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l、俄罗斯联邦总统行使权力从其宣誓时起到其就职期满和新当选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宣誓时停止。 2、当俄罗斯联邦总统辞职、因健康原因完全不能行使赋予他的权力或被解除职务时,其权力提前停止行使。在此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应在总统权力提前停止行使后的三个月内举行。 3、凡遇俄罗斯总统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临时代理。俄罗斯联邦代总统不享有解散国家杜马、确定全民公决以及对俄罗斯联邦宪法条款提出修改建议的权利。 第九十三条 l、联邦委员会只有根据国家杜马提出的由俄罗斯联邦高法院关于在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行为中确有犯罪迹象的结论书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关于提出的指控符合规定程序的结论书所证实的对总统犯有叛国罪或其他重罪的指控,才能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 2、国家杜马关于提出指控的决定和联邦委员会关于罢免总统职务的决定,必须在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国家杜马代表提议并在国家杜马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情况下经两院各三分之二代表表决同意后才能通过。 3、联邦委员会关于罢免税罗斯联邦总统职务的决定应在国家杜马提出指控总统后不迟于三个月内作出,如联邦委员会未能在这期间作出决定,对总统的指控则被视为被驳回。
第五章 联邦会议 第九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会议为俄罗斯联邦议会,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议与立法机关。 第九十五条 1、联邦会议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两院组成。 2、联邦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每个主体各派二名代表组成:一名国家权力代表机关代表和一名国家权力执行机关代表。 3、国家杜马由四百五十名代表组成。 第九十六条 1、国家杜马每四年选举一次。 2、联邦委员会组成程序和国家杜马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1、年满二十一岁并有选举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当选为国家杜马代表。 2、同一个人不能同时是联邦委员会委员和国家杜马代表。国家杜马的代表不得兼任国家权力其他代议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代表。 3、国家杜马代表为专职常任工作。国家杜马代表不能任公职,不得从事其他有报酬的活动,教学、科研及其他创作活动除外。 第九十八条 1、联邦委员会委员和国家杜马代表在整个任职期间不受侵犯。他们不受拘留、逮捕和搜查,除非因犯罪被当场抓获;他们也不受搜身,除非为保障他人安全联邦法律有规定。 2、剥夺不受侵犯权的问题由联邦会议相应的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提议作出决定。 第九十九条 1、联邦会议是常设活动机关。 2、国家杜马在选出后的第三十天举行第一次会议。俄罗斯联邦总统可在此期限以前召开国家杜马会议。 3、国家杜马的第一次会议由最年长的代表宣布开始。 4、自新一届国家杜马工作开始时起,上一届国家杜马的权力便停止行使。 第一百条 1、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分别举行会议。 2、联邦委员会会议和国家杜马会议公开举行。在议院规则规定的情况下,议院有权举行秘密会议。 3、为听取俄罗斯联邦总统国情咨文、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咨文和外国领导人的讲话,两院可举行联席会议。 第一百零一条 1、联邦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联邦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国家杜马在其成员中选举国家杜马主席和副主席。 2、联邦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国家杜马主席和副主席主持院的会议和管理各院的内部规章。 3、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成立委员会,对自己所管辖的问题进行议会听证会。 4、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通过各自的规则,解决自身活动的内部规章问题。 5、为对联邦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审计院,其人员组成和活动程序由联邦法律确定。 第一百零二条 1、联邦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是: (1)批准俄罗斯联邦诸主体间边界的变更; (2)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实行军事状态的命令; (3)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实行紧急状态的命令; (4)决定能否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动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的问题; (5)确定俄罗斯联邦总统的选举; (6)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职务; (7)任命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法官; (8)任免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 (9)任免审计院副主席及其半数审计员。 2、联邦委员会就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由其管辖的问题通过决议。 3、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对决议通过的程序未作其他规定,联邦委员会的决议则以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多数票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1、国家杜马的管辖范围是: (1)同意俄罗斯联邦总统对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任命; (2)决定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 (3)任免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 (4)任免审计院主席及其半数审计员; (5)任免按联邦宪法性法律行事的人权全权代表; (6) 宣布大赦; (7) 提出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指控。 2、国家杜马就俄罗斯宪法规定由其管辖的问题通过决议。 3、在俄罗斯联邦宪法对决议通过的程序未作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国家杜马的决议则以国家杜马代表总数的多数票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成员、国家杜马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立法(代议)机关享有立法动议权。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辖的问题上也享有立法动议权。 2、法律草案提交国家杜马。 3、有关实行或取消征税、免税、发行国债、改变国家财政义务的法律草案或规定用联邦预算抵补开支的其他法律草案,只有在俄罗斯联邦政府作出结论后才能提交。 第一百零五条 l、联邦法律由国家杜马通过。 2、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未作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联邦法律则以国家杜马代表总数的多数票通过。 3、国家杜马通过的联邦法律在五日内转交联邦委员会审议。 4、如果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成员投票赞成,或者联邦委员会在十四日内未作审议,则联邦法律被视为获联邦委员会赞成。当联邦委员会否决联邦法律时,两院或建立调解委员会消除分歧,随后国家杜马对联邦法律进行复审。 5、在国家杜马不同意联邦委员会的决定的情况下,如果国家杜马再次表决时有不少于国家杜马代表总数三分之二的代表投票赞成,则联邦法律被视为通过。 第一百零六条 国家杜马通过的有关以下问题的联邦法律须交联邦委员会审议: (1)联邦预算; (2)联邦税收和收费; (3)金融、外汇、信贷与关税调整,货币发行; (4)批准和废除俄罗斯联邦签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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