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万身公法书籍目录提要及实理公法全书》中 ,康有为较为系统地提出了自己的民权观。他认为 ,人生来平等 ,同时又充满差异性 ,这些充满差异性的人是独立的 ,有自主权 ,应当“以平等之意 ,用人立之法” , ⒀ 对此进行规范。他不但主张长幼平等、朋友平等 (治事门、论人公法 ) ,甚至认为君民之间也是平等的。在该书的君臣门实理 (引说一条 )中 ,他论述道 :“民之立君者 ,以为己之保卫者也。盖又如两人有相交之事 ,而另觅一人以作中保也。故凡民皆臣 ,而一命之士以上 ,皆可统称为君”。⒁ 把君主比作契约关系中的见证人 ,而不是以往以君主为一切社会关系的合法性来源 ,这在当时是一大思想进步。
以公民自治理论为基础 ,康有为主张实行地方自治。他认为 :“中国地方之大病在于官代民治 ,而不听民自治” ,“立法之意但以为国 ,非以为民 ,但求不乱 ,非以求治。…… (因此 )有大官而无小官 ,有国官而无乡官 ,有国政而无民政 ,有代治而无自治”。康有为所主张的地方自治 ,类似于“古者之封建也” ,“但古者 ,乱世封建其一人 ,则有世及自私争战之患 ,此所以不可行也。今者升平封建其众人 ,听民自治 ,听众公议 ,人人自谋其公益 ,则地利大辟 ,人工大进……”。他还提出了具体的参照系 ,即“因乡邑之旧俗而采英德法日之制” ,以“万人以上地十里者为一局 ,或名曰邑 ,……” ⒂ 等具体设计。在当时 ,地方自治的提出是与中国传统的大一统国家结构形式相对立的。地方自治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减轻中央负担 ,并且在促进地方政治清明的同时形成对中央行政的牵制力量。不但如此 ,地方自治的基础是民治 ,这与中国历代的割据式自治或绅权和族权维持下的地方自治具有质的区别。从中国的法律和行政管理的传统看 ,维持国家秩序的规范当中不乏“治官之法”⒃ 和地方规范 ,然而其出发点乃是“治民”而非“民治”。以“民治”为目标的地方自治始自康有为为代表的戊戌变法派的启蒙。
需要指出的是 ,康有为虽然提倡地方自治 ,却始终反对联省自治 ,维护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1920年 ,军阀混战 ,各地方纷纷独立 ,有人以美国、德国实行联邦制而富强 ,提出联省自治的理论。对此 ,康有为十分清醒地认识到 ,美国、德国之所以实行联邦制在于其建国之前 ,本为“久远分立之邦” ,实行联邦制恰恰是为了统一。而中国自汉以后 2000年 ,皆以统一立国 ,采联省自治 ,实则分邦裂土 ,“非自治而冒名自治” ,实则军阀专制、“只有割据之军治 ,而民治无自而生 ,故军阀未除 ,自治二字不必假用”。⒄ 康有为的这一论点的正确性后来为中国历史的发展所证实。
二、康有为宪法思想的局限性
首先 ,尽管康有为的立宪思想曾经启迪和影响了后来的宪法理论 ,但是 ,其中却存在许多保守主义的成份 ,主要表现在对君权的妥协以及对传统的、占统治地位的以礼治国、儒法合流思想的吸收。
保守主义的立宪观曾经在西方取得了成功。但是在康有为时代 ,保守主义的立宪思想却不能解决中国的危机。当时中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矛盾都十分突出 ,同时存在着生存问题、民族问题和民主问题三重危机 ,而康有为的立宪观最关注的则是生存危机 ,即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问题。无论是设制度局也好、满汉平等也好 ,都是富国强兵的手段。即使康有为的变法能够成功 ,也只能解决中国危机的一部分 ,即生存问题。但是一方面 ,清政府的存在本身就一直受到合法性问题的挑战。专制君主制作为一种传统的统治方式 ,越来越不能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 ,随着西方民主观念的引入和民族资产阶级的成熟 ,渐进的、调和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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