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在8月31日关门之前办理完各种手续时(许多或多数原因是政府的审批所延误的)如何处理这些开发商已按原来的政府文件规定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的土地呢?一种是开发商的违约、政府按文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一种是政府的违约或延误,政府应给以补偿而回收。一种是开发商已投入大量资金在等待审批手续之后,可以再贷款开发,但未贷款之前无资金支持。如果按北京的情况看就算有3000万公顷上述情况中应由政府给以补偿或挂牌招拍取得收入后补偿,那么大约也需要至少动用450亿元。

(每亩地城内约670万元每平方米拆迁约1万元。郊区每亩地30万元,总平均100万元/亩。)既不可能无偿的没收,也存在达成一致补偿意见的评估和各种法律的纠纷。如果相当一部分土地中是征地了一部分,拆迁了一部分,市政工程做了一部分,要完成上述土地的开发使其可供招拍挂还需投入大量的资金,那么至少要动用1000亿元的政府土地储备。这包括了有肉有骨的用地之分。也包括再向市场招拍挂供给换回现金时的压力,利息就都成了土地的成本。

7、集中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如果上述土地的出让金均能在8月31日前收回,政府的收益是巨大的,上千亿元的收入,既可变成土地的储备,也可变成城市建设或奥运的投资。但如果这几年时间才能开发完的土地出让金在一年之内收完了,后续几年政府财政的预算中就大大减少了从土地中再获得的收益。过去几年平均北京每年有约130亿元左右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如果集中于一年之内收入巨高,以后的收入来源在哪?也许不用去替政府操心,但这个问题并非不存在。

8、11号令产生的集中效应也许还有许多的不合理。政府也许会说开发商可以不要这些土地储备。但开发商并没有先知先觉、预知11号令改变了游戏的规则,几年前已投入的成本和精力,几年后不可预知的土地招拍挂成本与供给量迫使开发商不会舍掉已到手的肉,于是集中而在预期内形成的矛盾立即变成了现实,并会形成对市场不利的冲击。

    二、农民土地征用的矛盾

  对农民土地的征用有公益用地和商业用地两类,当商业用地按公 用地的政策收购征用,又按11号令招拍挂获得巨大受益时,加剧了农民对政府的不满和对立。

  现行招拍挂政策中规定所有高于评估补偿费的增值收益归政府。但这样就必然形成了政府低价强制收购农民土地而垄断高价卖出,赚取巨额利润差价的利益驱动动机。这种政府从对公民服务的立场变为与民争利的商人角色的错位交换,永远只能加大对农民土地征用的矛盾。(城市中的可建设用地已基本不在政府的自主控制之中,其土地开发成本昂贵,只有农村的土地可能获得最大的价值转换)。

  北京大兴的拍卖土地底价为4.3亿元,实际拍卖价格为9.05亿多,差价约1倍多。政府收益增加了,农民的收益并未增加,农民并没有从11号令的招拍挂中得到任何好处(如果协议出让农民也许能得6-7亿元)。因此引起了农民的极端不满和与政府土地招拍挂政策的对立。那么也同样极大影响了周边土地的再次征用,必然会提高补偿的标准,并形成只能高不能低的恶性循环。

  如果任何土地的征用在招拍挂之后其高于标底价格的收入不是装在政府的口袋里,或者是按比例与政府分成的,再返回一部分收入解决农民的问题,那么这种对立的矛盾就会大大减少了。假如扣除政府收取的合理的土地出让金部分(出让金是所有权的出租收益)其余全部归农民所有,那么就成为了合理的市场价格,大约不管拍卖价格的高低,农民都不会有意见了,尤其是不会与政府相对立了,政府在拍卖中获得的收益实际是对农民的剥削,这种对立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在已知农民会出现失地现象时(并非所有的征地都会造成失地)首先应从土地的补偿费中按比例拿出一部分不直接补给农民或集体而用于给农民上保险,这个保险应不少于当地农民最低的生活保障,那么失地的农民起码不会没有饭吃,起码不会无法生存,那么就会在不能保证失地农民充分就业的情况下,不会闹事。如果土地招拍挂中能获得增值的收益,那么这部分收益按比例变成失地农民的增加性保险,可以让农民在生活费用增长时仍能生存或不断的提高收入,如果按大兴土地拍卖的情况看,拿出一部分为失地农民上保险,农民会没有任何生活的后顾之忧的。

  除给农民上保险而使农民按月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生活费用之外,北京大多数乡镇都有集体所有制的农工商总公司,都是用集体财产发展与生存的(有些乡镇已没有农民了,但农工商总公司还存在,并在利用集体财产变成了与农民无关经营),可以按失地的情况将部分补偿费转换成农工商的企业股权由农工商公司按分红保证失地农民的利益,同样被征用的土地也可以用补偿费变成占地生产经营性公司的股权,按股权比例分红,股权可转让与继承。我国已有部分地区出现了将补偿款变成新公司股权委托经营按年分红的先例,同时也有将土地直接入股变成生活基本保证的优先股的作法。

  关键在于按11号令招拍挂时政府不能将超额利润变为己有,靠低买高卖而剥削农民的利益。当消灭了政府利益驱动的源头梦想时,对农民征地的工作才可能公平、公开、公正。

  六、招拍挂并不能真正制止腐败。

  在土地资源分配上的腐败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出让方式有问题,而是政府官员的资源分配权力和官员监督管理制度上的问题。企图用出让方式的转变而转移官员监督管理制度上的问题,治疗非土地制度中的疾病,本身就不是主动解决问题的办法,也许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将土地资源的分配权力从个别官员的手中换成由政府的一个机构来代替,并没有解决资源分配权力的问题,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防止腐败,最多是从个别官员的腐败换成是机构的腐败,从直接分配资源变成间接分配资源的腐败(如由政府委托的土地开发整理部门之间权力分配的腐败)或将直接的腐败变成了多次复杂博弈的腐败。

  首先地方政府官员个人业绩表现的冲动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冲动会使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土地出让数量上充分博弈,或者不惜违法违规与变通。下级政府会与上级政府充分博弈也同样不惜违法、违规与变通。这就是大量非法开发区与大量非法占地的现实根源。不管用什么出让方式都无法回避这一博弈的现实,博弈中一定会有腐败,也许这种腐败是在官员与官员、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进行,也许是通过某种更加隐藏的代理方式进行,总之凡是由权力而产生的有利益驱动的博弈关系中一定会产生权力与利益转换过程中的腐败。

  当有权力操纵市场的一级政府可能从土地的垄断交易中谋求最大经济利益时,就一定会在合法的法规掩护之下(法规是这一级政府自己制订的)用各种手段压低收购或征用土地的成本而提高竞价去获取最大的收益。尤其是当届政府可以一次性消费长达70年的土地收益而实现个人执政业绩之梦时,在收购、征用的过程中仍然为了利益分配的不平衡而出现各种各样的腐败。腐败表面看没有出在出让的环节,而出在出让之前的环节,但都是因为有这样的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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