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刑法典,只是在1962年公布了一部《标准刑法典
》草案,供各州立法参考,但未正式生效。有的州在英国法的基础上
制定本州刑法典。到80年代,还有一半的州承认普通法中的罪名,即
使有法典的也往往以普通法来解释其中的规定。因而罪名和定义很不
一致,刑罚也轻重不一。立法机关可以在其他立法(如安全方面和劳工
方面的立法)中规定罪刑。而且往往授权某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法规中规
定罪刑,从而扩大了惩罚面。适用不定期刑或幅度刑,实际上把刑期
决定权委诸刑罚执行机关。保留死刑,但很少执行。监禁刑期没有最
高限,在数罪并罚时可高达一二百年。由于犯罪数字不断增大,青少
年犯罪率提高,监狱不足,目前出现下列趋势:减少一般罪名,刑法
重点转向青少年犯罪,以及试验各种非监禁形式的刑罚。
诉讼法
民事诉讼程序
与英国法无多大区别,采取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
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作判决。
刑事诉讼程序与英国法差别较多,举其大者有:①被告人诉讼权利的
保障上升为宪法原则。②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
②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④认可并大规模使用所谓“答辩交易”
(Plea bargaining)方式。
司法管辖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从管辖分工看,联邦系统法院管辖
的案件主要是: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谓“联邦问
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
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等。②双方当
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
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③联邦其他法
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台愿转由联
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辖
,有的州就此作了明确规定。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
异,又有属事、属人和属物之分;与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
相关,是美国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美国概况 美国简介
国名: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面积:9372614平方公里(本土面积)。
人口:2.703亿(1998年底)。其中白人占83.4%,
黑人占12.4%,亚洲人占3.3%。
语言:英语、西班牙语(一些少数民族)
宗教:57%的居民信奉基督教新教,28%信奉天主教,
2%信奉犹太教,信奉其他宗教的占4%,不属于任何教
派的占9%。(19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