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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固受贿写史辨疑

班固受贿写史辨疑

李小树

[摘  要] 前人对班固“受金”写史之事说法不一,或信其为实,或疑其所无,或不置可否,但皆语焉不详。而如果班固在撰修《汉书》时受贿,则天子不宥,律令不许,士林不齿,怨家不饶,但这些事情却无一发生。合理的解释应当是:班固未曾在修史过程中收受过贿赂。而所谓“受金”写史之说,其最大的可能是班固“受命”写史之事在展转传抄过程中形成的讹误。

唐代著名史学家刘知幾对受贿写史深恶痛绝,他在《史通·曲笔篇》中对涉及史贿的两位史家痛加斥责说:“班固受金而始书,陈寿借米而方传。此又记言之奸贼,载笔之凶人,虽肆诸市朝,投畀豺虎可也。”[1] (曲笔)在这两名史家中,便有《汉书》的作者东汉著名史学家班固。除刘知幾之外,提及班固受贿写史的尚有:南朝学者刘勰在其《文心雕龙·史传篇》中说: “及班固述汉,因循前业。观司马迁之辞,思实过半。其十志该富,赞序弘丽,儒雅彬彬,信有遗味。至于宗经矩圣之典,端绪丰赡之功,遗亲攘美之罪,征贿鬻笔之愆,公理辨之究矣。”[2](史传)刘勰在这里述及班固“征贿”写史之事,但并未明确表达自己的看法,只是说仲长统(仲长统字公理)曾对此事详加辨析。而现存仲长统的著述中没有相关的论述,议者多以为其论当在仲氏的《昌言》之中,但《昌言》太半遗佚,《全后汉文》中辑录的《昌言》现存篇目中并未论及此事,因而具体情况无从查考。稍后,北朝学者柳虬在谈到汉魏以降史官“密为记注”与史家“密书其事”的弊端时也说:密记密书的结果,是使很多事实无法弄清, “何止物生横议,亦自异端互起,故班固致受金之名,陈寿有求米之论。”[3](柳虬传)此外,武则天时曾任著作佐郎兼修国史的刘允济在强调史官职任之重要时也说:“史官善恶必书,使骄主贼臣惧,此权顾轻哉?而班生受金,陈寿求米,仆乃视如浮云耳。”[4](刘允济传)

由上可见,无论是刘勰、柳虬、刘允济还是刘知幾,都提到了班固受贿写史之事,但又都缺乏详尽的记述。对班固是如何“受金”的?是“受”何人之“金”?《汉书》中哪些篇章是受贿而成的?诸如此类极为重要的情节,无片言只字。而且,除刘知幾外,刘勰、柳虬、刘允济三人的态度都很模糊,予人以谨慎对待,难下结论的感觉。有见于此,南宋著名学者王应麟在《困学纪闻·考史》中谈及此事时,只能无奈地说:“受金事未详”。[5] (卷十四)至清乾隆时期,《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的作者在《汉书》条中根据刘勰《文心雕龙·史传篇》的记载而论定说:“固作是书,有受金之谤,刘知幾《史通》尚述之。然《文心雕龙·史传篇》曰:‘征贿鬻笔之愆,公理辨之究矣。’是无其事也。”[6](卷四五)认定此事为虚,但只是征引前文,缺乏具有说服力的分析和论述。

可见,对班固受贿写史之事,前人说法不一,有信其为实而痛加斥责者,有疑其所无而归之于谤者,而更多的则是难辨虚实,不置可否者。但无论何种说法,又皆语焉不详。因而,时至今日,班固清白与否,仍是一桩“悬案”。而问题在于,班固是否受贿写史,与《汉书》记载的可信程度密切相关。因为对于撰史而言,收受贿赂便难以直笔,直笔书史者不会受贿,受贿与直笔水火不容,它们不可能“共存”于同一史家身上,这是不言自明的。谁也不会相信收受贿赂之后写入史书的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因为受人钱财的史家无法拒绝行贿者的“文饰”要求,歪曲史实是解囊相送的交换条件,直笔的原则成为这种“权”钱交易的牺牲品。当然,这种 “权”是史家书史作传和“定褒贬”之权。也就是说,班固受贿写史如果属实,《汉书》内容的真实性便值得怀疑,而这部史学名著历来是了解和研究西汉王朝和新莽政权二百多年历史的“第一典籍”。这使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考察辨析,弄清楚班固在撰写《汉书》之时是否收受过贿赂,因为我们不能通过一部“贿史” 去回顾过去,认识历史,鉴往知来。

在中国古代,大概因为声名过于卑恶而敢为者少的缘故,因而修史者被钱财收买而曲笔撰述之事鲜见史载。但如前所述,这种恶名却落在了班固和陈寿这两位著名史家身上。班固“受金”,陈寿“求米”;一个被指受贿,一个被斥索财。关于陈寿索贿之“罪”,因有明确的可以将其“排除”的史料记载,且对索贿对象及所涉传主有具体的指认,使其虚实真伪较易考订,因而自清初以来,不少学者据史考辨,撰文发论,成功地为陈寿“辩诬”,使陈寿之“冤”得以昭雪。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对于班固的受贿,由于相关记载过于简略,对象不明,传主不清,真伪难辨,因而少有涉足者。从而形成为陈寿申冤者众,替班固辩诬者寡的局面。那么,班固受贿写史之事是否属实呢?笔者认为,班固在撰写《汉书》之时,不可能有收受贿赂之事,理由如下:

首先,班固如果受贿写史,将得不到最高统治者的宽宥。作为刘氏政权史,西汉史在东汉属于“国史”而极受重视,严禁私家任意撰写增删。班固当初居家私修《汉书》之时,就曾被人以“私改作国史”之罪“上书显宗”,向朝廷举报。明帝接报,迅即下诏地方官府,将班固逮捕下狱,其书稿也被全部没收。在班固之弟班超赴京申辩及确认书稿的内容无不利于刘氏政权的记载之后,班固才被释放出狱。[7](班固传)在这里,我们清晰地看到了东汉王朝对私修私改国史的处置程序以及统治者的态度:举报直达天子,最高统治者亲自过问,对违禁者严加惩处。这种处置程序和最高统治者的高度关注,说明当时国史的神圣性和撰修国史的严肃性。因而,班固此后的续修《汉书》,只能由汉明帝亲自指派,在接受诏命的前提下进行,即《后汉书·班固传》中所说:“帝乃复使终成前所著书”,“固自永平中始受诏,潜精积思二十余年,至建初中乃成。”[7](班固传)在这种背景之下,班固如果在撰述之时收受贿赂,即为无视君命亵渎国史之举,是东汉统治者无法容忍、绝难宽贷的行为。但实际情形是,我们没有看到东汉天子在这一问题上给班固以任何惩处。相反,班固不仅生前备受信赖,去世之后,因《汉书》诸表和《天文志》尚未最终完成,和帝遂诏命班固之妹班昭“踵而成之”。[8](卷四八)班昭去世后,汉安帝又诏令马续“继昭成之”,[7](曹世叔妻传)直至东汉末年,汉献帝还颇重《汉书》,令人将《汉书》删繁为简,改为编年,以便阅读。[7](荀悦传)也就是说,《汉书》在东汉始终是被统治者认可和看重的,这是受贿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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