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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地方分会遍布全国。1874-1876年,农民协进会广泛开展经济活动, 建立许多合作商店、粮仓、经营批发业务的机构、保险公司和银行。 中西部一些州的农民协进会还投资兴办农机厂和各类农产品加工厂。 1876年以后,农民协进会内部出现意见分歧,有的地方分会领导权被 富裕农民或农业资本家所篡夺;有的地方则为城镇商人所控制。与此 同时,它所创办的许多合作社也在垄断组织的排挤下先后解体,会员 数目急剧减少,1880年,由85万人降至15万人。此后,农民运动的重 心转向绿背纸币运动。20世纪初,农民协进会复兴,特别是在美国东 部。1917年农民协进会宣布有56万成员。70年代,达到85万人。其中 25%是在纽约和宾夕法尼亚两州。现有7800个地区、州和全国性的组 织。
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mcement of Colord People)
美国白人和黑人组成的旨在促进黑人民权的全国性组织。总部设在纽 约。1908年8月伊利诺伊州斯普林菲尔德发生了对两名黑人施以私刑 处死的事件,激起一些白人自由主义者的愤慨。在新闻工作者W.沃 林、0.维拉德、社会工作者M.欧文顿以及黑人学者W.E.B.杜波 依斯的倡议下,1909年5月在纽约召开关于黑人权利的全国性会议, 建立了全国黑人委员会。次年5月,这个组织与杜波依斯领导的、由 激进黑人知识分子建立的尼亚加拉运动合并,定名为全国有色人种协 进会。杜波依斯是早期领导人中唯一的黑人,担任宣传和研究部主任 及机关刊物《危机》杂志的主编。协进会的目标是通过改良的道路, 使黑人享有完全的公民权、法庭公平裁判权以及经济、社会、教育和 政治方面的平等权利。协进会采用的主要手段是法庭诉讼、争取民主 立法和宣传教育。20世纪60年代以前,协进会主要为黑人争取选举权 而斗争。此外,对居住隔离、改善黑人学校条件和公立学校中的隔离 制度方面,曾作出一定的贡献。协进会的一些地方组织也积极参加60 年代的民权运动。但一些激进的、主张直接行动的团体出现,结束了 协进会作为美国最主要的黑人民权组织的地位。70年代后期,协进会 拥有45万名会员,在全国刃个州中拥有1700个以上的分支机构。目前 ,仍是一个具有较大影响的黑人组织。
美国法律制度 美国法律概况 (Survey of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 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 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等 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 州。尽管官方和非官方机构提出过不少供各州立法参考的模范法典草 案,但各州采纳程度不一。路易斯安那州原为法国属地,保留了法国 法传统;西南部各州的亲属法则具有法国法和西班牙法的色彩。
宪法
美国宪法的特点是:
①按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建立总统制的资产阶级 民主政体。国会分参众两院,为最高立法机关。 两者现在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为 100名,各州不论大小,一律两名;任期6年,每 2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现固定为435名。法 律须经两院通过,有分歧时组成两院联席会议解决。国会主要职权为 立法、修改宪法和进行弹劲等,以及专由参议院行使的批准条约和审 议重要官员的任命。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 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总统兼为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国会只能按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 持参议院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 力;但如两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律即有效。美国最高法院由 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判独立。
②联邦与州分权较复杂。各州均有其宪法与法律,但应符合联邦宪法 。联邦的权力主要在外交、国防、货币、联邦预算、全国性财经政策 、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方面,至于卫生、教育、福利和税收等,各州 都享有较大权力。
③法院享有司法复议权,可以受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规和行 政措施违宪的控告。这是从19世纪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 例肇始的。
④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特别是诉讼权利的保障,有较详细的规定。
民法
包括的范围很广,除若干州有单独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许多有关契 约、侵权、财产、继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统称为私法 。多数州援照英国旧法,胎儿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应为其设财产 管理人。多数州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即享有行为能力,未及此年龄者 可就生活必需订立契约,成年时可单方加以解除。
契约法 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业 方面。例如,适用于37州的《统一买卖法》(1906),适用于各州的《 统一流通票据法》(1896)。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 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者信贷保护法》 (1968)等。美国没有分章罗列各种契约关系的契约法,只有关于契约 订立、解除、无效和契约的内容、形式等一般原则的规定;不过,在 部分法典内有专门适用于某种契约,如保险、代理、承揽等的特殊规 定。美国重视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 的契约的区分。前者包括超过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 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结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 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过,买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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