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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选举人选举制度评述

期二,在各州举行。任何州在法定之日选择选举人的选举中未能选出选举人的,该州的选举人可在第二天依照该州立法机关所规定的方式,由该州根据法律指定。任何州凡根据在选择选举人选举的前一天颁布的法律,通过司法或其他途径或程序,就本州全部或任何选举人的任命提出任何争议或争论的,必须在选举人会议的规定日期前六天做出裁决。此项裁决应是确定性的。并且在确定由该州选派的选举人方面,对于按联邦宪法规定及以下规定计算选票具有决定作用。在各州按照本州有关确定选举人的法律最后确定选举人的选派之后,各州的行政部门有责任将所选派的选举人的确定证书,尽快以挂号邮件并由该州签封寄给合众国档案管理局局长。该证书应列出选举人名单,以及根据该州法律规定查点或确定的每个选举人的实际得票数:该州的行政部门也有责任在选举人集会之日或之前,将六份由该州签封的同一证书的副本交给该州的选举人:任何州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对有关该州选举人的任命或全部任命所发生的争议或争论已做出任何最终裁决的,该州的行政部门有责任在该裁决做出后,尽快地按以上所提到的形式和方式,将由该州签封该裁决证书呈交给合众国档案管理局局长。他所收到的一份或数份证书,应由他保管一年。这些证书应是他办公室公共档案资料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应接受公众审查;合众国档案管理员在此后的第一次国会会议上,应将在国家档案管理局所收到的每份证书的全部复印件呈交国会两院。各州的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在其选派后,应于12月的第二个星期三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举行会议并投票选举,选举应在该立法机关的指导下,在各州选举人的选派地点举行。

美国法典对选举人的任命时间、未能在规定日期选出选举人、对选举人任命争议的裁决、选举人证书、呈交合众国档案管理局局长和国会的程序、公众审查以及选举人会议和选举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四、选举人的权利义务


选举人最大的权利就是可以代表选举他的选民来行使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的权利。而选举人最大的义务也就是必须代表选举他的选民的意愿来选举总统和副总统。但是这种权利和义务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联邦宪法和州宪法都没有明确规定选举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出现选举人在投票时违反选民的意愿历来投票的情况还是存在的,这个就是所谓的“不忠选举人”。

最早的一次“不忠选举人”事件是发生在1820年,新罕布郡的一个大选举团选举人投了约翰·昆西·亚当斯的票。而不是他“应该”投的詹姆斯·门罗的票。据说他的动机是为了防止门罗得全票,他认为只有华盛顿有得全票的资格和荣誉,而他自己则说,他是为了让人们注意到亚当斯。

虽然历史上各州“选举人”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按选民意愿投了票,但所谓“不忠选举人”也时有出现。据有关统计,自“选举人”制度实施以来。共出现过156名“不忠选举人”。

在20世纪的一百年中。总共出现了七个这样“不忠选举人”事件,最近的一次是1988年,西弗吉尼亚的一个民主党的选举人却把票投给了共和党的总统候选人。又比如在2000年的选举中,来自华盛顿特区的“选举人”芭芭拉·莱特西蒙斯本应将她的两张票投给戈尔及其竞选伙伴利伯曼,但她投了弃权票,理由是为了抗议特区受联邦政府管辖的“殖民地位”。

这个人为什么要这样做呢?美国的政党是一个开放性的组织,由于观点的变化而在政党之间变换是经常发生的事,这种公开的“变党”往往是一种政治姿态,是一种表态,而死硬地忠实于某党倒反而是会引起民众疑虑的。“不忠选举人”从来没有能因其改变投票方向而影响选举结果,他们也深明这一点。他们之所以还这样做,无非是要用自己这种“出格”做法引起民众注意,以表明他们对某个政治问题的意见。

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不忠选举人”,也使得美国各州开始考虑对“不忠选举人”进行惩罚。比如说全美50个州里也只有26个州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选举人”不能自作主张,其他州的“选举人”却不受约束,从理论上讲他们完全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或弃权而不会面临任何法律后果。即使在上述26个州,“选举人”往往仍可违反他们所属政党的意愿投票而不会被撤换。有些州仅仅以微乎其微的罚款作为惩处,在另一些州则按单纯轻罪至四级重罪不等的刑事罪行进行起诉,而这些不足以对“不忠选举人”产生震慑效果。

现在对“不忠选举人”的限制还有一种做法就是当大党推出选举人的时候,通常可以要求他们宣誓,一旦当选为选举人,则投票给本党的总统候选人。但是,这样的誓言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如果哪天“不忠选举人”的反向投票会改变总统选举的结果,那就会是大选举团这一制度性设置的真正的危机。现在还看不到这样的可能性。一个社会潜在的生存危机比较小,那么政治上出现突发反常的可能性也就比较小。即使哪天危机临头,美国人大概也不会彻底废除大选举团的做法另起炉灶,而是会在这样看上去很不完美的旧体制上小修小补,四年一次地继续选出他们的总统。

在面对“不忠选举人”这一问题时,有人提出要否认不忠选举人的投票,理由是他们是和民众保证过的。但是请注意,法律上没有任何规定说选举人要按什么标准来投票,政党更是不见于宪法。对选举人进行约束的只有政党纪律,政治道德和信仰。但这些都不构成否认不忠投票的理由,他确实欺骗了选民。但这就是它的自由。设想这么一个极端的局面,2000年,小布什和戈尔为了佛罗里达的23张选举人票打得如火如荼,最终查票结果时说共和党的选举人团在佛州获胜,当人们开始祝贺小布什时,这23名选举人却将票投给了戈尔,这是完全合法的。这时候,当选的就是戈尔了,虽然是天方夜谭,但可能性永远存在。

其实目前美国无论是州以法律形式或是以选举人宣誓的方法来避免“不忠选举人”事件的发生,从选举人团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美国两党制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了选举人团的演变,现行选举人团制度已完全演变成为维护两党制的有力工具。


五、美国选举人选举制度的理性分析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对美国选举人选举制度的理性分析。通过对美国选举人选举的研究,笔者发现首先在选举人的产生方面,为了保证选举人的公正性和对国家的忠诚性。美国宪法对选举人的资格做了极其有限的限制。这一做法充分保障了成为的选举人的资格, 虽然并不能认为没有限制就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成为选举人,但至少保证了公民有成为选举人的资格,做到了形式上的平等。其次在选举人的提名方面。尽管各党派提出的选举人是没有经过选举产生的。但是我们也可以理解,因为各党派都是愿意把自己最信任的人推选为代表本党派的选举人,如果将一个临时加入本党的人推为选举人,那发生“不忠选举人”的情况会更多。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各州也预见到各党派推出的选举人有可能存在问题,所以还特别规定在推出正式的选举人的同时还附带一些当这些选举人中出现问题时的替代者,可以说是考虑的相当周全。同时也避免出现因选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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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哲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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