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他真的能够摆脱道德、法律、法规甚至情感对他的约束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人都是因为脱离母体而诞生,也都是在家庭和社会之中而成长。虽然长大的个人会因为参与社会而吸纳更多的社会元素,然而其基质却始终是一个充满个性和自由思想的“自然人”。人并不想因为社会化而失却自己的本性,所以,“自然人”也一直不断地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挣脱社会对他的约束,但是“自然人”还是不断地被社会感召、同化、切割、分解……甚至为了人类种族延续和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幸福安康,社会不断地给人戴上各种规章制度的规约和惩戒枷锁,让每一个人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胡为。
范美忠生活在这样一个“丧钟为你而鸣”的社会里,不可能不遵守公认的行为准则和社会规范,不可能也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他的身份必然具有社会性和职业性,也必然被社会给他戴上道德、制度、法律、法规等等各种规范的锁链。范美忠除了是一个普通的公民,还是一名人民教师。作为教师,他就必须履行教师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请问《你们为什么谴责范美忠》的作者:地震是否有害于学生的生命?是否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范美忠老师有制止这些侵害行为的行动吗?范美忠老师的所作所为是否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范美忠老师临危脱逃临危退缩见死不救也是在为人师表吗?范美忠老师那样做是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和尊重学生的人格吗?
范美忠老师所教育的学生基本上是未成年人,他就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对未成年的优先救助权: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请问范美忠老师,在发生地震这样突发事件时,你是在“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两部法律的条款明明白白地摆在那里,难道对照他的行为范美忠还没有犯法吗?难道因为一个人的本能行为违背了法律就可以原谅吗?难道打着人权和自由的幌子就可以减轻自己的罪恶吗?如果谭千秋身下护着的是范美忠的女儿,那范美忠还会那样牛皮哄哄“丝毫没有道德负疚感”吗?
二、谭千秋老师舍身救学生“比范美忠更加‘残忍’”吗?
文章写道:“确实有一些教师为了抢救学生牺牲了自己,你们在为他们所感动的时候有没有想过,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他们也是自私的。他们只考虑了自己,他们要去救人,但是他们的家人呢?他们的妻子和孩子怎么办呢?他们的父母谁来照顾呢?从这一点上来讲,我不想说这些人是什么傻逼,但最起码他们缺少足够的理性和清醒分析事物的能力。作为一个教师,一生要教授无数个学生,如果为了学生就要牺牲教师否则就没有道德,那么请问谁还敢当教师?那么教师也不再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了,而只是人类灵魂的牺牲品”。文章还写道——在这里我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