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本页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中文域名: 古今中外.com       英文域名:www.1-123.com     丰富实用的古今中外人物库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哲士网 >> 现代人物分类索引 >> 政治 >> 正文

 

俄罗斯联邦宪法

署的国际条约;
(5)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的状态与保卫;
(6)战争与和平。
第一百零七条
1、通过的联邦法律应在五日内送交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和颁布。
2、俄罗斯联邦总统应在十四日内签署并颁布联邦法律。
3、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在收到联邦法律之时起的十四日内驳回该法律,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可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程序重新审议该法律。如在重新审议时,联邦法律未加修改地获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和国家杜马代表总数各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多数票的赞成,则俄罗斯联邦总统必须在7日内签署并颁布。
第一百零八条
1、就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问题通过联邦宪法性法律。
2、如果联邦宪法性法律获得不少于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四分之三的多数票和不少于国家杜马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的多数票的赞成,则被视为通过。通过的联邦宪法性法律应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十四日内签署并颁布。
第一百零九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只有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解散国家杜马。
2、国家杜马一旦被解散,俄罗斯联邦总统就应确定选举日期,以便新选出的国家杜马能在上届国家杜马解散时起不迟于四个月内开始工作。
3、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理由,国家杜马在选出后一年不能被解散。
4、国家杜马从其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指控之时起到联邦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定前不得被解散。
5、国家杜马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内实行军事状态或紧急状态时期以及在俄罗斯联邦总统任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不得被解散。

第六章 俄罗斯联邦政府
第一百一十条
l、俄罗斯联邦的执行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
2、俄罗斯联邦政府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部长组成。
第一百一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并征得国家杜马的同意。
2、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人选需在新选出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就职或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后不迟于两周内,或者在国家杜马否决总理人选后一周内提出。
3、国家杜马应在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俄罗斯联邦总理人选之日起一周内讨论提出的总理人选。
4、在国家杜马三次否决提出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人选后,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解散国家杜马并确定新的选举。
第一百一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在任命后的一周内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交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组成的建议。
2、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部长人选。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确定俄罗斯联邦政府活动的基本方针和组织政府的工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l、俄罗斯联邦政府:
(1)制订并向国家杜马提出联邦预算并保障其执行;向国家杜马报告联邦预算执行情况;
(2)保障在俄罗斯实行统一的金融、信贷和货币政策;
(3)保障俄罗斯联邦在文化、科学、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生态领域实行统一的国家政策;
(4)管理联邦财产;
(5)实施保障国防、国家安全和贯彻俄罗斯联邦对外政策的措施;
(6)实施保障法制、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保护财产和社会秩序以及与犯罪作斗争的措施;
(7)履行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令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2、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活动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确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的基础上并为执行上述法律和命令颁布决议和命令,并保障其执行。
2、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必须遵照执行。
3、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在与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相抵触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可将其废除。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向新当选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卸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1、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提出辞职,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接受或拒绝。
2、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作出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的决定。
3、国家杜马可以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关于对俄罗斯联邦政府不信任的决定应由国家杜马代表总数的多数票通过。在国家杜马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后,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宣布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不同意国家杜马的决定。如国家杜马在三个月内重提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不信任,俄罗斯联邦总统或宣布政府辞职,或解散国家杜马。
4、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可以向国家杜马提出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如果国家杜马拒绝提出信任,总统应在七日内作出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者解散国家杜马和确定重新选举的决定。
5、俄罗斯联邦政府在辞职或卸任的情况下,可受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委托继续行使职能,直至俄罗斯联邦新政府组成。


第七章 司法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1、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审判权只由法院行使。
2、审判权通过宪法、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实施。
3、俄罗斯联邦的法院体系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性法律确定。不允许建立特别法庭。
第一百一十九条
年满二十五岁,受过高等法律教育,不少于五年法律相关职业工龄的俄罗斯公民可任法官。联邦法律可以对俄罗斯联邦法院法官规定补充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
1、法官是独立的,只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2、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判明国家机关或其他机关的活动不符合法律,可根据法律作出决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1、法官不被撤职。
2、法官权力的中止或暂停必须遵循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l、法官不可侵犯。
2、除非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1、所有法庭对案件的审理都是公开的。对案件的非公开审理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旁听。
2、除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法庭不能对刑事案件缺席审理。
3、诉讼程序在辩论和各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4、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陪审团参加诉讼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院的经费只能来自联邦预算,应能保障法院按照联邦法律充分而独立地进行审判。
第一百二十五条
l、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十九名法官组成。
2、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联邦委员会五分之一的委员或国家杜马五分之一的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立法和执行权力机关的要求,裁决有关下列文件的案件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
(1)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共和国的宪法,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宪章,以及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就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辖的问题和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共同管辖的问题所颁布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来源:中国哲士网

如有修改意见 请联系我们! E-mail:mail@1-123.com

有关俄罗斯联邦宪法详细资料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文章
  • 人物资料查询方法:你可以按拼音字母检索的方法查询,也可以按分类列表查看的方法查询
  • 人物字典  A B C D E F G H J
  •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 2004-2010  中国哲士网版权所有 引用本站内容请指明来源  给本站投稿   备案序号 蜀ICP备05009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