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国务院的决策制度,是总理负责制,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一)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组成部门,是指国务院领导下主管特定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某项专门业务的行政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四)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 (五)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是承担国务院行政机构重要业务工作组织协调任务的行政机构。 (六)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职能调整和内设机构 (七)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是对国务院行政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的管理制度。
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 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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