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正式国名为“尼德兰王国”(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历史书中或称The Dutch Republic或United Netherlands)。荷尔(Holland)不过为其联邦内七个省之一省(今则十一省)。但是这个国家在17世纪初年获得独立地位时,荷兰人口占全国三分之二,又供应联邦经费四分之三。尼德兰因抗拒西班牙政府及参加宗教革命才联合全体荷民成为独立国家,过去无统一国家和社会的经验,经济发展尤参差不齐。显然荷兰因阿姆斯特丹成为工商业先进,尼德兰境内也有很多省份保持中世纪形态,为落后的农村机构,不能以同一法律在全境施行,是以乃行联邦制,大事由联邦决定,其他由各省自理,开现代国家双层政治的先河。初时荷兰这一省还坚持它有独立的外交权;新国家的海军也是由五个海军单位拼成Clark,The Seventeenth Century,pp36,55,,Herbert H.,edThe Low Countries in Early Modern Times(New York,1972).pp191-197。虽然全国皈依新教的卡尔文派(Calvinists),初独立时很多教徒对于这派教义所谓“定命论”(predestination)者作特别的解释,以便支持他们个别的政治活动。教堂里仍不许放贷者参加他们的“圣餐”;大学里也不给他们学位。可是荷兰和弗黎斯兰(Friesland)宜称宗教不能干预民政。执政慕黎斯王子(Maurice of Nassau)则称“我也不知道定命论是蓝是绿”Rowen,The Low Countries p116。尼德兰终因对外激烈的竞争及本身高度的经济发展下将其中内部矛盾渐渐解除,成为世界上最富强国家之一。这联邦宣布独立时在1581年,为万历九年。
接着荷兰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则为英国。英吉利及苏格兰称“联合王国”。大于荷兰五倍至六倍之间。今日我们看来面积小,在18世纪之前的欧洲则为大国,又有坚强农业的基础。这国家在商业组织没有展开之前,常为其他国家掣肘。如银行业,首为意大利垄断,以后保险业,也被荷兰操纵。意大利人在伦敦的住区,称伦巴德街(Lombard Street),他们也享有领事裁判权。英国对外贸易,以输出羊毛为主。意大利人即先垫款于畜牧的农场,将羊毛预先收买,又掌握其海外市场。
英国整个17世纪,可称多难之秋。起先英皇与议会冲突,财政税收成为争执的焦点,又有宗教问题的扰攘,司法权也成问题,对外关系又发生疑忌。曾发生过解散议会、内战、弑君、革新为民国、行*制、复辟、第二次革命,此外还有暗杀、发政治传单、排斥异教徒、与外国成立秘密协定与英皇受外国津贴的情节。而它的人口,则不外四百万至六百万之间,其与中国在本世纪初期不可治理的情形说来大同小异。当然这一段历史,可以产生不同的解释,有时同一作家,也可以作两重论调。有如艾诗立(Maurice Ashley),就自己指责以前立说不对。这情形也和中国明朝同时。克伦威尔在马斯顿荒原(Marston Moor)击败查理一世时,为公元1644年,亦即是中国所谓“崇祯皇帝上煤山”的一年,岁次甲申,也就是明亡的一年。
我今天极想提供中国读者参考的,则是针对中国大历史(macrohistory)言,英国的历史应以1689年的“光荣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为分野。在此时期以前,英国是一个“不能在数目字上管理”(mathematically unmanageable)的国家。法律就有不同的见解,法庭也有三四种不同的种类。所谓“普通法”(common law)者,乃中世纪遗物,绝对地尊重成例,凡以前没有做的事都不能做,对地产注重占用权(seizin),对所有权倒弄不清楚;缺乏适当的辞章足以解释动产的继承权;不动产的押当,也不符合社会需要现款的情况;也没有将地租按时价调整的办法;农作物只能推销于本地,限于历史上有根据的市场。其他如组织公司,宣告破产,防制侵盗,或者全未提及,或者与现状牛头不对马嘴。简言之,这种法律以旧时代欧洲封建制度的农村作背景,无意改革。一到17世纪初期,也即是明朝万历、天启年间,大批白银由西班牙自西半球输入,引起欧洲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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