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普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3、每个人都有权通过竞争在国家或市属的教育机构以及教育企业中免费获得高等教育。 4、基本普通教育是强制的。父母或父母的替代人应保障孩子受到基本普通教育。 5、俄罗斯联邦制定联邦国家教育标准,支持各种形式的教育和自学。 第四十四条 1、保障每个人享有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以及其他创作和教学活动的自由。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2、每个人都享有参加文化生活、使用文化设施和接触文化珍品的权利。 3、每个人都有义务关心保护历史和文化遗产,爱护历史文物。 第四十五条 1、国家保护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2、每个人都有权运用法律不禁止的一切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与自由。 第四十六条 1、每个人通过审判保障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与自由。 2、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的决定及行为(或无作为),可以向法院起诉。 3、在国内现有的法律保护手段都已用尽的情况下,每个人有权依据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向保护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机构提出请求。 第四十七条 1、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其案件由法律规定负责管辖该案件的法院和法官审理的权利。 2、被控告犯罪的人有权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陪审员参加法庭对其案件的审理。 第四十八条 1、保障每个人享有获得职业法律帮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帮助是免费提供的。 2、每个被拘捕、羁押或被指控犯罪的人,有权从拘捕、羁押或被起诉时起获得律师(辩护人)的帮助。 第四十九条 1、每个被指控犯罪的人,在其罪行未被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证明和未被法院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之前,都被视为无罪。 2、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无法排除的对有罪的怀疑有利于被告人。 第五十条 1、任何人都不应因同一违法行为而被重复追究责任。 2、进行审判时不允许使用违反联邦法律所获取的证据。 3、每个被判罪的人有要求上级法院按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审的权利,有请求特赦或减轻处罪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1、任何人都没有提供不利于本人、配偶、和联邦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的证词的义务。 2、联邦法律可以规定其他解除提供证词义务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因犯罪和滥用职权的受害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国家保障其能诉诸审判机关和对所受损失得到赔偿。 第五十三条 每个人都有因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公职人员的非法行为(或无作为)所造成的国家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1、规定或加重责任的法律不具有溯及力。 2、任何人也不能对自己在当时所作出的不被认为是违法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在违法行为以后,对该行为应负的责任被免除或减轻,要执行新的法律。 第五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中所列举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不能被解释为否定或贬低人和公民的其他公认的权利与自由。 2、在俄罗斯联邦,不能颁布取消或贬低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法律。 3、联邦法律只能在为捍卫根本的宪法制度、道德以及其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所必需的限度内,限制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第五十六条 1、在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公民的安全和捍卫宪法制度,可以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部分地限制权利与自由,并指出这种行动的范围和期限。 2、在情况需要时,可以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其个别地区实行紧急状态。 3、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第1款)、二十四条、二十八条、三十四条(第1款)、四十条(第l款)、四十六条至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权利与自由不应受到限制。 第五十七条 每个人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规定设置新税或使纳税人的状况变坏的法律不具有溯及力。 第五十八条 每个人都有保护自然和环境、爱护自然财富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1、保卫祖国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2、俄罗斯联邦公民依照法律服兵役。 3、俄罗斯联邦公民在服兵役违背其信仰或者宗教信仰以及在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有用服适当的民役代替服兵役的权利。 第六十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从十八岁起可以独立地完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一条 l、俄罗斯联邦公民不能被驱逐出俄罗斯联邦国境或被交给他国。 2、俄罗斯联邦对其居住在境外的公民提供保护和庇护。 第六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可以拥有外国国籍(双重国籍)。 2、俄罗斯联邦公民拥有外国国籍,如果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未作另外规定,不减少其享有的权利与自由,也不免除其承担的由俄罗斯国籍所产生的义务。 3、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俄罗斯联邦享受同俄罗斯联邦公民一样的权利,履行同俄罗斯联邦公民一样的义务,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三条 1、俄罗斯联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提供政治避难。 2、在俄罗斯联邦,不允许向他国引渡因政治信仰以及在俄罗斯联邦不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或无作为)而受到追捕的人。引渡被控告犯罪的人以及移交罪犯到他国服刑,须根据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条款是俄罗斯联邦个人法律地位的基础,不按照本宪法规定的程序不能变更。
第三章 联邦体制 第六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包括下列俄罗斯联邦主体: 阿迪格共和国(阿迪格)、阿尔泰共和国、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布里亚特共和国、达吉斯坦共和国、印古什共和国《1996总统命令》、卡巴尔达一巴尔卡尔共和国、卡尔梅克共和国《1996总统命令》、卡拉恰伊一切尔克斯共和国、卡累利阿共和国、科米共和国、马里埃尔共和国、莫尔多瓦共和国、萨哈共和国(雅库特)、北奥塞梯-阿兰共和国《1996总统命令》、鞑靼斯坦共和国(鞑靼斯坦)、图瓦共和国、乌德穆尔特共和国、哈卡斯共和国、车臣共和国、楚瓦什共和国一楚瓦什《2001总统命令》。 阿尔泰边疆区、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彼尔姆边疆区《宪法性法律2004》、滨海边疆区、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堪察加边疆区《宪法性法律2006》; 阿穆尔州、阿尔汉格尔斯克州、阿斯特拉罕州、别尔哥罗德州、布良斯克州、弗拉基米尔州、伏尔加格勒州、沃洛格达州、沃罗涅日州、伊万诺沃州、伊尔库茨克州、加里宁格勒州、卡卢加州、、克麦罗沃州、基洛夫州、科斯特罗马州、库尔干州、库尔斯克州、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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