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来时丢下全班学生独自逃到足球场并且洋洋自得地在博客上以自由、权利为自己辩护的中学教师范忠美先生,人称 “范跑跑”,最近正在很多人的同情声里遭遇滑铁卢。日前,都江堰市教育局责成光亚学校解聘范美忠的教师职务。(6月17日《新京报》)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认为“取消范美忠教师资格是以言定罪”,或者教育主管部门越俎代庖。但我认为,解聘范忠美,在教育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也不应该被认为是因言定罪。 还记得在2001年,湖南株洲某重点中学语文教师尹健庭在教学过程中用“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激励学生,并将其做法总结成论文发表,引发全国性的争论。在某领导的授意下,尹健庭被解聘。我至今认为那是典型的因言获罪,当时还写过多篇文章为尹鸣冤辩护。但是今天,范美忠先生被解聘,我不认为这是因言获罪。 首先,是范跑跑在危急关头做出了抛下学生先跑的行为在先,在博客上撰文为自己辩护在后。其先跑的行为已经使他的一些学生对他表示了失望,自我辩护是为了对学生有个交代。单凭其行为本身,就有违教师的职业责任和荣誉。仅此一条,教育部门责令对其解聘,并无不当。如果在一个教师和家长有更多自主权的社会,教师公会和家长也可以责成学校解聘相关教师。事实上,范跑跑事件发生后,光亚学校不少教师和家长就要求学校解聘他。 其次,或有人认为,如果范美忠不写《那一刻地动山摇》为自己辩护,从而把事态扩大,闹得沸沸扬扬,可能不会遭解聘。因此其仍可算因言获罪。表面上的确如此,毕竟教室没塌,范美忠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事实上的严重后果,按照国情,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如果范美忠只是一个局外人,在地震后发起“地震时教师可不可以先跑”的讨论,那时,如果他坚持教师可以先跑的结论,而教育主管部门要求解聘他,那就是纯粹的因言获罪。可别忘了,范美忠是身处地震灾区的一名教师。 或曰:地震中先跑的教师远远不止他一个,若其他教师不需面临同样的惩罚,那么这个惩罚就是因言获罪,违背了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但这个情况得两分说。一种是因为没有像范美忠一样张扬,从而没有被“发现”;另一种是虽然先跑了,但事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道歉和检讨之后,得到学校、家长、师生们和教育主管部门原谅。但范美忠事后还洋洋自得于那套生吞活剥半桶子水的自由主义(实为极端个人自由主义),显然不应在被原谅之列。如果他所宣扬的不讲责任只讲一己权利与自由的极端个人主义也叫自由主义,那简直是对自由精神的污辱。 或曰:范美忠宣扬的那套价值观不值得推崇,但是它真实,不虚伪,因此值得同情。但这也不是容忍他继续留在教师队伍的理由。诚如北大哲学系教授王海明接受中国青年报访谈时所言:“虚伪而知耻,说明你还知道这是可耻的东西,还有改正和拯救的希望;要是诚实而不知耻,那你就没救了。你都不知道那是可耻的,你还能改正你的错误吗?”别说在中国,就是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比如美国,也都不会容忍一个教师去挑战教师应有的基本职业伦理和行为规范;如果你是教育主管当局,也不会容忍一个教师去挑战基本的校园安全秩序的。范美忠说相关规定没有说教师必须牺牲生命去保护学生,这是狡辩。灾难来临时,教师不一定要舍己救人,但是采取保护学生的必要措施,例如组织学生疏散,是基本要求。至于到时会不会牺牲,那是一个天命难料的事。 最后,教育部门责令学校辞退范跑跑,并非于法无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55条规定: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第62条规定:发生事故后(学校)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用争个不休吗? (作者童大焕,系当今国内最活跃的时评人之一,曾为《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编辑,现任《中国保险报》评论版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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