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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空间活动; (10)俄罗斯联邦的对外政策和国际关系,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战争与和平问题; (11)俄罗斯联邦的对外经济联系; (12)国防和安全;国防生产;规定买卖武器、弹药、军事技术装备和其他军用器材的程序;有毒物质、麻醉剂的生产及其使用程序; (13)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边界、领海、领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地位的确立与保卫; (14) 审判制度;检察机关;刑事、刑事诉讼和刑事执行立法;大赦和特赦;民事、民事诉讼和仲裁诉讼立法;知识产权的法律调整; (15) 联邦冲突法; (16) 气象服务,标准,标准仪器,公制,计时;大地测量和绘图;地名;官方统计和会计核算; (17)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奖励和荣誉称号; (18) 联邦国家机构。 第七十二条 1、属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共同管辖的有: (1)保证共和国的宪法与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的宪章、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2)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保证法制与公共安全;边界地区制度; (3)土地、矿藏、水资源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分配问题; (4)国家财产的划分; (5)自然资源的利用;保护环境和保证生态安全;特殊自然保护区;保护历史文物; (6)培养、教育、科学、文化、体育运动的一般性问题; (7)卫生保健问题的协调;保护家庭、母亲、父亲和子女;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保护措施; (8)采取同灾祸、自然灾害和流行病作斗争的措施,消除其后果; (9)确定俄罗斯联邦税收与收费的一般原则; (10)行政、行政诉讼、劳动、家庭、住宅、土地、水、森林法,矿产、环境保护立法; (11)审判机关和护法机关的干部;律师制度,公证制度; (12)保护人数不多的民族的世袭居住环境与传统生活方式; (13)规定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体系的一般原则; (14)协调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国际交往和对外经济联系,履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 2、本条各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 第七十三条 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之外和俄罗斯联邦对其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共同管辖的对象所拥有的权力之外的所有国家权力由俄罗斯联邦诸主体行使。 第七十四条 1、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允许建立阻碍商品、劳务和财政手段自由流动的海关边界、税收、收费以及任何其他障碍。 2、为保障安全、保护人们的生命和健康,保护自然和文化珍品,必要时可根据联邦法律限制商品和劳务的流动。 第七十五条 1、卢布是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货币单位。货币只能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发行。在俄罗斯联邦不允许使用和发行其他货币。 2、维护和保证卢布的稳定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不受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干预独立行使这一职能。 3、上级联邦预算的税款的征收制度和俄罗斯联邦征税和收费的一般原则,由联邦法律规定。 4、国债按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发行并按自愿原则进行分配。 第七十六条 l、就俄罗斯联邦管辖对象通过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具有直接效力的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 2、就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共同管辖的对象颁布联邦法律以及依据联邦法律通过的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联邦法律不得与联邦宪法性法律相抵触。 4、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之外和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共同管辖范围之外,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自行实施包括通过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内的法律调整。 5、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与按照本条第1款和第2款通过的联邦法律相抵触。在联邦法律与俄罗斯联邦颁发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发生抵触的情况下,联邦法律有效。 6、在联邦法律与按照本条第4款颁发的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发生抵触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效。 第七十七条 1、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由俄罗斯联邦诸主体依据俄罗斯联邦根本宪法制度和联邦法律规定的组织国家权力代表机关和国家权力执行机关的一般原则独立确定。 2、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之内和俄罗斯联邦对其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共同管辖的对象所拥有的权力范围之内,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组成俄罗斯联邦统一的执行权力体系。 第七十八条 l、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为行使自己的权力,可以建立自己地区的机关并任命相应的负责人员。 2、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在不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在征得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的同意后,可将自己的部分权力转交其行使。 3、俄罗斯联邦诸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在征得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同意后,可将自己的部分权力转交其行使。 4、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实现联邦国家权力的职权。 第七十九条 俄罗斯联邦可以根据国际条约参加政府间组织并将自己的部分权力转交给这些组织,但这不能限制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也不能与俄罗斯联邦根本宪法制度相抵触。
第四章 俄罗斯联邦总统 第八十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 2、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总统按俄罗斯联邦宪法定的程序采取措施,捍卫俄罗斯联邦的主权、独立与国家完整,保障国家权力机关协调地行使职能并相互协作。 3、俄罗斯联邦总统按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决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4、俄罗斯联邦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俄罗斯联邦。 第八十一条 l、俄罗斯联邦总统由有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任期四年。 2、凡年龄不小于三十五岁、在俄罗斯联邦常住期不少于十年的俄罗斯联邦公民都可以被选为俄罗斯联邦总统。 3、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4、俄罗斯联邦总统的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确定。 第八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就任时向人民作如下宣誓: "我宣誓,在履行俄罗斯联邦总统权力时,尊重和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遵守和保卫俄罗斯联邦宪法,捍卫国家的主权、独立、安全和完整,忠实地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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