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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遭女老师诱奸无法立案 警方提醒男性防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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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男病人等等。
警方建议,在目前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受害男性可以保留有效证据,如女性阴道分泌物、现场录音录像、女性主动承认性侵害的书证等,要求民事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此外,男性保护自己的最好办法,就是远离有性侵害倾向的女性。
女性“强暴”男性十大法律难题待解
女性对男性实施性强暴算不算强奸罪?
男性身体受损害谁来赔偿?
被感染性病谁负责?
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怀孕后孩子抚养权谁来承担?
心理专家:女权主义高涨是直接心理动因
女性“强奸”男性;女老师“诱奸”男学生;妻子虐待丈夫;女上司性骚扰男下属;女性包养男性只为长期虐待……
本报7月18日专题报道《男性间性暴力》刊发后引起巨大反响。随后本报热线又接到了很多读者电话,反映有关女性对男性实施“性暴力”的诸多问题及咨询解决方法。电话中甚至把热线记者当作了“知心大姐”。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自从“男女平等”的口号出来后,女人楚楚可人、唯唯诺诺的形象不再是那“一低头的温柔”。古代男人有着“忽闻河东狮子吼,拄杖落地心茫然”的自嘲。现在的“野蛮女友”又意外地打碎了男人梦中情人的标准。
伴随着女性地位的扶摇直上,却有越来越多的男性遭到女性的性骚扰和侵犯,但是更多的却是法律对于保护男性的无奈和尴尬。
从逐渐增多的女性猥亵、性骚扰、性侵犯、“诱奸”甚至“轮奸”男性的个案来看,受害男性“诉求无门”,施害女性“逍遥法外”,我国亟需打破法律真空,填补其法律缺陷。
男性遭遇性侵犯十大法律问题
假若男性被女性“强奸”,法律上无法保障男性的性权利,一旦发生后,其可能衍生出的一些法律问题同样难以解决。记者搜集众多案例列出十大法律问题,触碰法律的“空白”地带。
带着诸多疑问,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性法学专家吴宗宪教授。对于众多问题,吴教授表示有一部分法律可以进行解释处理,还有一部分的确处于法律真空地带。
一、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男性如何诉诸法律?
吴宗宪解答:《刑法》中的强奸罪指出的受害人是妇女,显然男性受到女性“性侵犯”后,不能以“强奸罪”惩罚女性,这是法律空白。刑法上无法惩罚实施“强奸”的女性,无法立案。
二、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怀孕后孩子抚养权谁来承担?
吴宗宪解答:“抚养权”应该和“女性性侵犯男性”分开谈。不管当初情形如何,男女双方都要尽到抚养义务。假若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应该多承担责任,同样应该追究其“强迫”的责任。
三、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造成男性身体损害,谁来负责?
吴宗宪解答:可以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四、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造成女性身体损害,谁来负责?
吴宗宪解答:这属于其行为的自然结果,责任由女性自己来负。
五、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被传染性病,责任谁负?
吴宗宪解答:属于行为的自然结果,由自己负责。
六、未成年女性引诱男性发生性关系,造成男性犯“强奸罪”,女性是否承担责任?
吴宗宪解答:如果男性不追究其责任,一般不会认为女性是犯罪。由于女性是未成年少女,所以不构成犯罪。
七、成年女性引诱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影响男性成长的心理和生理,女性是否犯罪?
吴宗宪解答:目前存在法律空白,女性不构成犯罪,难以追究责任。但是男性可以“人身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赔偿。在国际上,引入避害人、受害人和解赔偿制。
八、女性性骚扰男性,法律如何界定?
吴宗宪解答:目前《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修改,里面有条文禁止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但是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却没有明文规定。可以考虑将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提到立法日程。
九、家庭中妻子违背了丈夫意愿,强行与丈夫发生性关系,是否可算“婚内强奸”?
吴宗宪解答:婚内强奸,属于“犯罪学”概念,不属于“法律”概念。如果丈夫“婚内强奸”妻子,在“犯罪学”上属于犯罪,但在法律上没有这个罪名,只是可作为法官“酌情量刑”的情节。反之,刑法无法约束妻子“婚内强奸”丈夫。
十、男性遭女性施暴,防卫过程中误伤女性,是“防卫过当”还是“过失伤人”?女性何责?
