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发表就职演说,概述本届政府的施政纲领。 美国总统任期4年,连任次数以两届为限。 二、选举团制度 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拥有投票权的人称为“选举人”,由各州分别推派,再由各州选举人组成“选举团”,集中在本州的州府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各州选举人的人数等于该州派出的参议员人数和众议员人数之和(如弗吉尼亚州有11名众议员,2名参议员,则弗吉尼亚州可产生13名选举人)。美国宪法规定,不论州大州小,每州各有两名参议员,国会众议员依据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美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依普查结果重新分配众议院议席。现在的435位议员数是按1910年第13次人口普查结果定下的。在第87届国会时曾又给阿拉斯加和夏威夷各一个名额,但人们普遍认为像英国平民院那样拥有650个议员的立法机构太庞大、太笨重了,不希望再增加众议员数额,因此1929年国会将众议员总数固定后不再随人口增加名额。但是参、众议员本身都不可以是选举团成员。美国全国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共有538名选举人,获得过半数选举人票(270张)的候选人当选为总统。 选举团制度的确定反映了美国建国者们对代议制制度下精英和民众关系的深入思考,反映了联邦主义、权力制衡、州权平等等原则的重大影响,也反映了建国初期联邦政府的实际情况,比如各州州权庞大、大小悬殊,交通阻隔,互相提防等。200多年来,虽屡遭诟病,但沿用至今。 宪法规定,推派选举人的办法,由各州立法机关自己决定。这一原则,至今依然没变。一开始,有些州由州的立法机构即州议会选出选举人,另一些州按照选举众议员的选区,另行选出选举人,还有一些州采取全州普选的办法选出选举人。现在,绝大多数州都采用全州民众普选的办法产生选举人,只有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特殊一点,他们选举人(前者四名,后者五名)中的两名由全州普选产生,其余的按照选区选举产生。 随着政党的产生和发展壮大,政党政治成为美国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之一。政党政治与选举团制度相结合,使得总统竞选中的“赢者通吃”成为惯例,直到今天。 赢者通吃的制度安排,在多元化、地方高度自治的美国政治生活中,起着不可缺少的政治整合作用。在美国特定的社会政治条件下,多数暴政难,少数的暴政更是难上加难,因此赢者通吃的消极效应得到有效控制,与此同时,还发挥了特定的积极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把政治上四分五裂的社会整合成一个联邦国家。这可能是选举团制度虽然有不民主因素却依然没有废除的重要原因。 选举团制度体现了美国宪法的制衡精神。宪法的制衡精神不仅体现在立法、行政、司法之间、联邦与州之间,还体现在小州与大州之间、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之间、共和与民主之间,在这些方面都能看到选举团制度的意义。正是这些制衡,保证了美国宪法首先是一部自由宪法,在此基础上,民主得以保障。自由与民主精神交相辉映,成就了今天强大的美国。 美国各州的“选举人”票数分布情况(总计538票):
阿拉巴马 9 佐治亚 13 马里兰 10 新泽西 15 佛罗里达 25 阿拉斯加 3 夏威夷 4 马萨诸塞 12 新墨西哥 5 南达科他 3 亚利桑那 8 爱达荷 4 密歇根 18 纽约 33 田纳西 11 威斯康星 11 伊利诺伊 22 明尼苏达 10 北卡罗来纳 14 得克萨斯 32 加利福尼亚 54 印第安纳 12 密西西比 7 北达科他 3 犹他 5 科罗拉多 8 艾奥瓦 7 密苏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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