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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地方自治 第一百三十条 l、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保障居民独立地解决地方性的问题和对市政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分配。 2、地方自治由公民通过全民公决、选举及直接表达意愿的其他形式,通过选举的及其他形式的地方自治机关实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l、地方自治在城市居民区、农村居民区以及其他地区考虑历史和其他地方传统实行。地方自治机关的结构由居民独立地确立。 2、改变实行地方自治的地区的边界须得到相应地区居民的同意。 第一百三十二条 1、地方自治机关独立地管理市政财产、编制,批准和执行地方预算,确定地方税收和收费,维护社会治安以及解决地方上的其他问题。 2、地方自治机关可以享有法律赋予的部分国家权力并获得为行使这部分权力所必需的物资和财政资金。这部分权力的行使受国家监督。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受审判权保障,有权要求补偿由国家权力通过的决定以及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对地方自治权利的限制所造成的额外开支。
第九章宪法的修改与重新审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立法(代议)机关以及至少五分之一的联邦委员会成员或国家杜马代表均可提出关于修改和重新审议俄罗斯联邦宪法条款的建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1、联邦会议不能重新审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二、九章的条款。 2、如果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二、九章的条款的建议得到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和国家杜马代表总数各五分之三的赞同,则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召开制宪会议。 3、制宪会议或者证明俄罗斯联邦宪法无需修改,或者制订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草案。制宪会议要通过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草案须得到其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赞同或就新宪法草案举行全民投票。在举行全民投票时,如果有一半以上的选民参加投票,在参加投票的选民中又有一半以上投赞成票,俄罗斯联邦宪法即被视为通过。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三至八章的修改按照通过联邦宪法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二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立法权力机关的赞同后生效。 第一百三十七条 l、对俄罗斯联邦宪法中规定俄罗斯联邦组成的第六十五条条款的修改根据关于接纳新主体加入俄罗斯联邦和在俄罗斯联邦成立新的主体以及关于改变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宪法性法律地位的联邦宪法性法律进行。 2、如果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新名称应列入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六十五条。
第二部分 附则和过渡性条款 1、俄罗斯联邦宪法从根据全民投票结果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1993年12月12日全民投票日视为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日。 同时停止1978年4月12日通过的经过修改和补充的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宪法(基本法)的效力。 如果联邦条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内的主权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权力的条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的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权力的条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的自治州、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权力的条约、以及其他俄罗斯联邦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的条款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条款相抵触,以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条款为准。 2、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已经生效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本宪法生效之前,与俄罗斯联邦宪法不相抵触的部分适用。 3、按照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宪法(基本法)选出的俄罗斯联邦总统,自本宪法生效之日起行使为其规定的权力,直至总统任期届满为止。 4、部长会议--俄罗斯联邦政府自本宪法生效之日起便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今后称俄罗斯联邦政府。 5、俄罗斯联邦法院依据本宪法所规定的法院权力行使审判权。 宪法生效后,俄罗斯联邦所有法院的法官保留自己的权力直至任期届满。空缺按本宪法所规定的程序补充。 6、在规定陪审团参加法庭审理案件程序的联邦法律生效前,保留以前的法庭审理有关案件的程序。 在使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律符合本宪法的条款之前,保留以前逮捕、羁押和拘留嫌疑犯罪分子的程序。 7、第一届联邦委员会和第一届国家杜马任期为两年。 8、联邦委员会在选出后的第三十天举行第一次会议。联邦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宣布开始。 9、第一届国家杜马代表可兼任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本宪法关于代表对在履行公务中的作为(或无作为)承担责任部分的不受侵犯的条款不适用于兼任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的国家杜马代表。 第一届联邦委员会的代表以非常设原则行使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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