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的有关规定,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素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结合本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适用于方正县范围内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的在职教师,凡已取得教师任职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均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现未达到国家规定学历标准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必须先参加学历补偿教育。
三、 继续教育是对中小学教师进行加强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补充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的教育,通过继续教育使不同层次的教师的素质都能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提高,从而建设一支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品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我县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四、 继续教育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坚持理论与实践,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
五、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分以下四类:
1. 新教师试用期培训:对新分配到中小学任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使其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培训、包括对非师范专业生进行教育理论,学科教学法和教学基本功的培训;
2. 职务培训:按教师现任职务的任职需求和高一级专业职务的部分要求进行的培训。
3. 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骨干教师的要求和现有骨干教师按学科带头人的要求进行的培训。
4. 专题培训:根据需要进行的各种专题培训和对各职级中小学教师进行的基本技能的培训。
六、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把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放在突出位置,在业务素质方面依照职务级别提出如下的目标要求:
试用期教师:通过培训使其热爱教育事业,熟悉课程标准、教材,掌握教学常规,提高其教育教学能力,使之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初级职务教师:通过进修和学习,提高其政治思想和专业理论水平,学会用教育教学理论指导工作,自如地驾驭和处理教材,成为胜任本职工作的教师或骨干教师。
高级职务教师:通过学习和研讨,熟悉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知识和信息、完善知识结构,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提高独立开展教学研究,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总结教育教学经验且能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的能力,并使其成为学科带头人,部分教师成为教育教学专家。
七、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各职级中小学教师的需要,力求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实践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继续教育应体现在职、成人和师范教育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办学,以业余、自学、短训为主。
八、 在全县中小学教师统一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继续教育的成绩,按照有关规定折算成学分予以登记,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达到规定学分者,方聘任和晋升教师职务。县教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领导管理、评估指导、检查监督,审验相应的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县教师进修学校认真做好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做好有关工作,颁发本县《继续教育证书》。
九、 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的登记制度,凡是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教师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中小学新教师试用期不少于120学时。
十、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要纳入县人事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总体规划,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省、市有关精神,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审定本县举办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办学资格,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监督、指导乡(镇)实施本规定;检查本县教师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一、县教师进修学校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基础,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师队伍,积极探索继续教育的规律,逐步建立起适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需要的办学模式,尽快成为县教学、资料、实验、电化教育和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的教育中心。
十二、中小学校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阵地,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定,制定出本校教师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活动,切实保障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各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量的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十三、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定期对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其评估结果分别列入学校办学质量的评估内容和校长工作业绩或任期目标的考核内容。
十四、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侵犯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中断培训学习,达不到规定学时分和学分的教师,取消职务评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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