乎无懈可击,弄得许大同暴跳如雷,然而又无法实施有效的反驳,只能对本顿进行扭打。情节的发展,对许大同愈加不利。法庭上的种种表现,更证明了他的确是有暴力倾向。后来法官的判决自然是顺理成章了。
    这一部分,可以看做是法庭听证会的高潮,形势的发展几乎可以判定,天平将向本顿一边倾斜。
    第七部分(第184--190段),法官判决丹尼斯将由儿童福利院监护,一直到此案有了最终判决。
    作品在法官简单申述了作出判决的理由和判决以后,对各类人物的反应作了简要的描写。
    第八部分(第191--211段),尾声。败诉以后,为了能让丹尼斯从儿童福利院监护下解脱出来,许大同不得不选择夫妻分居的办法。
    这一部分,先写了走出法庭以后三个人的心情,再写了贾妮斯对于案情的分析,最后由贾妮斯提出可能让丹尼斯及早脱离儿童福利院的办法。母爱是超乎一切之上的,简宁选择了儿子,决定与丈夫分居。
    第十一章是全书的重点章节,电影之中的重头戏。这一章情节的设置有起有伏,有张有弛,不是逐渐向上,直奔顶峰的。
从开始许大同致辩护词到医院护士出庭作证,许大同一方是占上风的,昆兰出现后,本顿步步得势,终于获得胜利。
    就人物形象的塑造而言,本顿的奸诈、狡猾、思维周密,富有推理能力,许大同的毛躁、冲动、固执,简宁的理智、富于直觉能力,玛格丽特的正直、善良,把握得大体合乎分寸。对于法官的描写,多少有点漫化了。
    许大同与本顿的交锋,实际上是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和美国乃至西方思维方式、伦理观、价值观的撞击、冲突。先从思维方式方面来看,就原告儿童福利局方面看,律师的辩论具有严密的逻辑性。为了证明许大同是一个不爱孩子的人,本顿请了公寓管理员、医院护士和许大同的老板作证。他们的陈述都与事实相符,单就推理过程来看,“深夜把孩子单独留在家里”,“为了开会不在医院守候临产的妻子”,“以打骂的方式教训孩子”,的确可以得出许大同不爱孩子的结论。为了证明许大同有暴力倾向,本顿以他开发有暴力倾向的电脑游戏的事实为论据,在论证这种游戏是“暴力”而非“英雄主义”时,又从《西游记》中找依据,列数孙悟空的斑斑“劣迹”。尽管我们都和儿童福利局的官员玛格丽特一样,知道这是一种有意的曲解,但是,我们恰恰难以反驳律师的论证,因为他所列举的论据,是《西游记》描述的事实。就被告许大同方面看,许大同虽然是一个电脑程序工程师,但是面对审判却缺少清晰的思路。作为中国文化的直接传承者,他的思维方式本质上还是体现了东方式的重感情的特点。他不能按照西方行为规范的要求证明自己是怎样爱孩子的,而是声情并茂地倾吐对孩子的照顾、关心、期望,因为在他看来父亲爱孩子,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不需要证明。他被对方律师关于孙悟空的言论所激怒,大喊大叫,却没有能像对方一样从《西游记》本身的情节出发去论证孙悟空的英雄本色。再从伦理观、价值观的角度来看,在西方,特别是美国,文化的核心是个人主义。在大多数美国人看来,每个个体是独一无二的,特殊的,与其他个体是截然不同的,每个人的生命的权利都应该受到尊重。而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集体主义,家族的权力高于个人,个人的价值只有在集体的行为之中才能得到实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父母对于子女有着绝对的支配权,根本谈不上什么“虐待儿童’’的问题。许大同的政治身份,虽然被美国社会所认同,但是,他的文化身份并没有为美国社会所认同,他还是个边缘人,并未融人美国社会
    从浅层次进入,在深层次处展开,使矛盾冲突戏剧化,是《刮痧》所选部分的表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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