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察中,康有为对欧美各国的政体进行了比较研究。首先,奥地利与德国相比:奥地利与德国本同种同俗,奥领土面积比德大。可是只几十年的时间,德国加强武备,奖励工商,迅速成为世界上的强国;与其接邻的奥地利却仍衰弱不振。究其原因,奥地利内部不统一,民权甚盛,奥王无专制之威,“民难听从”,故发展受到限制[32]。德国则不同,它“以宪法之民为体,而以英伦之君权为用。”[33]即德帝有非常之权,政府内外诸大臣及守令皆听其指挥,其行政权“无所往而不可矣”;然君主的行政权绝不能出法范围之外,故民不蒙专制之害,“故利无不兴,弊无不除,民反以收其利,德之所以日强而成霸者,为此故也。”[34]其次,英、美、法相比:英国采取君主立宪制度,内部仅有三政党,进步、保守二党相攻,“而以小党弥缝之”,故政得其平;及其一党当政,其党魁专制之权无异君主,因此英国亦能在法律范围内举其政而致强[35]。美国独处北美大陆,没有其他国家与之争,“民得雍容,以收立宪民主之效”[36]法人欲以美国之政理行之法国,“但法人行之则太速也。法当时全国之民,读书识字者尚少,岂独不知政学,乃至不能识国会布告之法。以若斯之人格,而听其握选举之权;握政议之权;又令司法之官,皆听民举,则又握法权焉。彼惟有纵其悍戾贪横之性,以仇异已。强者肆其杀戮,贪者肆其劫夺而已。”因此,在民主制度下,法人“不少受益,徒遭惨戮。坐睹德、英、美之日盛,而振作无由。”[37]再次,看中南美各国及土耳其:中南美各国独立后均建立了共和国,但是军人为争总统而造成的内乱从未停止过。只有墨西哥的爹士在国家混乱中当选总统后,“以民主共和之体,略兼专制而行之”[38],统治墨近三十年,造成中南美国家中不曾有的安定和进步;而爹士于1911年被武力驱逐以后,墨则又回到以前为争总统而起的反复变乱状态。1908年7月,康有为游土耳其,适值土青年党掌权,颁新政,召国会,以欧美为榜样,“举旧制之法律道揆尽弃之,一朝而易二百余条空文宪法,然则青黄不接之时,欧美之时效非突人所能骤受,于是国人不知措手足,惟乱舞搓搓而已。”[39]通过上述比较,康有为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于宪政中,君民共治,君民交益,即君主立宪,“当国争之时,实为适宜之法,今德为大进第一骤兴之国,可为证矣。”第二,在宪政体制中,“政党愈少者,政愈举而国愈强;政党愈多者,政愈不举而国愈弱”[40]。第三,“各国立宪不过以法治国,上下同受治于法律而已,非荡无纲纪,人人可平等自由也。”且“旧制行之数千年,实人心国命所寄,纪纲法度虽有积弊,只可去其太甚,以渐行之。如尽去之,人心国命无所寄,则荡然不乱耳。”[41]总之,只能在渐进中建立君主立宪制度,而不能得民主共和。
(二)批判假立宪,要求真立宪
作为一个爱国者,康有为始终坚持要在中国建立起真正的立宪政体。为此,他与清政府顽固派的假维新、假立宪进行了不懈的斗争。早在1903年,他就批评清政府的“新政”,未能抓住“以民权为国”这一根本,无以救中国[42]。1906年清廷下诏预备立宪,康有为受到鼓舞。但他很快发现,清政府在立宪招牌下所进行的改革,并非宪政,而是一般的国政,实则是“借立宪之名,以拒真立宪者之请”,肆意欺蒙,阻挠立宪。康有为指出,专制与立宪是有根本区别的。“专制主之君,立宪公之民;专制家天下,立宪公天下”;“专制之政举国决于数人,一君总裁于上,数相奔走于下耳。立宪之政,则全国人民公议而公任之。”全国人民公议、公任国事的体现就要召开国会,保证立法公于庶民[43]。他说:“议院者,合一国之民心,举一国之贤才,而议定一国之政,诚官制之第一本原也。”[44]因此,“真欲救国,必先立宪,真欲立宪,必先开国会。”“居今而谋救国之方,待强敌之策,安边防之道,舍国会无他术也。”[45]
康有为认为,要实行真正的宪政,必须改革现有的官僚机构并推行地方自治。他指出,民为国本。不论君主立宪或民主宪政国家,民众的利益都是最重要的。衡量一个政府优劣的标准,自应以服务民众的能力来判断。同时,处在一个竞争剧烈的世界,亦惟有强力的中央政府才能处理国家面临的严重问题。但是,加强中央集权,提高行政效率,又是以政治民主为前提的。康有为说:“为治者,官之为民治,不知民之自治之周也。故人之变法言治民,吾之变法先言民自治。” [46]他认为,未召开国会之前,首先应实行地方自治,由每一地区民众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乡、县、府、省级的议会;并由推举出的人员,处理本地区的诸如户口调查、道路、公共卫生、学校、灌溉等事务。这样做的结果,将给平民提供问政的机会,提高国民的资格,从而为在全国实行宪政打下稳固的基础[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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