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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一部分

序言

          第一章 根本的宪法制度

          第二章 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第三章 联邦体制 

          第四章 俄罗斯联邦总统

          第五章 联邦会议

          第六章 俄罗斯联邦政府

          第七章 司法权

          第八章 地方自治

          第九章 宪法的修改与重新审议

   第二部分 

结论性及过渡性条款


序言

我们,俄罗斯联邦多民族人民,
共同的命运把我们联合在这块土地上,
主张人的权利与自由、公民的和睦与团结,
维护历史形成的国家统一,
遵循公认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
缅怀将对祖国的热爱和尊敬、对善良与公正的信念传给我们的先辈们,
复兴俄罗斯的主权国家地位和奠定牢固的民主基础,
努力保障俄罗斯的安宁与繁荣,
基于对自已祖国、对现代和后代人所负有的责任,
认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
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一章 根本的宪法制度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法治国家。
2、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两个名称含义相同。
第二条
人和人的权利与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承认、遵守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责任。
第三条
1、俄罗斯联邦的多民族人民是俄罗斯联邦主权的拥有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
2、人民直接地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人民权力的最直接体现是全民公决和自由选举。
4、任何人不得将俄罗斯联邦的权力据为已有。对篡夺权力或把权力据为已有者要受到联邦法律起诉。
第四条
1、俄罗斯联邦在其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权。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的全部领土上具有最高的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障自己领土的完整和不受侵犯。
第五条
l、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组成--它们是俄罗斯联邦平等的主体。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宪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体制建立在俄罗斯联邦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分权、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一律平等。
第六条
l、俄罗斯联邦国籍的获得和取消要依据联邦法律进行。不论通过什么方式获得,俄罗斯联邦国籍是统一的和平等的。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个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领土上都享有俄罗斯宪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与自由,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能被剥夺自己的国籍,也不能被剥夺改变自己国籍的权利。
第七条
l、俄罗斯联邦是社会福利国家,其政策旨在创造保障人的正当生活和自由发展的条件。
2、在俄罗斯联邦,保障人的劳动和健康,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国家对家庭、母亲、父亲、子女、残疾人和老年人实施帮助,发展社会服务体系,建立国家养老金、救济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
第八条
1、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统一的经济空间,保障商品、劳务和财政手段的自由流动,鼓励竞争和自由经济活动。
2、在俄罗斯联邦,对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市政所有制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予以同样的承认和保护。
第九条
l、在俄罗斯联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作为居住在相应地区的各民族人民的生活与活动的基础而被加以利用和保护。
2、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成为私人、国家、市政或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财产。
第十条
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在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相分立的基础上行使。立法、执行和司法权力机关相互独立。
第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由俄罗斯总统、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
2、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权力由它们组建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
3、在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分权,由本宪法、联邦条约和其他关于划分管辖对象和分权的条约规定。
第十二条
在俄罗斯联邦,承认和保障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在其权限范围内是独立的。地方自治机关不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第十三条
l、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意识形态的多样性。
2、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或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
3、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
4、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禁止建立其目的或活动在于用暴力手段改变根本宪法制度,破坏俄罗斯联邦的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成立武装组织,煽动社会、种族、民族和宗教仇恨的社会团体,并不允许其活动.
第十四条
l、俄罗斯联邦是世俗国家。任何宗教均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或必须信仰的宗教。
2、宗教团体与国家分离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直接的效力,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全境。在俄罗斯联邦通过的法律及其他法律文件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
2、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及其团体都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与法律。
3、法律应正式颁布。未颁布的法律不能适用。任何涉及到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若未正式颁布为公众知悉,则不能适用。
4、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规则与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规则有不同之处的话,则以国际条约中的规则为准。
第十六条
l、宪法中的本章条款是俄罗斯联邦根本的宪法制度,不按照本宪规规定的程序不能变更。
2、本宪法中的任何其他条款不得与俄罗斯联邦根本的宪法制度相抵触。

 
第二章 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第十七条
1、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并按照本宪法,俄罗斯联邦承认并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2、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不可被剥夺并且每个人生来就具有。
3、实现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与自由。
第十八条
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具有直接效力。它们决定法律的含义、内容及其运用,决定立法权和执行权以及地方自治的活动,并受到审判活动的保障。
第十九条
l、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人人平等。
2、国家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平等,而不管其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职务、居住地、宗教、信仰、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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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哲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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