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读研究生的时候,导师曾给我开了一个必读书目。里面除了哈耶克、布坎南、诺斯、斯蒂格勒这些诺贝尔级经济学大师们的著作之外,还有一本书很特别,那就是老子的《道德经》。后来,我终于抽时间把这本我小时候就耳熟的书读了一遍。结果,我发现我见识过的那些现代经济学观点,有不少与《道德经》里的思想颇为契合。更让我欣慰的是,有些我从学习经济学以来就一直萦绕脑海的困惑,竟也在这古老哲学的启示下恍然大悟。这使我想到了布坎南的一句话:“科学的经济学是作为社会哲学的一种副产品而问世的。”
让我先从自由放任和国家干预这个话题说起。经济学里的这个主题和文学中的爱情主题一样,有着永恒的魅力。不难看出,老子哲学的基本格调是倾向于自由放任一派的。“我无为而民自化,我无事而民自富。”为什么会这样?道使然。何谓道?虽然老子早已说过“道可道,非常道”,但我还是忍不住想谈谈我的理解。在我看来,所谓道者,指的是自发形成的社会秩序。这种自发形成的秩序也曾被亚当.斯密不无敬畏地称为“看不见的手”。市场上形成的经济秩序是这种自发秩序的典范和坚实基础:每一个进入市场的人都是持自利动机的,他们通过交易达成合作,从而在实现自利动机的同时也造福了他人。从整体社会来看,这种市场秩序提供了一种资源配置的分配机制,它能够最近似地反映出市场参与者的评价的最大化。因此之故,市场机制可能是人类所能够创造出来的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机制。
老子激烈地反对国家干预,他说,“为者败之,执者失之”。这说的是,谁去干预,谁就会把事情做坏。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这是因为:政府只有首先充分了解每个公民的利益和偏好,并能据此求出社会总体利益,才能胸有成竹地去干预经济,但仅此项准备工作便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因为甚至每个人自己也只能在进入选择过程时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所以政府是无法获取这些信息的。中国有句古话:“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哉?”,说的是政府为什么不能干预的原因;西方有句谚语:“鸟以为把鱼举在空中是一种善举”,说的是政府强行干预的后果。
退一步讲,即使政府能够无所不知,能够充分体察民情,但在干预措施的执行过程中,也常常会偏离其初衷。因为政府官员有其自身的利益,这种利益和民众的利益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这是因为政府和公民之间在客观上是一种代理人和业主的关系,他们的信息分配本来就是不对称的。考虑到这一点,政府干预的有效性就要大打折扣。
诚然,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承认市场机制有着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市场缺陷并不就是政府干预的充分理由,市场做不好的事情并不意味着政府去做就一定做得好。许多人还幻想让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同时登场、双剑联袂,据说这样可以扬长避短。遗憾的是,一加一等于二的公式在这里却是不成立的,这就好比十字路口的交通岗上不能有两个警察同时指挥,否则司机和行人将会无所适从。从实践上看,政府干预往往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也常常是好心酿成了大错。这正如《道德经》里所说的,“天下多忌讳则民弥贫”、“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更精彩的是,老子沿着这条思路一直推出:“大道废、有仁义”。我想这是因为既然道德也是人们自发合作中的产物,那么如果再人为地灌输所谓的“仁义”,不是和人为干预市场经济秩序如出一辙吗?想想我们过去推行的那些“左”得出奇的所谓“共产主义道德”,比如“毫不利已,专门利人”;又比如“做永不生锈的螺丝钉”,再看看今日道德滑坡的现状,不能不让我们去深思这二者之间究竟有什么联系。当我回过头来再读《道德经》时,真有点如梦初醒的味道。
如果仅仅是说到这儿,我觉得还有触及老子哲学的真义。在我看来,政府干预和自由放任之争无非就是“有为”和“无为”的分歧。老子的高明之处恰恰在于他已经超越了这种争吵。常人以为老子思想便是“无为而治”,其实这种概括并不准确。依我看,老子的核心思想应该是“为无为,则无不治”。照这样来看,老子就不是主张政府完全撒手不管,而是反对象“有为”论者主张的那种霸王硬上弓式的行为。老子主张的“为”是要遵循“无为”的原则去做,换言之,要对自然形成的社会秩序保持充分的敬畏。这无疑需要一种更高明的统治手段。
说到政府的作用问题,有关的文献可称得上浩如烟海。我在此只想强调与制度有关的两个方面,即政府在制度深化和制度创新方面的作用。先说制度深化。虽然制度往往是人们自发形成的,但同时也要看到,制度又必须依靠一种外在的、人为的力量加强其效力。康芒斯是制度学派的先驱之一,他把制度定义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这个定义虽有欠完备,却正中要害。这是因为,一种制度只有在全体当事人都能严格遵守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发挥其效力,但在自发的情况下,这个条件却是无法实现的。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制度不遵守。虽然一种制度能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促进人们的合作,它从整体利益上是最优的,但个人出于个体利益的考虑并不一定遵守它。国为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每个人在消费它时都想做一个“免费搭车客”,比方说,都希望别人是雷锋,自己则不妨自私一些,都谴责别人的假冒伪劣,自己的假冒伪劣产品却另当别论。正因为如此,诺斯曾说,如果只接受新古典假设,即仅仅假定每个人都是追求私利最大化的经济人,那么社会将会倒退到一个尔虞我诈、暴力相向的丛林时代。与制度深化相联系的另一个问题是制度不统一。自发形成的制度由于其自身的逻辑以及客观条件的制约,往往只局限于一部分人之间。不同制度背景中的人们在交往时难免产生隔阂和磨擦,从而限制了合作的扩大。由于上述两个原因,使得制度需要外力的强化,政府的作用也无疑在此。具体地讲,我所说的制度深化包括:非正式制度(包括道德、观念、惯例等)的统一;将非正式制度转化为正式制度,如将合同的惯例制订为合同法。正式制度的基本特征便是成文,成文在很大意义上也意味着意见的统一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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