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梅 满达人
推行普及义务教育法,保证做到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是近代一些国家教育振兴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1986年公布了《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种族,均应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实施九年制的义务教育,可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学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学教育。普及义务教育,由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及对贫困学生提供助学金,并规定对盲、聋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这一义务教育制度,现已在我国广泛实行。
日本通过《教育基本法》,规定国民应有使自己子女接受九年普通教育的义务。美国由于教育部教育管理的地方分权,根据各州普及教育的法令规定,战后分别从九年到十二年不等。为进一步保证普及义务教育的贯彻实施,两国对义务教育也分别作了免费和以校车接送儿童,并为儿童提供牛奶、午餐、课本以及为困难儿童家庭提供帮助等法律规定。如日本的《学校供餐法》对山区孤岛特公布了《边远地区教育振兴法》,美国还公布了《午餐法》等。
我国和日、美等国的义务教育法,都是各自国家人人都有受教育权利这一宪法规定的具体体现。因此,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在各国的义务教育法中或“学校教育法”中,都分别有对妨碍、破坏或危害义务教育实现行为,无故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及监护人,违反禁止限制适龄儿童、少年就业者,都有给以法律制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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