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俊阶

  地震以来,我一直没有勇气写学生和教师方面的帖子,因为我至今都还难以面对近万名师生惨死在瓦砾废墟之下的残酷事实,我不敢想象那些失去至亲骨肉的家长们那种撕心裂肺锥心似的疼痛……所以,在力瑾把范美忠低等动物都具备的应激反应当成人类的美德来歌颂的时候,我没有心思去反驳他;在五岳散人评说范美忠临阵逃跑行为没有做错并夸大自己还孔雀开屏的时候,我只是蔑视他但是保持了沉默;在羽戈批判“泛道德主义比地震还要可怕”并以人们所谓的泛道德主义行为作为挡箭牌为范美忠百般狡辩的时候,我有些愤怒还是不想发表评说……但是今天看完《你们为什么谴责范美忠》这篇文章的时候,我出离地愤怒了。这篇文章在为范美忠大唱赞歌的同时却谴责地震中舍己救人的教师是“傻逼”,说谭千秋老师“也是‘残忍’的,比范美忠更加‘残忍’”。在这种反人性的言论出笼了的时侯,我们难道不应该好好分析究竟是范美忠残忍还是谭千秋“比范美忠更加残忍”?
  
  一、范美忠在地震发生时将学生置之度外第一个冲出教室,他这样的行为究竟有没有错?我敢肯定地说:他的行为是极端错误和残忍的,而且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因为范美忠不仅仅只是一个“自然人”,更重要的是他同时还是一个“社会人”和“职业人”。
  
  “自然人”也即个人,是指具有人的形貌与精神,生活在特定空间与时间范围内的生命个体。个人组成了社会,个人的愿望必然集合成社会的愿望和规范。人一方面不得不生活在社会这个无法摆脱的牢笼束缚之中并不断地去适应社会规范,另一方面却还是永不死心地不断窥视笼外风光明媚却到处暗藏杀机的自然生活。一个孩子由一个自然人最终走上社会成为一个社会的公民,这个过程就是人的社会化过程。一个人的成长就是不断由“自然人”走向“社会人”的过程。失去了与社会的联系,单个的“人”还能有多少人生的意义?个体离开社会,人就无法生存,除非你一出生就当狼孩,否则你身上“社会”的标签永远也摆脱不掉,这既是一种悲哀,但也恰恰是这种悲哀不断地闪烁着人性的光芒,照亮我们生命前进的道路!当然,自然属性的彰显并不排斥个体的社会责任,因为生活在群体社会就不可避免地需要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虽然人的属性是多方面的,但是总体来说表现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大的方面。人的本性不仅仅表现在那些与生俱来的自然本性之中,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方面。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他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基于对人性的这种理解,我们就不难理解人的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的根本冲突。这一冲突表现为人的感性欲望的满足与社会关系的有序化之间的矛盾。就人的自然本性而言,人的本性表现为人的各种本能的感性欲望和需要。这种欲望与需要的满足是否是至上的、不受制约的,这是人区别于其它存在物自然本能的标志之一。这就是说,人的自然本性并不是人的本性的核心与全部,它必然受人的社会本性所制约。就人的社会本性而言,人天生就是社会存在物,马克思更是把人的社会关系总和视为人的本质即人性中最本质的东西。因此,人的社会本性制约人的各种感性欲望,而感性欲望又总是试图超越这种限制,这就必然给合乎人类社会本性的有序化的社会生活带来威胁。这种人的自然本性与社会本性冲突的存在,决定了我们必须凭借某种力量去调整这种人性的冲突。于是,道德和法律产生了,运用道德和法律去调整这种人性的冲突必然带来伦理秩序和法治秩序也跟着产生。因此,在这里道德和法律都是对人类自然本性调节的有效工具。
  
  一方面,当下社会的人们为了放飞个性想方设法不断地摆脱道德法律对他们本性的束缚,另一方面社会分工却越来越精细,人们必须紧密合作才能创造出更加美好的生活,整个人类已经不得不结成了一个命运共同体,别人的不幸就是你自己的不幸,别人的幸福也是你的幸福。英国诗人约翰•多恩写过一首“丧钟为谁而鸣”的诗:“没有人是一座孤岛/自成一体/每个人都是那广袤大陆/整体的一部分/如果海浪冲刷掉一个土块/欧洲就少了一点/如同一个海岬失掉一角/如同你的朋友或者你自己的领地失掉一块/任何人的死亡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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