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作案刀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分。
上一页 [1] [2] [3]
来源:中国哲士网
世界人物库,古今中外人物资料 药家鑫简介,介绍,生平事迹 图片照片
有关作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的判决书详细资料
2004-2010 中国哲士网版权所有 引用本站内容请指明来源 给本站投稿 备案序号 蜀ICP备05009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