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是由州特许设立,市政府的组织在全国有极大的差异,不过,几乎所有市政府都有某类由选民选举的市议会负责制定城市的预算,订立财政课税率,并拨款给各行政部门,此外,他们尚有权否决城市法令,一位民选的市长担任行政部门的首长,除了这类市长暨议会的市政府外,尚有委员会和城市行政官的市政府组织形成。此委员会是把立法和行政职务合并由一组官员负责。这组官员的人数通常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由市民选举。每一位委员监督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城市部门的工作,其中有一位委员被任命为主席,他往往被称为市长。但他的权力与同僚相等,城市行政官型的市政组织首先于一九○八年在弗吉尼亚州的斯坦顿实行,在这种类型下,由一个小型的民选市议会制订城市法令和拟订政策,但雇用一名受薪行政人员执行这些政令。
除了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市政府外,美国尚有县、自治市、镇、学校区及特别区等行政单位,县通常是州的再分区,包括二个或二个以上的镇及数个乡村,县设委员或监督委员会负责征收、税款、借款、贷款、监督选举、建筑及维持公路和桥梁以及实施全国性、州和县的福利计划。
立法权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联邦政府将所有立法权力赋予参议院及众议院组成的国会,参议院由每州二名议员组成,众议院议席按每州人中多寡而定,每五十万人选举一名众议员,但保障每州至少有一名,目前有六州:阿拉斯加、内华达、德拉华、北达科他、佛蒙特及怀俄明等只有一名众议员,相反的加利福尼亚州就有四十三名众议员。
早期的国会议员并非由人民直接选举,一直到一九一三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才规定参议院由人民直接投标选举,宪法规定,美国参议员必须至少年满三十岁,成为美国公民至少有九年,众议员须至少廿五岁,成为美国公民至少七年,二者均需属所代表之各州的居民,州议会把州划分为数个国会选区,每区的选民每二年选出一名众议员,每逢双数年份便举行全国性的选举选出参议员。由于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故实际每二年仅改选参议院的三分之一议席以避免国会的功能因改选而中辍。
司法权
根据宪法:立法机关是参议院与众议院并设二院制议会,司法机关以联邦最高地院为首下设11个控诉法院,95个地方法院及4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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