑫一案——到底折射出多少社会阴
    药家鑫撞人案的社会心理
    药家鑫杀人案折射出价值观偏见
    药家鑫今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韩浩月:同情药家鑫之死也是珍贵的情
    药家鑫案一审宣判 药家鑫被判处死刑
    药家鑫案庭审纪实:罪与罚的辩论 养与
    石勇:普遍性压迫及其被遮蔽
    药家鑫律师称法外因素干扰导致审判极
    李颖错了,法律错不得
    药家鑫案十问十反思
    争议药家鑫杀人案不能逾越人性底线
    药家鑫案的警示----七种被主流忘却的
    药家鑫:我上诉有4个理由
    药家鑫上诉理由:“特别残忍”等定性
    药家鑫终审被判死刑 围观群众法院外放
    律师称死亡赔偿金标准应有司法解释
  • 人物资料查询方法:你可以按拼音字母检索的方法查询,也可以按分类列表查看的方法查询
  • 人物字典  A B C D E F G H J
  •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 2004-2010  中国哲士网版权所有 引用本站内容请指明来源  给本站投稿   备案序号 蜀ICP备05009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