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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选举人选举制度评述

美国选举人选举制度评述

 

选举人团制度是在1787年的联邦制宪会议上确定的。根据这一制度,美国总统每四年选举一次。在选举过程中,各州按州议会的规定选派或委派一定数量的总统选举人,这些选举人的集合即为选举人团。选举人将在全国统一的投票日内分别在各州投票选举总统,赢得选举人团票多数的候选人成为总统,第二名为副总统。为了保证选举人的独立性,担任政府公职的官员不得出任选举人,选举人将按照个人立场投票选举总统。在无候选人得票过半的情况下,众议院将在得票最多的前五名候选人中以一州一票的方式选出总统。若副总统的选举出现争议,参议院将投票选出副总统。作为制宪者的智慧结晶,选举人团制度在最初的几次总统选举中操作正常,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然而,随着政党的出现和发展,选举人团逐渐被两大政党所控制,选举人开始按照党派立场投票。

一、选举人的产生


1、选举人的资格。选举人的产生是实施选举人团制十分重要的环节。为了保证选举的公正性,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属下担任有责任或有薪金职务的人,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三款又规定无论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合众国官员、任何州议会议员、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份宣誓维护合众国宪法,以后又对合众国作乱或反叛,或给予合众国敌人帮助或鼓励,都不得担任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合众国或任何州属下的任何文职或军职官员。但国会得以两院各三分之二的票数取消此种限制。对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选举人的资格是除了曾担任过美国的参议员、众议员等有责任或有薪金的人以及曾担任过国会议员或合众国官员,或州议会议员、州行政或司法官员但后来反叛或作乱,或给予合众国敌人帮助或鼓励的人。但除此之外,美国宪法对选举人的资格没有其他限定。州政府的官员、政党负责人、总统候选人的亲信等都有资格当选为选举人。民主和共和两党都会选择本党的忠诚支持者作为选举人。

2、选举人的人数。关于选举人的人数美国宪法是明文规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各州应以其立法机关规定的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名。各州所选派的选举人,其数目同该州在国会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总人数相等。同时美国法典还规定:选举人人数应与各州根据法律。在将被选举的总统和副总统任职期间所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人数相等,但任何人口普查后的众议员名额分配在选择选举人时仍未做出的,选举人的人数应与当时已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人数相等。此外美国宪法第23条修正案第1款还规定:合众国政府所在的特区。应依国会规定方式选派。一定数目的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其人数如同特区是一个州一样,等于它在国会有权拥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总和。但不得超过人口最少之州的选举人人数。他们是在各州所选派的举人以外增添的人。但为了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的目的,应被视为一个州选派的选举人:他们在特区集会。履行第12条修正案所规定的职责。我们可以这么认为各州的选举人数等于该州参议员与众议员人数的总和。同时1961年的美国宪法第23条修正案给予哥伦比亚特区3个选举人名额,因此。目前选举人团的人数为538人。比国会两院总人数多出3人。

3、选举人的提名。在美国,选举是州一级的事务,选举人的具体产生方式由各州自行确定。因此,选举人在各州的提名和产生方式不完全相同。大多数州的选举人经地区和州级各政党代表大会产生,也有些州的选举人由州各党部领导人指定。每次大选前,共和党和民主党均会产生本党在各州的选举人名单。独立候选人也会推出自己的选举人。如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的选举法典规定由各个党派的主席来提名本党派的选举人以及替代者(alternates)。即由各党主席根据该州的选举人的人数拟订一分本党派的选举人名单,同时还要拟订一些替代者,这些替代者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主席提名的那些选举人出现问题时,代替那些问题选举人作为选举人的,是一种备用的应急措施,在本党主席提名的选举人未出现问题的时候这些替代者是不具有任何意义的。这样我们也可以推出在加利福尼亚州党派推出的选举人是按该州所应有的选举人人数来确定的,各党派所推出的选举人也不是通过党内选举产生的,而是由主席指定的。


二、选举人的选举


1800年,大多数州的选举人仍然是由各州议会选出,由于议会内部的斗争,除了少数由一党控制的州之外,是不可能选出完全是一党立场的选举人。纵观世界各国历史,只有在普通民众有了投票权之时,政党才开始彻底活跃。至1824年,各州基本都采取了由选民直接选取选举人的方式,除了两个州外,都是由选民选出本州内所有的选举人,并不是采取在州内按选区划分的方式。这两个特别的州是缅因州和内华达州,分别于1969年、1991年通过州立法决定以选区制度推选选举人。同时缅因州,目前还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

1824年实行选民直接选取选举人的方式以后,政党开始活跃。以纽约州为例,该州有33个选举人名额。这时,民主党就会提出自己的民主党的33人名单,而共和党也会提出自己的33人名单,然后就号召选民凡是支持本党的就选择本党的所有一组33人,这33人也会向本党和选民保证。自己会投票给本党的候选人。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就是在这个时候,民众也是完全可以选择民主党33里面的几个人。再选择共和党的33人里的几个人,或者全部都选民主党的候选人或者全部都选共和党的候选人,这都是完全可以的,只要总数构成33即可,这是完全符合法律的。

但是法律是法律,政治生活的现实有许多法律涉及不到的地方。作为民众,他怎么可能去了解那33个人都是什么人,最多就是听说民主共和的名号而已。而且民众也希望自己能清楚的知道自己的票交给了那位总统,这样,让民众也感觉到总统是类似于直选出来的。虽然形式上是间接选出来的。随着历史的发展,选票上甚至已经没有了所有各组候选选举人的名字。而是代之为“某某总统的选举人”,而且总统候选人的名字通常印的大大的,而其他的则印的小小的。这样民众在投票时就越发感觉到自己直接投的是总统。比如2000年许多州的选票上即印有“支持布什和切尼的选举人”“支持克里和霍华德的 选举人”的字样。在大选日。选民根据对候选人的好恶进行投票,选出候选人所属党派提名的一组选举人。而选举人究竟是谁,已经不再重要。借用一个说法。选举人已经变成了机器。


三、选举人的任命


美国法典对选举人的任命是这样规定的: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的任命,应在每四年选举总统和副总统之后的11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后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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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哲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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