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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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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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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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开展第二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高等
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
社会发展局,各区县语委,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和《市教委、市语委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语﹝2004﹞19号)的要求,2005-2007年,本市已完成了第一批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创建工作。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各级各类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深入开展,自2008年起,市教委、市语委将开展第二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本市各级各类
学校。
二、创建标准
创建活动基本按照《上海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标准及其实施细则(试行)》(沪教委语﹝2005﹞1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的要求实施。
在第二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过程中,要将以下活动纳入其中。第一,上海市百万学生“迎世博,学双语”活动。通过双学活动的开展,增强学生了解世博、参与世博、服务世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二,《少儿口语交际》拓展型课程的推进。通过拓展课程的平台,加强对学生口语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提高他们的口语交际能力。第三,主动服务社会。深入社区,开展社会服务,通过开展集中宣传、“啄木鸟在行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监测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提高语言文字应用水平,进而发挥
学校在全
社会语言文字工作中的示范和榜样作用,为2010年世博会的召开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三、创建方法
被认定为第一批示范校、本次又提出申报的学校,要总结工作特色,创新工作形式与活动载体,充分发挥示范校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水平。区县语委在对其组织评定时,对《实施细则》不作评定要求,主要考查新纳入的三项活动的开展情况。对本次新申报的学校,要注重创建过程,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渗透到学校的各项工作之中。区县语委对新申报
学校的评定应遵循“依申报评定”的原则,对《实施细则》和新纳入的三项活动进行评审认定。
根据本市语言文字工作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中等
职业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组织和评审认定工作由所在区县语委负责。
高校在开展第一批创建活动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高校的学科和人才优势,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的要求,积极创建第二批市级、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市级、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具体申报时间和认定方式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和高校要对示范校创建活动予以高度重视,本着“重在过程、重在建设、重在实效”的原则,将其作为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进一步深入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体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五、时间节点
第二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和评定时间为2008年至2010年。
2008年1月1日始至
2009年12月31日止为各级各类
学校的创建阶段。
2010年6月底前,完成区县级示范校的评定工作;2010年11月前,完成市级示范校的评定工作,同时推荐一批国家级示范校。
2010年底,召开全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命名表彰大会。
附件:上海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标准及其
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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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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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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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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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教育 语言文字 学校 建设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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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教育部语用司、语信司,各中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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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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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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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9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