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法
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业
方面。例如,适用于37州的《统一买卖法》(1906),适用于各州的《
统一流通票据法》(1896)。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
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者信贷保护法》
(1968)等。美国没有分章罗列各种契约关系的契约法,只有关于契约
订立、解除、无效和契约的内容、形式等一般原则的规定;不过,在
部分法典内有专门适用于某种契约,如保险、代理、承揽等的特殊规
定。美国重视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
的契约的区分。前者包括超过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
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结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
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过,买卖契约可
以以部分履行或收受作为成立的依据,不动产契约可以以买受人的进
行修缮、迁入或支付部分房价作为成立的依据。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
契约必须有契约成因,即以交易为内容,因而无偿赠与虽可在事实上
履行,却不能作为契约成因,不产生请求权。与英国法不同,美国承
认有利于第三者的契约的效力,该第三者有请求履行的权利。
侵权法
沿袭自英国法,即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得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美国
关于侵权的成文规定主要见诸州法,联邦并无统一立法。故意侵权行
为除保留英国法原有的伤害、侵占财产、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
新项目,如干预隐私(窃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产危险商品
等。过失侵权必须过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才负赔偿责任,过失又必须
是有违照管义务,其大小视行为人专业资格而定。例如工程建筑师的
义务高于建筑工人。如受害人也有过失,即比较其大小,双方分担责
任,相应减少赔偿额。在违反契约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可提起违约之
诉或侵权之诉,一般多选择后者,因为侵权赔偿包括无形的损害在内
。美国目前的侵权诉讼求偿程序复杂,诉讼往往旷日持久,耗费巨大
,不利于收入微薄者。有的州为简化诉讼,已开始实行所谓无过失责
任,即不必证明行为人有过失,亦能获得损害赔偿。
财产法
是美国法中较复杂的法律之一。来源于英国封建时期地产法的一些概
念与原则,与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些财产原则相结合,所有权、抵押权
、典质权和留置权等又相交错,形成比较复杂的法律规定。与英国法
相比较,其地产购置的登记程序比较复杂,产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
许多法律手续,因而,出现了产权保险制度。担保利益包括不动产抵
押和动产典质。多数州规定承押人只对抵押物享有担保利益,而抵押
人仍享有法定产权;但有少数州规定,法定产权在抵押期间归承押人
所有,在全部清偿后产权方归还抵押人。美国还规定有营建和修理留
置权,在债务人未清偿以前,营建人或修理人对财产享有担保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