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经济成分的差别待遇和价格、税收、金融、市场准入以及社会身份等方面的歧视,着力营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实现在市场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保证人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使各种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经济成分都能在国家统一的法律框架下各显其能。
第二,在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下,除极少数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作为特别法人需接受政府的特殊规制外,一般的国家控股公司和国家参股公司,作为企业,它们将不享有任何特权,而是在统一的法律环境中与其他所有制的企业平等竞争。计划经济的条件下的国有企业,一方面承担了很多不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同时也得到了政府多个方面的特殊优惠。在新的所有制格局下,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家控股和国家参股企业)要切断与政府行政部门的联系,真正作到政企分开,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三,以公有制为主体,是现代社会化生产本身对于产权社会化的内在要求。它具有多种多样的实现形式;在这些不同的实现形式之间也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更不能将国有制视为“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和社会主义必须追求的目标”。传统的国有制和苏式“集体所有制”已经暴露出种种弊端,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在对传统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进行改革的同时,还必须积极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当前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社区所有制等公有制形式已经在实践中逐渐表现出其强大的生命力;今后社会保障基金等公有制形式更有不可估量的远大前途。在改革过程中,要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及时总结,开拓出各种适应现代生产力和产权社会化要求的公有制形式。
第四,认真落实鼓励一切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的发展的方针。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多层次性以及人力资本的作用日益重要的形势,私营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有其存在的客观依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情况也是如此。改革以来,我国虽然允许个体、私有经济的发展,但常常被人看作是一种权宜之计,并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对它们的歧视,引起了不少消极后果。必须坚决废止一切对于私有经济歧视性规定。需要强调指出,给私营企业以平等待遇并不是一种生产力不发达条件下的权宜之计,而是社会主义的长期政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只应取决于这种经济成分本身的竞争力和对国力增强、人民生活提高所作的贡献。民营经济成分将长期存在,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也将长期保持,而不能在生产力水平得到较大提高以后重蹈追求“一大二公”的覆辙。
第五,尽快在涉外经济关系中建立平等竞争的开放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之初,传统的计划体制还占据统治地位,同时国家对外商经营范围还有比较多的限制,外商对中国也缺乏足够的了解。在这种情况下,给予外资企业以特殊优惠待遇是必要的,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曾经起过积极作用。但是,经过近二十年的开放,继续实行对中外企业差别对待和只对外资企业和特区实行优惠政策显然已经不合时宜。应当按照开放经济的要求,尽快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过多的限制和对它们的“超国民”的特殊优惠。加快对内对外普遍实行国民待遇的步伐,逐步建立公正竞争的开放经济体制。
第六,坚持社会主义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原则。为了确保共同富裕这一目标的最终实现,国家应当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切实防止在所有制结构调整过程中公共财产向少数人流失,避免出现财产初始占有的两极分化。与此同时,政府还必须在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基础上,充分运用自己掌握的多种政策工具,例如社会福利设施和累进税制度,来扶助鳏寡孤独老弱病残,抑制少数人个人财富的过度积累,防止财产和收入分配的两极化,保证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目标的逐步实现。
第七,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政府行为。为了规范市场中各种经济主体的行为,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政府需要首先规范自身的行为。经过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政府在国民经济中将主要扮演裁判员而非运动员的角色。各级政府不能越俎代庖,处理应当由企业自行处理的人、财、物,产、供、销等问题,而要尽力办好自己应当办的事情,特别是要着重于竞技规则的设定和执行。
第八,我国的经济改革正在进入一个全面推进经济和政治改革的关键时期。建立良好的法律框架,确立民主制度和建设法治国家,将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改革的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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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列宁这句话见“论合作制 (1923年1月6日) ”,《列宁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版,第四卷第687页。
[2] 参见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战略与实施》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42页。
[3] 见同上书,第437-451页。
八、既是理论家,也是实践者
吴敬琏就是这样在思想理论上不断前进并勇敢实践的,他曾经深情地说道:“我对经济学的执着沉迷,说到底,是为了解答一个困扰了好几代求索真理的中国知识分子的问题:怎样才能振兴百年积弱的中国。“学以致用”,古有明训。既然我从自己的曲折探索中得到了中国荣辱兴衰系于改革的结论,自然就应当身体力行,把自己的知识和能力贡献给经济改革这一伟大的事业。”
正是怀着这样一份赤子之心,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这个特殊而复杂的时期里,吴敬琏不畏艰辛、挫折、争论、强权、打击,追求真理。回首改革20年里学术界的各种争论,诸如:计划与市场;整体改革论与企业主线论;通货膨胀有害与有益论;泡沫经济有害与有益;腐败问题;现代企业制度等等,我们可以看到非常难能可贵的是,吴敬琏的思想主张一以贯之,逐渐进步。在很多重要的改革和经济形势关头,他的思想和主张不被人们接受和理解,但事实证明他往往是正确的。这个正确来自于他高度的责任心、使命感和艰苦的学习和工作。他从不沾沾自喜于自己的“英明”,而是为改革丧失了一次机会,为经济多走弯路而无限挽惜。无论经历怎样的挫折,他始终如一地、热情地、尽职尽责地参与各个时期中国改革的理论讨论和方案设计工作,对中国政府确立市场经济改革目标和有关方针政策给予了重要影响:
——1984年7月参加由马洪领衔的《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再思考》[1]的意见书的写作。这份意见书为商品经济平反,为十二届三中全会确定商品经济改革目标作了舆论准备。
——1986年4-6月在担任国务院经济改革方案办公室副主任期间,领导起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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