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受到损失/因为我是人类的一员/因此/不要问丧钟为谁而响/它就是为你而鸣。”(中国有人采用旧式译法翻译本诗:人非孤岛孑然立,都与神州合而一。土随水去地基小,山平宅没大陆低。人若亡故我亦少,我与人人共一体。若闻丧钟何须问,为人也是为你击)。这种悲天悯人的人文情怀所包容的对同类的真诚爱慕与深深依恋,在今天社会化的大生产中尤其令我们无限感怀。然而,沧海桑田,物是人非,在今天的中国,物化物欲的社会并不需要精神的铺垫,角色的装扮使我们太过于熟悉掩饰真实的自我。最尤为可怕的是,中国人已不再祈求人们相互之间的相互关爱,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慰藉和人文关怀,人与人的关系更大程度上是通过物与物的关系充分地表现出来,人的价值也是以那人所拥有的物质财富和权力财富的多少来进行评估。我们在法律上不断力求排斥道德和情感并且过分强调作为动物的人的自由与权利而有意忽略作为人的社会责任与义务的同时,实际上也同时是将“自然”的我们不断地放逐出了法律甚至道德之外。
  
  但是,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他真的能够摆脱道德、法律、法规甚至情感对他的约束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人都是因为脱离母体而诞生,也都是在家庭和社会之中而成长。虽然长大的个人会因为参与社会而吸纳更多的社会元素,然而其基质却始终是一个充满个性和自由思想的“自然人”。人并不想因为社会化而失却自己的本性,所以,“自然人”也一直不断地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挣脱社会对他的约束,但是“自然人”还是不断地被社会感召、同化、切割、分解……甚至为了人类种族延续和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幸福安康,社会不断地给人戴上各种规章制度的规约和惩戒枷锁,让每一个人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胡为。
  
  范美忠生活在这样一个“丧钟为你而鸣”的社会里,不可能不遵守公认的行为准则和社会规范,不可能也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他的身份必然具有社会性和职业性,也必然被社会给他戴上道德、制度、法律、法规等等各种规范的锁链。范美忠除了是一个普通的公民,还是一名人民教师。作为教师,他就必须履行教师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请问《你们为什么谴责范美忠》的作者:地震是否有害于学生的生命?是否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范美忠老师有制止这些侵害行为的行动吗?范美忠老师的所作所为是否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范美忠老师临危脱逃临危退缩见死不救也是在为人师表吗?范美忠老师那样做是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和尊重学生的人格吗?

  范美忠老师所教育的学生基本上是未成年人,他就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对未成年的优先救助权: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请问范美忠老师,在发生地震这样突发事件时,你是在“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两部法律的条款明明白白地摆在那里,难道对照他的行为范美忠还没有犯法吗?难道因为一个人的本能行为违背了法律就可以原谅吗?难道打着人权和自由的幌子就可以减轻自己的罪恶吗?如果谭千秋身下护着的是范美忠的女儿,那范美忠还会那样牛皮哄哄“丝毫没有道德负疚感”吗?
  
  二、谭千秋老师舍身救学生“比范美忠更加‘残忍’”吗?
  
  文章写道:“确实有一些教师为了抢救学生牺牲了自己,你们在为他们所感动的时候有没有想过,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他们也是自私的。他们只考虑了自己,他们要去救人,但是他们的家人呢?他们的妻子和孩子怎么办呢?他们的父母谁来照顾呢?从这一点上来讲,我不想说这些人是什么傻逼,但最起码他们缺少足够的理性和清醒分析事物的能力。作为一个教师,一生要教授无数个学生,如果为了学生就要牺牲教师否则就没有道德,那么请问谁还敢当教师?那么教师也不再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了,而只是人类灵魂的牺牲品”。文章还写道——在这里我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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