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颜彦 来源: 出版商务周报
授权一本书变成授权“之前发表的所有作品”,“发行收入”从未兑现,李鸣生感到被书生“忽悠”得厉害。
日前,7位在中国文坛颇有影响的作家——李鸣生、张抗抗、张平、卢跃刚、王宏甲、邱华栋和徐坤联手将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起诉事由为著作被北京书生公司侵权。 该案件预计本月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书生公司涉嫌侵犯7位作家总字数1600多万字作品的著作权,其中涉及邱华栋一人的著作就多达21部,7位作家向书生公司的索赔金额总数为160多万元。
提起诉讼的7位作家来头都不小,张抗抗、张平为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李鸣生、卢跃刚、王宏甲为中国报告文学学会常务理事,邱华栋为《青年文学》主编,徐坤为中国作家协会全委委员。
2005年,李鸣生抱着支持书生公司的目的与之签约。因为他此前没有接触过数字传播,所以特意在协议上标明只授权一部作品进行尝试。2006年,他发现自己没有授权的11部作品也可以在书生公司制作的数字图书馆查到。李鸣生多次主动和书生公司联系,书生当时表示愿意赔偿,但其后就没了回音。记者又联系了卢跃刚、王宏甲、徐坤,3位作家都证实发现书生公司侵权的事实。李鸣生认为,书生公司的合同和合同的签订方式都存在问题。书生公司通过扫描方式,将未授权的作品制作成数据库销售给高校图书馆和社会图书馆,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网络在线阅读及下载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众多作家的著作权。于是,李鸣生联络7位作家共同状告书生,并邀请1999年为王蒙等6位作家打侵权官司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的汤兆志、刘华作为律师。目前,北京市公证处已对7位作家受侵权证据进行了公证。
协议文字惹争议
在书生公司和李鸣生签订的数字作品合作协议中,规定甲方权利和义务的第一项条款如下:“甲方同意将其拥有著作权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之前发表的作品(以下称‘合作作品’)(第五条特别声明的除外)的数字形式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的专有使用权和再许可权授权给乙方,并授权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开展各种活动。”李鸣生在第五项补充协议里明确写到“甲方只授权《走出地球村》一本书”。
在李鸣生与书生交涉时,书生公司称,只要签了合同,就包括作家“之前发表的所有作品”。李鸣生则认为,这项条款概念含混、指代不明,因而具有欺骗性。他说,很多作者都因为没看明白或没有真正理解协议内容就签约而蒙受损失。
李鸣生与书生公司的协议中规定,与作者的“结算方式为乙方每年与甲方结算一次发行收益,以每年的12月31日为结算日,甲方在结算日之后一个月即可领取相应收益”。但是签约两年来,李鸣生没有得到任何发行收益,也没有得到书生公司有关结算一事的任何解释。李鸣生说,事发后他调查了百余名作家,无一人年底得到过书生公司的“收益”。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资深知识产权律师杨安进在仔细研究过李鸣生与书生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后提出,该合作协议的授权过于开放,报酬约定十分模糊。
他认为,书生公司与李鸣生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对书生公司的授权显得过于开放,这种开放性体现在4个方面。首先是权力种类过于开放。其二,在作品数上约定过于开放。其三,协议有效期限过于开放。其四,作品授权时间过于开放,该协议规定“任何合作作品的数字化权利授权的期限均不少于十年”,这样的条款缺乏时间点限制。
杨安进认为,相对于授权过于开放,协议中作者得到的报酬约定却十分模糊。协议中约定:“乙方承诺在用于商业运营时,提取合作作品数字版发行收入的百分比,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杨安进分析,法律上对“发行”的明确概念是转移作品复制品的所有权,世界知识产权也对发行权有明确的规定。我国从2006年开始实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一步保护了作者的权利。因此书生公司与作者协议的“发行收入”的提法存在法律隐患。同时由于网络无偿阅读、整合营销等销售形式复杂,相关收入在账目中体现不出来。因此,网络传播的赢利模式决定了“发行收入”难以被认定。
出版社授权有禁地
在7位作家提起诉讼后,书生公司表示有意和解,但7位作家表示不会接受和解,因为此次维权行动目的不是为了钱。作家们希望有更多的作者、学者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权利。
记者致电书生公司市场总监刘明娟,刘明娟表示书生公司与作家之间有些误会,7位作家的作品有些由作者直接授权,有些则由出版社授权。实际上,出版社是否有权将作家的数字版权授权给书生这样的网络技术公司,还要看作家与出版社之间的版权合同是如何约定的。一些兼有网络数字出版、电子音像出版权的出版社会与作者签订多种权利的合同。但是如果在没有作者授予的整个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条件下,出版社单方面与网络技术公司签约,作者可以追究出版社的连带责任。
很多作家认为,网络公司侵权案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在于民事赔偿过轻,运用法律武器起不到“敲山震虎”的作用。杨安进介绍,2002~2003年,网络传播侵权案件开始出现,现在类似的案件呈现出全面开花的态势,越来越多的作者和学者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参照以往的案例,网络侵权案赔偿金额确实比较低,这一方面由于我国现在文字作品按照国情,民事赔偿标准比较低;另一方面,具体的经济损失难取证,找不到赔偿依据。在行政方面,我国的版权局一直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刑事打击方面,我国的量刑门槛也在不断降低,现在知识产权侵权的非法所得达到几万元就能被判刑。但是在信息网络传播方面,刑事处罚刚刚起步,客观效果还没有显现出来。他也建议,作家不要因噎废食,排斥数字传播形式,但与网络技术公司签订授权协议时,应该积极防范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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