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他们拟出一个结论,再交全体会议辩论。9月4日,每邦一人组成的“该了未了事务委员会”提出他们讨论的结果,新泽西代表布瑞利代表这个11人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这个报告,已经接近最后方案。
最后辩论
9月6日和7日,制宪会议对总统选举办法展开了最后的辩论。谢尔曼提议:把“参议院立即选举”改为“众议院立即开会,选出总统,每邦各投一票”。梅森:喜欢谢尔曼的想法,对削弱参议院的贵族制影响再好不过。
格里:从根本上反对设立副总统。
古文诺·莫里斯:副总统就是从来不爱父亲的第一继承人(意思是说,副总统就是太子,希望总统早死,自己好继位)。如果不设副总统,参议院议长就会成为临时继承人,到头来还是一样。
谢尔曼:如果副总统不做参议院议长,他就失业了。而且,当议长的人,必然被剥夺投票权,除非正好碰上双方票数相等,这种情况很少发生。
最后定稿
9月11日到9月17日,制宪会议展开第四轮,也是最后一轮辩论,审读由5人组成的文字排列和风格委员会对第三阶段辩论结果的归纳。这时,整个宪法已成为完成稿,关于总统的部分,已归纳成为宪法第二条第一款,再分为6项。有人说,古文诺·莫里斯在最后的文字定稿中起了主要作用。
9月15日,对宪法改定稿作最后表决,在场各邦代表一致赞同。
联邦宪法最后定稿中的总统选举办法如下:
一、总统任期4年,与副总统一起当选,相同的任期。总统、副总统的选举办法如下:
二、每邦按本邦议会所订办法产生若干选举人,人数等于该邦按宪法有资格分得的联邦参议员和联邦众议员人数之和;但联邦议员和联邦受薪受托官员不得担任选举人。
三、选举人在本邦集合,投票选举两人,其中至少一人不在本邦定居。选举人制作一份得票人名单,列出全体得票人和所得票数;签名使名单合格,密封送往联邦政府所在地,交给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当着参议员和众议员的面开启有效名单,然后点票。得选举人票最多且超过指定选举人半数者,为总统;若得票过半数者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众议院立即书面投票从中选出一人为总统;若无人得票过半数,众议院立即投票从得票最多的5人中选举一人为总统。众议院选举总统时,按邦计票,每邦众议员合投一票;选举总统时,需有三分之二的邦的一名或几名众议员出席,人数超过全体众议员半数,才能构成法定选举人数。在上述各种情况中,选出总统后,剩下的人中得选举人票数最多者为副总统。若剩下的人中,仍有两人或多人得票相等,参议院按上述办法从中选出副总统。
四、联邦议会决定各邦产生选举人的时间和选举人集合投票的日期,投票日期在联邦内应为同一天。
五、非本土出生的人,本宪法批准时不是联邦公民的人,没有资格担任总统;年龄不满35岁、在联邦居住不足14年者,没有资格担任总统。
六、若总统被罢免、去世、辞职、失去行使总统职权的能力,应将总统职权移交副总统。
评美国总统选举办法
一、总统选举办法,是制宪代表们集体智慧的结晶,像集体搓麻绳一样,多数人一点一滴地往上加麻,然后,采取负面排除法,凡有可能造成拉帮结派、营私舞弊的因素,一律排除,制定严格的程序,把议员和行政官员排除在选举之外,力图做到公平公开;二、程序从各邦议会制定方法开始,到联邦众议院作出最后选择,体现联邦制原则;三、总统选举人在各邦的名额分配,和每人必须选外邦的人,体现大邦小邦平等的原则;四、他们并不指望选出一个十全十美的人,而是希望选出一个半数以上选民能够接受的人,如果这一点也达不到,希望选出一个半数以上的邦能够接受的人;五、预先设计了总统如果出现问题,副总统继任。
汉密尔顿说:“在我们的体制中,没有一个部门的设计,难度超过设计总统。”美国制宪会议费这么大劲设计出来的总统选举办法,运用到实际中,只用过两次,就显现出问题,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碍,只好增加宪法修正案第十二条。后来,修改总统选举办法的修正案,在全部修正案中,是最多的之一。本篇只讨论美国总统选举办法的起源,它的变化和发展,将逐渐展开。作者: 尹宣(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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