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八元五角(含已支付的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作案刀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分。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