吴宗宪解答:应属防卫过当。如果造成伤害严重,应该是过失伤人。男性可以追究女性的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另外,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实行行为包括强制行为和奸淫行为,而狭义的实行行为仅限于奸淫行为。对于强奸罪而言,只有奸淫行为才是核心行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行行为,所以妇女仅强制而没有奸淫的行为不属于真正意义的实行行为,妇女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
法学专家:保护男性性权利的法律缺位
吴宗宪:法律面前 男女“平等保护”
提到男性性权利问题,在“性法学”方面颇有建树的吴教授一直反复地强调“平等保护”,他告诉记者在以前的特殊年代,由于社会价值观不同,普遍存在“男尊女卑”,对女性保护是非常必要的。而近些年,女性地位普遍提高,侵犯男性现象逐渐增多。
“这是个极大的法律空白。在理想情况下,男女应同等保护。”吴教授说,“《刑法》中的强奸罪指出的受害人是妇女,但是社会发展到现在这种情况,应该给予‘男性性权利’关注。在犯罪中,应不分‘男女’规定。”
吴教授介绍到,中国社会对男性的法律保护,比国外晚了几十年。以前由于时代的不同,对女性采取了特殊保护。
现在随着女权主义的发展,女性地位上升,立法应该考虑“平等保护”,不应侧重某一个性别。最重要的是要修改与男性性权利有关的多种法律。
方强:女性施暴具备“强奸”男性的行为要件
中国性学会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陕西省性学会会长方强教授远在西安,在电话里向记者娓娓道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介绍了性法学的最高准则:以法律保障、规范和调整人们的性行为。维护人们平等享有性行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性关系。
同时,使这种权利、自由和关系有利于和服务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幸福,这应该是一切有关性法律的最根本指导思想和立法精神。
“女性性侵犯男性,我国法律不完善,存在缺位。”方教授说,“女性一直是弱势群体,随着女权主义的发展和女性弱势地位在具体个人间的转换,性侵犯案件的受害者就不再局限于女性,男性也可成为受害者。”
方教授介绍,在以前科学技术和医学不发达的情况下,男女性关系的发生必须是男性有意识的主动行为,但是,现代科学技术和医学的发达已使原来不可能发生的情形变得可能,例如通过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迫男性使用致幻药物、男性功能药物(如伟哥之类),已足以使疲软的男性性器脱离其意志而“坚硬”,女子便可在违背男人意志的情况下实施自己所需要的性行为,从而具备侵犯男性的强奸行为所应有的构成要件。
同时利用职权和利益,例如利用揭发隐私、调换较差工作、经济制裁等进行胁迫而迫使男性违心地与之完成性行为。男性也可能成为遭受来自女性的性骚扰对象,男性遭受性侵害的案例逐渐增加。
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选择性伴侣的权利。妇女享有选择性伴侣的权利,男性同样应当享有选择性伴侣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方面存在明显甚至可以说是重大缺陷。根据现实的实际情况,建议应该对刑法进行一定的修改和补充,以保障男性与女性享有同样的性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专家分析心理动因
河南省性健康促进会何峰副会长:
女性对男性“性侵害”,原因有四种:病态的需要(如性亢奋);女性自身贪图淫乐;基于某种原因报复男性;女性帮助男性报复男性。
男性解放沙龙的创办人方刚:
在男权为主的社会中,男性对女性的暴力无疑是占主流的,在谈男性受暴时,千万不要忽视了这个主流。如果我们认同暴力是一种权力关系,就会认同,它在理论上可能存在于任何权力不平等的情景中。在局部,在个体间,女性的权力也有可能大于男性,那么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害”也就可能存在。
中国性学会会长徐天民:
在男权为主的社会中,女性更渴望平等,少数女性自我保护的心理过重,急于摆脱“男权”的控制,抛弃传统意义上女性须“守身如玉”的观念,道德天平倾斜。有的女性甚至会走向极端,会强行和男性发生性行为。
性心理学家储兆瑞:
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害”给男性所造成的心灵上的创伤,会给其以后的生活留下阴影,男性会觉得屈辱,会有逆反报复的想法。有的甚至会对以后的性生活产生恐惧,如果在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害”的过程中,男性出现性器官的挫伤,男性的心理负担则会更大。
专家呼吁,男性受到“性侵害”,男性要像女性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样,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帮助。男性性侵害是个现实问题,社会与法律都不该忽视。如何保护男性性权益,以及如何加强对因受到“性侵害”产生性心理疾病的男性进行治疗,将会是未来被关注及进一步研究的大课题。女性五大性侵犯手段
很多人认为,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女性不大可能“强奸”男性。但是随着科技的发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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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哲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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