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禹锡所写的《天论》三篇,力求把柳宗元与韩愈的论战深入下去,进一步探索天人关系问题。他认为,“大凡入形器者,皆有能有不能。天(自然),有形之大者也;人,动物之尤者也。天之能,人固不能也;人之能,天亦有所不能也”。天之所能在生万物,人之所能在治万物。天与人各有其自身的自然特点,“交相胜”,“还相用”。
在《天论》里,刘禹锡还提出了他对有神论的社会根源的看法。他认为,在法大行的社会里,是为公是,非为公非,蹈道必赏,违善必罚,人们就会说,祸福决定于人的行为,与天没有关系。在法大弛的社会里,是非颠倒过来,赏恒在佞,罚恒在直,人们对不合理的现象找不到解释,就不得不把一切归之于天。他又认为,当“理明”时,人们就不会讲“天命”;当“理昧”时,就不会不讲天命。刘禹锡从法弛和理昧来解释有神论产生的根源,是片面的;但是,他指出神是人在一定条件下创造出来的,这也具有积极意义。
他进一步探索天与人的关系。认为天与人各有其特点,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作用,天与人“交相胜,还相用”。人虽不能干预自然界的职能和规律,但却可以利用和改造自然。
他还认为,当是非颠倒,法制不行,赏罚不明时,人们对不合理现象找不到解释,就不得不把一切归之于天命,神就是由人在这种情况下创造出来的。刘禹锡的唯物论也是不彻底的,他也和柳宗元一样崇信佛教。
总之,刘禹锡的学说,闪烁着朴素辩证唯物主义的光辉,把中国古代关于自然观的理论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