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成一种社会共同习惯的,固然是罪恶。社会的影响(社

会的组织,社会的制度)有害于个人,而不爱个人的,象某种社会制度,能造成国际间阴谋的政客,专横

的武士,强暴的资本家,贪污的官吏,淫荡的嫖客和妓女,怠惰的游民,虚伪的人,欺诈的人,因而发生

国际间的侵略,民族间的嫉妒,阶级间的恐怖,友谊间的猜忌,以及一切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种种恶劣

的影响,也未始不是罪恶。”③瞿秋白的道德标准,究竟是什么性质呢?质而言之,它具有唯心和唯物的

两重性。瞿秋白所说的“绝对的爱”的道德标准,具有超历史的、超阶级的、永恒的色彩,因而可以说它

不是唯物主义,而是唯心主义的。但是,道德确有客观标准,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在历史上人们的行为

凡是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就是合乎道德的,反之就是不道德的。这是唯物主义的道德观。在这里

,瞿秋白论证的重点不是抽象的“爱”。当他根据这个标准将“圣贤”和“匪人”并列为社会的蠹虫时,

就揭穿了传统的“圣贤之道”的虚伪,特别是他将旧世界的种种罪恶——武人的专横、官吏的贪污、资本

家的横暴——作为整体的现象加以考察,并把他们的罪恶行为形成的原因归结为社会制度时,就由批判意

识形态范畴的道德观念延伸为对整个旧世界的宣战了。这就使他的道德观具有了某些辩证唯物主义的因素

。当然,瞿秋白的这种二元因素的道德观是可变的:后退,可以堕入唯心主义的泥淖;前进,则将迈入马

克思主义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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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②③《社会与罪恶》。《新社会》第13号,19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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