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之路,精庐暂建,赢粮动有千百,其耆名高义开门受徒者,编牒不下万人。”[7](孺林列传论)这些描述,也许不无夸饰之处,但整体状况比较好,应当是可信的。与教育发展相适应的对书籍的需求以及青年学子的兴趣,成为包括《汉书》在内的享有盛誉的著述被广泛传抄的重要基础。

伴随《汉书》备受青睐和广泛传抄的,是对撰修者班固的生平特别是《汉书》写作过程的记述与传写,以及对《汉书》功过的评论。从仲长统不得不专门撰文详加辨析即可看出,自《汉书》问世至东汉末年的百余年间,或“功”或“罪”,或誉或毁,众说纷纭。9,在所有这些记述、传写与评论中,班固受明帝之命续写《汉书》,无疑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事件,不仅事涉最高统治者,同时也是《汉书》能够最终得以完成的转折点。凡述及《汉书》撰写的史籍,无不提及此事。《东观汉记·班固传》中便记载说:明帝将班固“征诸校书,除兰台令史,迁为郎,典校秘书,令卒前所续《史记》也。”[17](班固传)范晔在《后汉书·班固传》中也反复强调:“帝乃复使终成全书”。“固自永平中始受诏,潜精积思二十余年,至建初中乃成。” “孝明帝使班固叙《汉书》”。[7](班固传、天文志)而《太平御览》在引录未注撰者姓名的“《后汉书》”的记载时更说:“《后汉书》曰:‘班彪续司马迁《后传》数十篇,未成而卒,明帝命其子固续之。’”明确指出班固是受明帝之“命”而撰修《汉书》的,即“受命写史”。[18](史传上)《隋书·经籍志》中也同样明确记载道:班彪撰《史记后传》数十篇,未成而卒,“明帝命其子固续成其志”。[14](经籍志)也就是说,“受命”写史在班固的个人经历中已经成为一个受到广泛认可和关注的事实,是《汉书》写作过程中极为重要的史实。东汉时期,凡涉及班固生平或其撰史活动的著作和文章,都有可能对这一环节进行记述,出现班固“受命”写史的记载。而此类著作和文章不在少数。10

问题在于,古代的书籍,在传抄的过程中,脱漏与误写时有出现。安帝时,邓太后在“诵读”经书及其它书籍的时候,便“患其谬误,惧乖典章。”不得不命人“雠校”,于是刘珍等五十余人遂“校定东观《五经》、诸子传记、百家艺术,整齐脱误,是正文字。”[7](和熹邓皇后传、刘珍传)而蔡邕之所以要刊刻《六经》,其原因也在于“经籍去圣久远,文字多谬,俗儒穿凿,疑误后学”,因而与杨赐等人“奏求正定《六经》文字”,刻石立碑,以免谬误流传。[7](蔡邕传)可见当时书籍传抄过程中的脱误是较为严重的。

在这种背景之下,作为被广泛传写的班固 “受命”写史之事,极易在传抄过程中被误写为“受金”写史。之所以这样说,原因在于,“命”、“金”二字,,字型十分相似,开初几笔又完全相同,极易混淆。早在西汉前期,二者的写法便已非常接近,这在张家山汉墓出土的竹简中便可以清晰地看出来。11因而,在传抄过程中,将“受命”写史误抄为“受金”写史,是很容易出现的讹误。主要有两种情况容易造成这一讹误:一是在长期展转传抄的过程中不慎抄错,从而形成错抄,这种情况较为多见。张家山汉墓出土竹简的《二年律令》中,不仅出现多处衍字、脱字,也出现了错抄。12特别是字型相似而又部分相同的字,更易造成错抄。律文的抄写应当非常慎重,尚且出现错抄,其他书籍的传抄,错抄更难避免;二是由于反复传阅抄写而使字迹受损模糊,因辨认困难而形成的误抄。张家山汉墓(二四七号墓)出土的竹简提示我们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其《二年律令》第十七号和第二六九号简中的“金”字,由于受损,便很难与“命”字相区分;第三三一号简中的“命”也因受损十分模糊,与“金”字相似。尽管这是长期埋藏地下形成的墓葬损害而非传抄损害,但在字迹受损造成辨认困难而可能最终形成误抄这一后果上,二者是相同的。上述两种情况的存在,使班固“受命”写史的史实很容易在传抄过程中被错抄或误抄为“受金”写史。就目前所知的记载,最早提及班固受贿写史问题的是仲长统,即刘勰在《文心雕龙·史传篇》中的相关记述。但是,仲长统生活的年代去班固逝世已一百余年,百余年间的展转传抄,无论是错抄还是因字迹受损模糊而导致误抄,都是极有可能发生的事。而“受命”和“受金”,皆为常见之辞,出现讹误不易发现,致使谬说流传,贻误后代。因而,所谓班固受贿写史,其最大的可能,是在书籍传抄过程中,将班固“受命”写史错抄或误抄为“受金”写史而形成的讹误。

另一方面,可以作为旁证的是,指斥受贿写史,一般都会述及具体的“涉案”情况,如受何人之贿,受贿的数量,受贿所涉及的史传篇目等。“诬攻”陈寿索贿者,尚且知道须“编造”出这些具体情节,以便使人深信不疑,诸如索贿对象是丁仪、丁廙之子,索贿数量是“千斛米”,交换条件是为丁氏兄弟“作佳传”,如此等等。[24](陈寿传)而对班固受贿写史的指责,只说“受金”,具体情节无一字记述。这种违背“常理”的情况说明,所谓班固“受金”写史,原本就是其“受命”写史在传抄过程中形成的讹误,自然不会有具体的情节记述。

 

在中国古代,治史难,做良史尤难,故韩愈有人祸天刑之说。对班固“受金”写史的指责提醒史家,为史者,在治史过程中,除权势的胁迫,私情的困扰,利益的诱惑之外,还有可能“蒙冤”。而一个优秀的史学家,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不应停止史事的记录和史著的撰写,不能改变对秉笔直书的追求,不能玷污史学“万世公论”的崇高声誉。因为记载历史,坚持直笔,撰写信史,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对于史家而言,不仅是一种学术原则,更是一种不容推卸的社会责任。

 

注释:

1 《颜氏家训·书证》载:“沛国刘显,博览经籍,偏精班《汉》,梁代谓之《汉》圣。”见王利器撰《颜氏家训集解》(增补本)第443页,中华书局1993年12月。

2至西汉末年,仅刘歆所撰《七略》中,便载录朝廷搜集的图书达33090卷。见 《隋书·经籍志》,中华书局点校本第906页,1973年8月。

3葛洪在《西京杂记》中记载说:西汉经学家匡衡在成名之前,勤学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