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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

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共同管辖范围之外,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自行实施包括通过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内的法律调整。
5、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与按照本条第1款和第2款通过的联邦法律相抵触。在联邦法律与俄罗斯联邦颁发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发生抵触的情况下,联邦法律有效。
6、在联邦法律与按照本条第4款颁发的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发生抵触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效。
第七十七条
1、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由俄罗斯联邦诸主体依据俄罗斯联邦根本宪法制度和联邦法律规定的组织国家权力代表机关和国家权力执行机关的一般原则独立确定。
2、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之内和俄罗斯联邦对其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共同管辖的对象所拥有的权力范围之内,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组成俄罗斯联邦统一的执行权力体系。
第七十八条
l、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为行使自己的权力,可以建立自己地区的机关并任命相应的负责人员。
2、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在不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在征得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的同意后,可将自己的部分权力转交其行使。
3、俄罗斯联邦诸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在征得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同意后,可将自己的部分权力转交其行使。
4、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实现联邦国家权力的职权。
第七十九条
俄罗斯联邦可以根据国际条约参加政府间组织并将自己的部分权力转交给这些组织,但这不能限制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也不能与俄罗斯联邦根本宪法制度相抵触。

第四章 俄罗斯联邦总统
第八十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
2、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总统按俄罗斯联邦宪法定的程序采取措施,捍卫俄罗斯联邦的主权、独立与国家完整,保障国家权力机关协调地行使职能并相互协作。
3、俄罗斯联邦总统按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决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4、俄罗斯联邦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俄罗斯联邦。
第八十一条
l、俄罗斯联邦总统由有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任期四年。
2、凡年龄不小于三十五岁、在俄罗斯联邦常住期不少于十年的俄罗斯联邦公民都可以被选为俄罗斯联邦总统。
3、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4、俄罗斯联邦总统的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确定。
第八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就任时向人民作如下宣誓:
"我宣誓,在履行俄罗斯联邦总统权力时,尊重和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遵守和保卫俄罗斯联邦宪法,捍卫国家的主权、独立、安全和完整,忠实地为人民服务。"
2、就任宣誓要在有联邦委员会委员、国家杜马代表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参加的情况下隆重举行。
第八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
(1)经国家杜马同意后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2)有权主持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
(3)作出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的决定;
(4)向国家杜马提出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人选供任命;向国家杜马提出解除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职务的问题;
(5)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提议,任免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政府部长;
(6)向联邦委员会提出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法官的人选以及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人选供任命,向联邦委员会提出解除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职务的建议;任命其他联邦法院的法官;
(7)组成并领导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其地位由联邦法律确定;
(8)批准俄罗斯联邦的军事学说;
(9)组成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
(10)任免俄罗斯联邦总统全权代表;
(11)任免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最高统帅部成员;
(12)同联邦会议两院有关委员会协商后,任命和召回俄罗斯联邦驻外国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
第八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
(1)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确定国家杜马的选举;
(2)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情况与程序解散国家杜马;
(3)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决定全民公决;
(4)向国家杜马提出法律案;
(5)签署并颁布联邦法律;
(6)每年向联邦会议提交一份论述国内形势、国家内外政策主要方针的国情咨文。
第八十五条
l、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利用协商程序解决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以及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分歧。如不能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总统可以请有关法院审议争议并加以解决。
2、在俄罗斯联邦诸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国际义务相抵触,或者侵犯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中止其效力,直至由有关法院解决这一问题。
第八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
(1)领导俄罗斯联邦的对外政策;
(2)主持谈判并签署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
(3)签署批准书;
(4)接受外国使节的到、离任国书。
第八十七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
2、当俄罗斯联邦遭到侵略或受到直接侵略威胁时,俄罗斯联邦总统可在俄罗联联邦境内或其某些地区实行军事状态,并立即将此决定通报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
3、军事状态制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第八十八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可按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与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及其某些地区实行紧急状态,并立即将此决定通报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
第八十九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
(1)决定俄罗斯联邦国籍和提供政治避难问题;
(2)颁发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奖励,授予俄罗斯联邦的荣誉称号、最高军衔以及其他最高专门称号;
(3)实行特赦。
第九十条
l、俄罗斯联邦总统发布命令和指示。
2、俄罗斯联邦全境都必须执行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命令和指示。
3、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命令和指示不应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相抵触。
第九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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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哲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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