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理由是:在我看来,我之所以认为观念之与实物相同的,是我的天性教我如此的。第二个理由是:我觉得那些观念不是凭我的意志自己要的,因为它屡屡逆我之意而出现,例如现在我感觉热,这全不关我愿意不愿意。因此我相信这个热的感觉或观念,是由某种与我不同的事物产生在我里面的,换言之,是由我这坐位旁边的火所发出的热气产生的。所以我们可以很合理地说,火这个实物所给予我的观念,是火本身底形似,而不是其它任何事物底形似。
然而我必须考量,究竟这些理由是否足够有力而令人信服呢。假如我说在这件事上是受了天性的指示,我了解这所谓天性一语只是指某种天然动力,使我不得不信观念与其实物间的类似,去不是指一种天然明慧足以供给这项真理底知识。而这两个说法是颇具霄壤之隔的。凡是天然明慧所表示为真实的,乃是毫无可疑余地的,这就如“我能怀疑,所以我有存在”之类的真理,因为我更不具有其它足以分辨真伪底天赋才能,而且也是同样真实可靠的才能,我叫我在天然明慧认为真实的事上找出错误来。然而关于那个天然冲动,我觉察到凡我在行为上要选择是或非的时候,它常常领导我向着错的那条路走;所以我看不出有什么理由使我在有关真伪的事上顺从这些天然冲动的指示。至于第二个理由——就是这些观念既然全不凭我的意志,则必由我身外之物而来——我并没有发现它比第一个理由更能服人。因为正如我所说过的那些天然冲动,虽并不是常与我的意志相合谐,却总是存在我里面的,照样我或者持有一种我自己不甚知道的能力,足以产生各种观念而不需要身外之物来相帮助;正如我屡经觉得有些观念可藉这一类性质的能力——不赖任何外物的帮助——而在睡梦中产生的一样。末后,虽然我可以承认这些观念是由外界实物产生的,它们却不一定必须与外物相似,相反地,我已经在许多例子中发觉外界事物和它在我们脑海中的观念有极大的不同处。即如太阳在我心上可有两种全然不同的观念:一个是由感官产生的,而应当被列在偶然产生的观念类,而如按照这个观念则是太阳非常之小;另外一个乃是由天文学的研究而发现的,换言之,是从我某种天生的本念中推理出来的,或是由我自己使用一些别的技术方法计量结构而成的;而如按照这个观念太阳之体积特大,远超过地球倍蓰。这两个观念当然绝对不可能都代表同一太阳;于是理性便告诉我,那个直接由太阳打入我感官而产生的一个观念与太阳的真面目最不同的。这些事足够证明,我之所以向来相信有与我不同的外物存在着,而且我可以藉着感官或其它工具传达其观念或印像于我心中:这全不是根据一个正确而周密的判断,却不过是由于一种盲目冲动罢了。
然而有一个方法来研究在我心中留下观念的那些对象中,究竟有的是真存在于我身外的么。如果我们只把观念纯粹当作意识活动的某种样态,我就看不在它们中间有任何歧异或参差不一之处,因为它们好像都是以同样的方式从我里面引生。但是假若我们把这些观念当作影像看,而每一种影像代表各各不同的事物,那末它们中间就很显然地具有极大不同之处。因为那代表实体底观念,无疑地是比那并不代表实体底观念为多一些的,或者可以说,它们会有较客观的实在性;意思是,它们比那些只代表意识样态或偶件底观念享有了更高程度的存在或完满性。再者,在我心中所具有的一位至尊,永恒,无限,不变,全知,全能,和创造祂自身以外万物之上帝底观念,确乎比那些只代表有限物底观念是含有更客观的实在性。
天然的明慧很显然地指示我们说:全因底实在总不能少于其结果底实在;不然,结果若除了它的原因而外,更从那里取得它的实在性呢?而且如果那原因在自身之内尚且不保有实在性,它如何更能使结果有实在性呢?所以不但虚无不能产生实有,而且那更完满者——就是那自身具更有实在性者——不可能是那不完满者的结果,这道理不但在那个具有真际的实在性之结果问题上是真确的,即在那仅仅具有意象的实在性之观念问题上也是同样真确的。例如那尚未存在的石头,总不能无端即自开始存在,除非另有某物为之造生,而这个某物必须在自身之内实实惠惠地含有石头所由构成的全部因素。换言之,等它必拥有与石头内部所含的同等或更超越的容值。又如,为要使一个不热的东西变为热,其主因也至少必须与热气具有同样完满的程度等等。可是再进一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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