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政府部门作为土地的储备与整理的市场主体时,因土地的开发、市政的建设都会对土地的成本产生影响,大量的委托建设过程同样会出现大量的腐败之机。政府部门从管理的角色变成经营土地的角色时,必然增加了经营过程中的腐败机会。
整个中国的社会发展现状是极端的不平衡,包括经济发展的不平衡、GDP水平的巨大差异,原有地区生存条件与生存成本的不平衡,地区区位对经济发展的吸引力的不平衡和环境与资源利用价值的不平衡,以及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执政能力的不平衡。11号令用全国政策一刀切的方式统一提出了新土地出让制度的要求,必然在各种不平衡之间产生博弈,仍然会创造腐败滋生的条件和缝隙。尤其是部分落后地区土地不用招拍挂都无法吸引投资,土地不能变成可利用的资源;一些地区甚至免土地出让金、免土地征用费也无法被变成建设用地,又何来招拍挂。这些地区或者要反向的用腐败的手段去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正在发展的地区为加速引资一定不愿意因土地的招拍挂而吓跑潜在投资者。一些地区已出现了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而腐败仍然会在招拍挂的伟大旗帜下产生。
有公开的土地市场一定会对防止腐败起到一定的防火墙作用,但制度的设计决不能仅从防止腐败的角度出发,而应更多的从整个中国转型进入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并要让制度有利于市场和经济的发展。重点的一定不仅仅在于土地的出让方式,而在于从政府垄断土地资源的分配权力就开始市场化。不是由政府垄断土地的源头,而是承认现在所有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个人的权利,包括农民集体土地使用的权利。政府在已完成现状土地利用分配的条件下,按城市规划与经济发展的要求(公益性土地征用除外),由土地使用者分别自愿或强制的将土地在公开市场中分配,竞价的收益归原使用者,政府只收取地租,那么当政府失去了分配资源的权力时大约腐败也就会减少了。
我并不想全面否定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也积极支持应建立公开的土地市场。但这是多个国家和城市管理部门的事,也是所有城镇居民的利益。用更合理的市场制度来管理与建立市场,用更合理的制度来约束、监督腐败的权钱交易,而不仅仅是用土地管理部门强制的招、拍、挂来代替一切。
我们承认有制度会比没有制度好,但更重要的是没有制度比有一个不好的制度好。特别是土地出让在房地产法和55号文已有了法律的依据不能说是没有制度,也不能说是没有一个好的制度。如何执行好这个原有的法律是政府管理和利益驱动条件下权力再分配的问题,而不是建立一个新的土地出让制度可以解决的问题。
如果已经确定了一个制度的建立,那么我们也希望能通过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积极的去改善这个制度,使其更适合于中国的现状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是因某一权力的拥有和为非市场化的某一特定目标去坚持一个不好的制度。中国的经济发展是个全民和全社会的事,不是某一管理机关或某一级政府的事,“三个代表”是否体现在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非各级政府的利益。
(200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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