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
(二)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自治不能没有限度,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的利益。
(四)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五)和平统一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当然也不能是台湾把大陆吃掉,所谓“三民主义统一中国”不现实。
(六)要实现统一,就要有个适当方式。建议举行两党平等会谈,实行国共第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与地方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可以正式宣布,但万万不可让外国插手,那样只能意味着中国还未独立,后患无穷。
从“叶九条”到“邓六条”,“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内容更加完备、明确和系统化,“一国两制”方针的大体框架基本形成。
正式确立阶段(1984年)
1984年,邓小平同志又先后提出了有关“一国两制”的许多重要思想,其中主要包括:
(1)“一国两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在台港澳地区实行资本主义,是否会影响大陆的社会主义呢?对此,邓小平给予了明确回答。他指出,“‘一国两制’除了资本主义,还有社会主义,就是中国的主体、十亿人口的地区坚定不移地实行社会主义。……主体是很大的主体,社会主义是在十亿人口地区的社会主义,这是个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不行。在这个前提下,可以容许在自己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我们相信,在小范围内容许资本主义存在,更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
(2)“一国两制”方针长期不变。针对部分人(包括外国人)担心中国“政策多变”问题,邓小平多次阐明相关政策:“‘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我们已经讲了很多次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了这个政策。有人担心这个政策会不会变,我说不会变。”我们讲“五十年”不变,“不是随随便便、感情冲动而讲的,是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和发展的需要。”邓小平用“五十年不变”这一形象化的语言,强调了大陆坚定不移地落实“一国两制”政策的决心,同时也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将信守诺言的庄严承诺,这为推动“一国两制”的实施创造了必要条件。
(3)用“一国两制”办法解决中国统一问题也是一种和平共处。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把列宁提出的和平共处原则运用到解决国家统一问题上来。他认为:“根据中国自己的实践,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这也是一种和平共处。”指出“和平共处的原则不仅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上,而且在一个国家处理自己内政问题上,也是一个好办法。”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的原则来解决国内特殊问题,这是邓小平对列宁和平共处原则的灵活运用和新发展。
1984年10月,《了望》周刊发表《一个意义重大的构想——邓小平同志谈“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对“一国两制”构想作了首次系统报道。这一报道可以视为“一国两制”构想已基本确立的重要标志。
1985年3月第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把“一国两制”确定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至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用“一国两制”解决台、港、澳问题,实现国家统一的基本方针正式确立。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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