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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有为并未领导公车上书

“恭闻明公雄略柱天,真气惊牖,胸中有纵横九流之学,眼底有纬八表之思,好士若渴,而能容度外之说,诚可谓魁垒耆艾之大臣也。”

……“方今国势日微,发困未起,承唐宋千年之敝法,当欧墨百国之窥逼,公卿与国为体,此睦延揽异才、搜求俊义之时,虽九九之术,滥竽之众,不患有所失,虽吐哺握发之勤,犹恐不及也。惟公左右接于目者,不审何如论。若使赐阶前之地,欲俯闻其说,固所愿也。或使备笼之选,欲少采其材,非所及也。惟裁察焉。诚许进之于门下,望赐时日,野人不文,谨猎缨束带以待,不胜鹤立悚息之至。”(注:《康有为遗稿·戊戌变法前后》,第189-190页。)

信中先是对潘极力恭维一番,继之则希望潘视自己为“异才”、“俊义”予以接待。致祁世长函云:“恭闻明公以大儒总台纲,有直亮刚介之节,清忠廉正之德,此真陈蕃、李膺之俦,鲍宜所谓骨鲠耆艾,忧国如家,议论通古今,喟然动众心之大臣也。今日所以变污靡之风,厉忠义之节,抉士气而维国家者,窃以为公必身任之,宏谟亮节,必有可闻焉。”康表示“不自跧隐,以书介于大君子之门”,并称:“(自己)未暇仕宦,无所求于公,若辱收之,俾瞻扬林山立之容,固所愿也。倘赐阶前尺寸之地,俾伸其说,非所愿也。诚许进之门下,望赐退食之暇,告以时日。野人不文,谨猎缨束带以待命,不胜鹤立悚息之至。”(注:《康有为遗稿·戊戌变法前后》,第192页。)对比康氏致潘、祁二人的札件,语辞大半雷同,卑躬恳请之态跃然纸上。在给徐桐、盛昱、曾纪泽的信函中同样也反映出类似的倾向。(注:《康有为遗稿·戊戌变法前后》,第193页、第200页、第204页。)

当时诸朝贵对康氏的态度,多少亦有迹可寻。吏部尚书徐桐视康为“狂生”,拒见康氏,并将请其代呈之万言策“发回”。此事康年谱与梁鼎芬所言一致,当属实无疑。潘祖荫与康似有过一晤。康氏致潘一札中称“辱丈人垂接颜色,且赐诲言。”(注:《康有为遗稿·戊戌变法前后》,第197页。)次年致潘氏一札中又称“去冬上谒,触犯累重,自分获罪,乃承引以通家,裁以狂简。”(注:《康有为遗稿·戊戌变法前后》,第203页。)康氏所谓“引以通家”者,指其叔祖康国器与潘祖荫曾有旧交。梁鼎芬谓潘曾送银八两,康称此举为“赐行资”(注:《康有为遗稿·戊戌变法前后》,第203页。),亦可证潘、康确有会晤。戊戌年夏潘氏之弟潘祖年在致叶昌炽函中提到康有为时称:“文勤兄(潘祖荫—引者)曾云,此人若生战国时,可立谈致卿相。不及十年,居然战国,康亦得为所欲为,可浩叹哉!”(注:彭长卿编:《名家书简百通》,学林出版社,1994年,第173页。)据此可看出潘祖荫当时与康晤谈后对其评价之大概,多少带有讥讽的味道。康自称潘以长者身份对其“裁以狂简”,也印证了潘对康的批评。曾纪泽也接见了康氏。其日记是年十月十一日(11月14日)记:“出城拜客,傅寿芝(维祜)、余尧衢(肇康)处各一谈,康长素(祖诒)处谈颇久。”(注:刘志惠点校:《曾纪泽日记》下册,岳麓书社,1998年,第1739页。)曾、康谈论当多关于西学者,梁鼎芬称曾纪泽曾讥康有为“托名西学,希图利禄”,其事确否尚可待考,不过,此后曾氏对康似乎开始疏远了,其日记中再也未见有关康氏的记载。

翁同龢与康则未会面。翁氏日记是年十月十三日(11月16日)记:“南海布衣康祖诒上书于我,意欲一见,拒之。”(注:陈义杰整理:《翁同龢日记》第4册,中华书局,1992年,第2332页。)从行文中的语气看,似乎很是果断。康氏致翁氏的求见函今佚。其遗稿中亦未见有此函之抄件,但可以肯定,其中仍不乏吹捧奉承之词。翁氏日记十月二十七日(11月30日)又记云:“盛伯羲以康祖诒封事一件,欲成均代递,然语太讦直,无益,只生衅耳,决计覆谢之。”(注:陈义杰整理:《翁同龢日记》第4册,第2335页。)康氏之所以向国子监递封事,请求代呈,是因为他有监生的资格。由于负责管理国子监事务的翁同龢不同意由“成均”代递,事遂不行。

不过,最新披露的材料说明,翁氏对康所上万言策并未等闲视之,他将其中“讦直”之语作了摘录,并批注云:“南海康祖诒,拟上封事,由成均代递,同乡官无结,未递。其人初称布衣,继称荫监,乃国器之侄孙也。”(注:翁万戈辑:《新政·变法》(翁同龢文献丛编之一),台北艺文印书馆,1998年,第287页。)这里又提到未同意国子监代呈康氏万言策的一个原因:无同乡官员之印结。按照定制,监生在得到同乡官员印结的情况下,可申请由国子监代呈其封事,这一点康氏并非不知。很可能是粤籍官员们不愿向这位举止“狂简”的同乡提供方便。另一方面,翁对康有为“初称布衣,继称荫监”的做法颇有成见(注:据胡思敬(戊戌履霜录)称,“康有为始名祖诒,初入京见同龢,用布衣康祖诒贴,既又自称荫生,同龢笑曰:汝既深受国荫,名祖诒,即不应以布衣傲我。阳折之,实阴爱其才。”见《戊戌变法》从刊(四),神州国光社,1953年,第77页。查翁、康首次会面系于乙未闰五月初九(1895年7月1日),胡思敬与康为这一年同科进士,或于此时闻此轶事。依胡氏所言,翁似乎对当年康“以布衣傲我”之举仍有嘲讽。)。秉性持重的翁同龢无论如何也不会冒然将一位不知底细者的封事代呈御前的,更何况它又是一篇易引起争议的文字。至于翁氏私下里又将其摘录,多半与当时崇尚高论诤言的清议风尚有关,也可能是其中有些针砭时弊的言辞非京中一般官员所敢讲,故录之以备考,归诸“政事杂抄”。总之,可以肯定,翁同稣未递康氏之封事,实出于一种宁人息事的考虑。对此,光绪二十一年(1895)秋冬之际由上海《时务报》馆代印的、徐勤撰《南海先生四上书记》中则解释说:“戊子十月,祖陵奇变。十一月南海先生上书,极言外夷之交迫,变法之宜亟。初呈国子监,管监事者常熟翁尚书暨盛伯熙祭酒欲以上闻。因书中有‘谗言中于左右’数语,时张幼樵副宪得罪罢官,朝廷不喜新进之士,虑以斯言,上触圣怒,若问‘谗言为谁?何由得知’,恐获重罪,故不为代递,意在保全也。”(注:夏晓虹编:《追忆康有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7年,第292页。)到底是翁还是盛,抑或是翁、盛二人均“有意保全”,文中说得极为含糊。考虑到翁、康已于是年闰五月初九(7月1日)有过一晤,上述说法是否得自于翁,亦难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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