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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鸣生诉李鹰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

李鸣生诉李鹰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海民初字第8273号




原告李鸣生,男,汉族,1956年1月28日出生,解放军出版社副编审,住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三号。

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北京市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鹰,男,汉族,1954年8月12日出生,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军事部人民子弟兵栏目主编,住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北里21号楼8门401。

委托代理人刘广滨,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法制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7号。

被告解放军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朱冬生,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广滨,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法制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7号。

原告李鸣生诉被告李鹰、解放军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鸣生与委托代理人熊建华,被告李鹰、李鹰与解放军出版社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广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鸣生诉称,我是《飞向太空》(作家出版社1993年1月版)、《澳星风险发射》(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2月版)、《挺进太空》(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1月版)、《走出地球村》(人民文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作品的著作权人。四部作品是我多次深入发射现场、用了近10年心血写成的,曾获得过“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报告文学奖”、“全军文艺奖”等多个全国性大奖,在社会上产生过广泛影响。 《解放军文艺》2003年11月号发表的长篇报告文学《撼天记》,无论从基本思路、故事情节还是主要人物、现场描写等,都主要剽窃于我的作品。李鹰剽窃我的作品多达100余处。2003年10月中旬,我发现中央电视台10频道播放了由李鹰制作、编撰的20集电视专题片《撼天记》有大量剽窃我的作品的情况,我当即与中央电视台交涉。鉴于李鹰当时态度较好,我答应了他协商解决的请求。可李鹰在得到我和中央电视台的谅解后,又背着我和中央电视台在《解放军文艺》发表长篇报告文学《撼天记》,事后我多次与杂志社联系,协商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解放军文艺》11月号任何形式的印刷、销售,销毁《解放军文艺》11月号的印刷版及库存期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5万元,律师费3500元;在《解放军文艺》和一家全国性的报纸上赔礼道歉。

被告解放军出版社辩称,2004年11月,为配合宣传航天事业的成就,解放军文艺编辑部把电视专题片《撼天记》的解说词刊登在了《解放军文艺》上,该刊登行为征得了包括中央电视台、李鹰在内的各方权利人的同意,事后我们向作者支付了稿费,且只使用了一部分。该解说词有几十万字,其中使用原告作品的部分只有6处,文字量只有1000多字。由此引起的争议应该属于作者之间的纠纷,与解放军出版社无关。

被告李鹰辩称,电视专题片《撼天记》是李鹰接受委托后以《中国航天腾飞之路》等书为主要素材作了大量的工作独立创作完成的。《撼天记》不存在任何抄袭行为,其政治意义大于经济意义,以接近历史真实为主要目的,没有自由发挥的空间,使用历史事实发生时候的图片资料和航天工作者的回忆录作为历史素材是可以理解的,原告的部分作品内容只是素材的一部分,但以上内容都是作为素材来使用的,不能认为是侵权或者抄袭。原告列出的118处抄袭不实,只有6处是直接引用,其他112处都有其他出处,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事后追认同意了在《撼天记》中使用其作品,取得了20000元稿费,并对以后《撼天记》使用中的问题作了约定,同意该协议是对相关争议的最终解决方案,此后再以侵权起诉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李鹰没有以任何形式重新创作《撼天记》。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3日,中央电视台“发现探索”频道播出20集(9部)电视专题片《撼天记》。该节目署名制作李鹰工作室、北京龙鼎影视艺术中心,撰稿李鹰。 

《走出地球村》、《飞向太空港》、《挺进太空》、《澳星风险发射》的作者李鸣生认为解说词部分使用了自己的作品,遂向李鹰提出。双方就此进行了协商,最初协议系由李鹰、龙鼎影视艺术中心与李鸣生签订,后经协商,最终达成的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就《撼天记》专题片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从本协议签字之日起,除中央10、4频道已经播出之外,在新播、重播的《撼天记》电视专题片和光盘第1、2、3、4、5部的职员表“撰稿”一栏中打上乙方的名字。2、乙方同意甲方在《撼天记》节目中参考使用乙方所著作品的内容。3、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稿费人民币2万元。4、以上协议为甲乙双方同意的就电视专题片《撼天记》中涉及双方权益的最终解决协议。协议订立的实际时间晚于2003年10月31日,但双方签署的时间均为2003年10月31日。

2003年第11期《解放军文艺》刊登《撼天记》一文,共有7部,每部分为上下篇,计约13 万字,其结构内容与电视专题片《撼天记》前7部(15集)相同,但较实际播出的电视片多出2万字。文后注明:本文第三、第四、第五部参考了李鸣生《挺进太空》一书,作者特此表示感谢。该期杂志仅有《撼天记》一篇文章,系为配合电视专题片的播出刊登,其前期准备工作于电视片播出后开始,在得到中央电视台的同意后,解放军文艺编辑部征得李鹰的同意。因该片当时仅播出前七部,故刊登内容仅限于已播出的该片前七部解说词。因播出及刊登的要求不同,二者在文字上存在差别。

2003年11月15日,解放军文艺编辑部向李鹰支付稿酬9400元。

电视专题片全部解说词15万字左右,共有9部。在后来发行的该片DVD光盘的第一至第五部撰稿均由李鹰和李鸣生并列署名。

李鸣生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500元。

上述事实有《解放军文艺》2003.11期、《文艺报》2004.11期、作品对照表、部分剽窃文字对照、律师费单据、《解放军文艺》编辑部致李鹰的信、李鹰与《解放军文艺》2003年11月20日所签的协议、中央电视台社教中心文化专题部主任、《探索 发现》栏目制作人王新建2005年4月13日出具的证明、《解放军文艺》2003.11期第112页、2003年11月7日《解放军文艺》寄发稿费的汇款单、协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电视专题片《撼天记》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电影作品,该片所署撰稿应系编剧身份。该片播出后因解说词的内容涉及李鸣生创作之作品,编剧李鹰与李鸣生经过协商,所达成之协议是双方对该片编剧身份及付酬协商之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不持异议。协议约定的内容主要有三部分,一是李鸣生同意李鹰在剧本中使用其作品,李鹰支付报酬给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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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哲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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