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于银行对不良资产的压缩与处置。
将银行金融调控的对象指向房地产则重在对房地产形势的分析是负面的,认为房地产的目前发展是非健康的和风险在逐步加大的,或者说认为房地产是已经出现泡沫的。
1)为控制房地产投资的增速过快,适量的控制对房地产公司的生产资金的信贷,必然会最直接的产生一致投资增长的效果。让开发企业减少依赖银行信贷而增加投资的条件,但当开发企业已将资金投入于土地储备时,更多的企业则不得不用其它的融资方式去解决资金问题。如合资、上市、发债、发信贷基金等,去维持投资的完成和维持开发的速度。
只有尚未将大量资金投入土地的新开发可能会减少,缺少银行信贷的开发企业速度会放慢,已投入大量资金于土地而又无后续银行资金发展并且无其它融资渠道的开发商则难以为续。可能形成的结果是市场土地交易减少,土地储备下降(土地储备是后续生产的前提条件),而产品价格上升,这种价格的上升也许就是政策原因造成的不合理上升。
2)政府可以用行政命令的调控手段去限制对房地产行业中企业的银行信贷,但任何时候都不应限制与控制对个人消费的住房信贷。当中国政府存在时,政府就承担了解决居民住房的责任。各国政府都把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列为国家应承担的重要的公共福利责任。中国政府也不例外,当中国住房以实物分配供给时,住房消费信贷并不重要,但当中国政府进行住房制度改革之后,已将大多数推向了市场,让大多数居民用商品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那么积极的住房消费信贷就不再是银行的金融信贷政策的管辖内容而应成为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必要前提条件。世界各国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在住房法律中强制性用法律的方式将银行或其它金融方式向居民提供住房消费列入其中,变成不受宏观经济发展变化影响的法定规则。可以变化信贷的成数和利率,但不能不提供这种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服务。
政府将解决居民住房的办法推给了市场,并不等于政府可以推掉提供公共福利的责任。住房消费信贷是这种责任的一部分,而下一步政府的责任是减免购房中的个人所得税,因为政府不再提供住房公共福利时,应用购房个税的减免替代政府原本应承担的公共福利责任。
如果中国的银行依赖于人民的存款而生存,那么银行就不能不对人民提供个人消费信贷的服务,否则银行岂不成了家贼,靠人民的存款而发财,却拒绝为存款人提供服务。这甚至会影响到人民对政府的信心和社会的稳定,尤其是在防止信贷风险和防止通涨的调控上,最大的出口就是支持与扩大个人的消费。只有充分打开和利用了个人消费的溢洪闸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又防止经济的投资过热。
对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支持同时已成为对私有财产权利保护的政治问题。当信贷管理中出现了限制对豪华别墅或高档住房的个贷条款时,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银行对最有消费能力的人限制消费信贷是幼稚可笑的,对拥有第二套住房的人限制消费也是可笑的。两套住房的抵押物一定会比一套住房的抵押物更能减少风险,能支付购买两套或两套住房以上的首付购房款的人,一定会有更高的收入和更强的还贷能力。如果我们的银行和专家们连这种1+1等于2的算术都看不懂不令人更可笑吗?
开发商的开发信贷是要靠销售来还贷的,对个人消费信贷的控制必然会加大银行开发信贷的还贷风险,也必然会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4月27日暂停对各种开发及个人购房贷款的发放已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影响,大多数居民是不可能在没有银行个贷支持的情况下靠市场中的商品房解决住房问题的。如果没有了消费信贷就等于消灭了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重要的在于住房制度的改革与商品化中的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如果严格信贷管理而取消或大量限制了个贷消费,那么一定会对市场产生毁灭性的打击。
有人说个人购房消费信贷仅仅为满足个人的住房自用,即仅仅解决政府应承担的住房公共福利的责任,拟严格限制投资性购房和豪华性消费,尤其要限制炒房的购房和第二套购房。
但是否有人提出过这样的问题,在中央提出鼓励消费和扩大内需时,是否提出了限制投资消费和豪华性消费呢?中国是否禁止了各种世界名牌汽车、服装、化妆品以及黄金、钻石的消费呢?如果没有住房的消费信贷自然也会限制了其它高档的消费。很显然这种限制是与中央的精神相违背的。中央在鼓励扩大非公经济的投资,并没有限制不许个人投资商品房用于出租收益,那么投资购房户的个贷支持就不应被限制。
法律并没有限制商品房不能买卖,政策也在鼓励二手房交易,那么银行就不应限制对买房或炒房的个贷限制。炒房也是一种投资行为,既然没有违反法律就不应从舆论、媒体和银等各个方面对房屋作为商品而进行交易做任何限制。控制金融风险是对购房人还贷能力的把关与审查上,是对贷款人道德与信誉的把关与审查上,而不是对其购买的商品是普通还是豪华,是楼房、公寓还是别墅,是自住还是投资,是第一套还是第二套上,这种银行不平等的歧视性信贷许可制度大约也会被7月1日生效的《行政许可法》所管辖。因此用行政许可的命令方式限制银行对个人的购房消费信贷加以各种歧视性限制一定是错误的。
3)银行的金融管制已超过了商业银行自主经营的范围,宏观调控的手段已限制了银行作为企业的发展。当中国的银行被调控与管制而放弃了贷款对企业和个人的支持时,等于也将市场拱手相让给了外资银行,特别是年底就要对部分境外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那么用限制信贷规模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就将对市场无能为力了。银行不能行政性的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简单工具,而控制银行的信贷风险在于国家要开放金融体制的管制,进行积极的改革,放开不动产基金、债券、上市、个人购房消费信贷证券化等多种融资渠道,将风险从银行转移到社会和个人投资者身上,有投资者去判断市场的发展情况,决定投资的规模和控制选择投资的风险。当国家因为自己的金融政策错误而将调控的大刀砍在房地产的脖子上时,并没有解决中国的经济发展市场化问题。
当市场经济更完整时,经济发展的调控就不但与房地产无关,也于个人消费无关了。因为房地产同时兼有满足住房需求、承担政府提供公共福利的两方面,而不是个简单的经济发展问题。
4)在调控银行信贷管理的同时,对开发企业提出了一个新的要求,即提高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自由资金比例的问题。应该说这是个不了解房地产行业情况的愚蠢的提法。首先房地产开发除有少量自用部分外不是固定资产的投资而是最终消费商品的生产,没有固定资产的保有权,并且时在产品未最终完成时就开始销售的商品,根本就不应用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方式实施管理,不应提出这种指标和限制性条件。其二这个限制性比例与现有法律的规定是不相适应的。
《房地产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当房地产法公布之后,中国没有出台任何相对应于第三十条的国家有关规定。各地方的工商管理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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