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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

为人民服务。"
2、就任宣誓要在有联邦委员会委员、国家杜马代表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参加的情况下隆重举行。
第八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
(1)经国家杜马同意后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2)有权主持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
(3)作出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的决定;
(4)向国家杜马提出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人选供任命;向国家杜马提出解除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职务的问题;
(5)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提议,任免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政府部长;
(6)向联邦委员会提出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法官的人选以及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人选供任命,向联邦委员会提出解除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职务的建议;任命其他联邦法院的法官;
(7)组成并领导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其地位由联邦法律确定;
(8)批准俄罗斯联邦的军事学说;
(9)组成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
(10)任免俄罗斯联邦总统全权代表;
(11)任免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最高统帅部成员;
(12)同联邦会议两院有关委员会协商后,任命和召回俄罗斯联邦驻外国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
第八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
(1)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确定国家杜马的选举;
(2)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情况与程序解散国家杜马;
(3)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决定全民公决;
(4)向国家杜马提出法律案;
(5)签署并颁布联邦法律;
(6)每年向联邦会议提交一份论述国内形势、国家内外政策主要方针的国情咨文。
第八十五条
l、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利用协商程序解决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以及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分歧。如不能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总统可以请有关法院审议争议并加以解决。
2、在俄罗斯联邦诸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国际义务相抵触,或者侵犯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中止其效力,直至由有关法院解决这一问题。
第八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
(1)领导俄罗斯联邦的对外政策;
(2)主持谈判并签署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
(3)签署批准书;
(4)接受外国使节的到、离任国书。
第八十七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
2、当俄罗斯联邦遭到侵略或受到直接侵略威胁时,俄罗斯联邦总统可在俄罗联联邦境内或其某些地区实行军事状态,并立即将此决定通报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
3、军事状态制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第八十八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可按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与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及其某些地区实行紧急状态,并立即将此决定通报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
第八十九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
(1)决定俄罗斯联邦国籍和提供政治避难问题;
(2)颁发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奖励,授予俄罗斯联邦的荣誉称号、最高军衔以及其他最高专门称号;
(3)实行特赦。
第九十条
l、俄罗斯联邦总统发布命令和指示。
2、俄罗斯联邦全境都必须执行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命令和指示。
3、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命令和指示不应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相抵触。
第九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不受侵犯。
第九十二条
l、俄罗斯联邦总统行使权力从其宣誓时起到其就职期满和新当选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宣誓时停止。
2、当俄罗斯联邦总统辞职、因健康原因完全不能行使赋予他的权力或被解除职务时,其权力提前停止行使。在此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应在总统权力提前停止行使后的三个月内举行。
3、凡遇俄罗斯总统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临时代理。俄罗斯联邦代总统不享有解散国家杜马、确定全民公决以及对俄罗斯联邦宪法条款提出修改建议的权利。
第九十三条
l、联邦委员会只有根据国家杜马提出的由俄罗斯联邦高法院关于在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行为中确有犯罪迹象的结论书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关于提出的指控符合规定程序的结论书所证实的对总统犯有叛国罪或其他重罪的指控,才能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
2、国家杜马关于提出指控的决定和联邦委员会关于罢免总统职务的决定,必须在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国家杜马代表提议并在国家杜马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情况下经两院各三分之二代表表决同意后才能通过。
3、联邦委员会关于罢免税罗斯联邦总统职务的决定应在国家杜马提出指控总统后不迟于三个月内作出,如联邦委员会未能在这期间作出决定,对总统的指控则被视为被驳回。
 

第五章 联邦会议
第九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会议为俄罗斯联邦议会,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议与立法机关。
第九十五条
1、联邦会议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两院组成。
2、联邦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每个主体各派二名代表组成:一名国家权力代表机关代表和一名国家权力执行机关代表。
3、国家杜马由四百五十名代表组成。
第九十六条
1、国家杜马每四年选举一次。
2、联邦委员会组成程序和国家杜马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1、年满二十一岁并有选举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当选为国家杜马代表。
2、同一个人不能同时是联邦委员会委员和国家杜马代表。国家杜马的代表不得兼任国家权力其他代议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代表。
3、国家杜马代表为专职常任工作。国家杜马代表不能任公职,不得从事其他有报酬的活动,教学、科研及其他创作活动除外。
第九十八条
1、联邦委员会委员和国家杜马代表在整个任职期间不受侵犯。他们不受拘留、逮捕和搜查,除非因犯罪被当场抓获;他们也不受搜身,除非为保障他人安全联邦法律有规定。
2、剥夺不受侵犯权的问题由联邦会议相应的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提议作出决定。
第九十九条
1、联邦会议是常设活动机关。
2、国家杜马在选出后的第三十天举行第一次会议。俄罗斯联邦总统可在此期限以前召开国家杜马会议。
3、国家杜马的第一次会议由最年长的代表宣布开始。
4、自新一届国家杜马工作开始时起,上一届国家杜马的权力便停止行使。
第一百条
1、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分别举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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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哲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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