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再废除死刑故意杀人以外其他暴力犯罪,最后废除故意杀人罪。
死刑,只是象征性废除?
一片叫好声中,并非没有微词。邱兴隆就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忧多于喜”。
他认为,中国刑法发展的背景是“严打”。从1979年到现在,刑法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宽,惩罚的力度越来越大,对刑事被告人有利的条件限制越来越多。即使是1997年后并没有增加新的死刑,但7次修改,总在把刑罚的幅度提高。
这种背景下的减少死刑,并没有完整体现“生命高于一切”的价值理念。邱兴隆不无忧虑,“13个死刑基本上都是不怎么用的。大家关心的是实际杀了多少人,而不是在纸面上减少了多少死刑。”所以,这次削减死刑数目的象征性意义要大于实际意义。
邱兴隆说,以“不怎么用”为标准来废除死刑相当有害。首先违反了“同一律”。比如这次金融诈骗罪废除了死刑,但集资诈骗罪就保留了死刑。原因在于后者很好用。同样,贪污受贿死刑保留下来,也不仅仅是因为绕开民意雷区,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它是个好用的工具。
他认为,不管实际操作时会有哪些策略考虑,都应该有一个同样的标准,那就是“不侵犯生命的罪不判处死刑”。
反观中国刑法历次修订,这个标准相当模糊。邱兴隆和洪道德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比如1997年把金融诈骗罪从诈骗罪分离出来,设立死刑,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年河北衡水发生了一起外籍华人诈骗衡水银行的案件。而盗窃金融机构的死刑刑罚也相当偶然——当年发生的一起挖地道盗窃金库的案件,触动了立法者的神经。盗窃文物保留死刑,同样是因为那些时候故宫(微博)进了一个飞贼,盗走了一些文物。
邱兴隆对这一现象感到忧虑。即兴式设立死刑的做法和即兴式将某一时期比较突出的违法行为入罪都是同一种思路——即兴式立法。比如刑法修正案(八)的醉酒驾车、恶意欠薪等等。立法者轻易动用剥夺人自由和生命的权力来调整社会矛盾,更多体现了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而不是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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