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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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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格勒州、利佩茨克州、马加丹州、莫斯科州、摩尔曼斯克州、下诺夫哥罗德州、诺夫哥罗德州、新西伯利亚州、鄂木斯克州、奥伦堡州、奥廖尔州、奔萨州、普斯科夫州、罗斯托夫州、梁赞州、萨马拉州、萨拉托夫州、萨哈林州、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斯摩棱斯克州、坦波夫州、特维尔州、托木斯克州、图拉州、秋明州、乌里扬诺夫斯克州、车里雅宾斯克州、赤塔州、雅罗斯拉夫尔州。 莫斯科、圣彼得堡--联邦直辖市; 犹太自治州; 阿加布里亚特自治区、涅涅茨自治区、乌斯季奥尔登斯基布里亚特自治区、汉特曼西斯克自治区-尤克拉《2003总统命令》、楚科奇自治区、埃文基自治区、亚马尔一涅涅茨自治区。 2、接纳新的主体加入俄罗斯联邦和在俄罗斯联邦成立新的主体,要按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l、共和国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共和国宪法确定。 2、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相应的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立法(代表)机关通过的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的宪章确定。 3、根据自治州、自治区立法和执行机关的呈请,可以通过关于自治州和自治区的联邦法律。 4、加入边疆区或州的自治区的关系由联邦法律和自治区国家权力机关与相应的边疆区或州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达成的条约调整。 5、改变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地位须按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相互间协议并依据联邦宪法性法律进行。 第六十七条 1、俄罗斯联邦的领土包括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辖区、俄罗斯联邦的内陆水域和领海、领空。 2、俄罗斯联邦对俄罗斯联邦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拥有主权,并按联邦法律和国际法准则规定的程序对其实施管辖。 3、俄罗斯联邦诸主体之间的边界可根据其相互间的协议进行变更。 第六十八条 1、俄语是俄罗斯联邦全境内的国语。 2、共和国有权规定自己的国语。在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国家机构中,共和国国语和俄罗斯联邦国语一起使用。 3、俄罗斯联邦保障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享有保留本族语言、建立学习和发展本族语言条件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 俄罗斯联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及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保障土著的少数民族人民的权利。 第七十条 l、俄罗斯联邦的国旗、国徽和国歌及其对它们的解释和正式使用办法,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2、俄罗斯联邦的首都是莫斯科市。首都的地位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七十一条 属俄罗斯联邦管辖的有: (1)通过和修改俄罗斯联邦宪法与联邦法律,监督其执行情况; (2)联邦体制和俄罗斯联邦领土; (3)调解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俄罗斯联邦国籍;调解和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 (4)确定联邦立法、执行和审判权力机关体系及其建立和活动的程序;成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 (5)联邦国家财产及其管理; (6)确定俄罗斯联邦在国家、经济、生态、社会、文化和民族发展方面的联邦政策和联邦计划的基本原则; (7)规定统一市场的法律原则;金融、外汇、信贷及关税调整,货币发行,价格政策原则;包括联邦银行在内的联邦经济部门; (8)联邦预算;联邦税收与收费;联邦地区发展基金; (9)联邦能源系统,核能,放射性材料;联邦运输,交通道路,信息和通讯;宇宙空间活动; (10)俄罗斯联邦的对外政策和国际关系,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战争与和平问题; (11)俄罗斯联邦的对外经济联系; (12)国防和安全;国防生产;规定买卖武器、弹药、军事技术装备和其他军用器材的程序;有毒物质、麻醉剂的生产及其使用程序; (13)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边界、领海、领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地位的确立与保卫; (14) 审判制度;检察机关;刑事、刑事诉讼和刑事执行立法;大赦和特赦;民事、民事诉讼和仲裁诉讼立法;知识产权的法律调整; (15) 联邦冲突法; (16) 气象服务,标准,标准仪器,公制,计时;大地测量和绘图;地名;官方统计和会计核算; (17)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奖励和荣誉称号; (18) 联邦国家机构。 第七十二条 1、属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共同管辖的有: (1)保证共和国的宪法与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的宪章、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2)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保证法制与公共安全;边界地区制度; (3)土地、矿藏、水资源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分配问题; (4)国家财产的划分; (5)自然资源的利用;保护环境和保证生态安全;特殊自然保护区;保护历史文物; (6)培养、教育、科学、文化、体育运动的一般性问题; (7)卫生保健问题的协调;保护家庭、母亲、父亲和子女;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保护措施; (8)采取同灾祸、自然灾害和流行病作斗争的措施,消除其后果; (9)确定俄罗斯联邦税收与收费的一般原则; (10)行政、行政诉讼、劳动、家庭、住宅、土地、水、森林法,矿产、环境保护立法; (11)审判机关和护法机关的干部;律师制度,公证制度; (12)保护人数不多的民族的世袭居住环境与传统生活方式; (13)规定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体系的一般原则; (14)协调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国际交往和对外经济联系,履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 2、本条各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 第七十三条 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之外和俄罗斯联邦对其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共同管辖的对象所拥有的权力之外的所有国家权力由俄罗斯联邦诸主体行使。 第七十四条 1、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允许建立阻碍商品、劳务和财政手段自由流动的海关边界、税收、收费以及任何其他障碍。 2、为保障安全、保护人们的生命和健康,保护自然和文化珍品,必要时可根据联邦法律限制商品和劳务的流动。 第七十五条 1、卢布是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货币单位。货币只能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发行。在俄罗斯联邦不允许使用和发行其他货币。 2、维护和保证卢布的稳定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不受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干预独立行使这一职能。 3、上级联邦预算的税款的征收制度和俄罗斯联邦征税和收费的一般原则,由联邦法律规定。 4、国债按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发行并按自愿原则进行分配。 第七十六条 l、就俄罗斯联邦管辖对象通过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具有直接效力的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 2、就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共同管辖的对象颁布联邦法律以及依据联邦法律通过的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联邦法律不得与联邦宪法性法律相抵触。 4、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之外和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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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哲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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