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旧道德、旧习惯
造成的。“家庭制度的根本,就是婚姻。中国旧式的买卖婚姻,现在还是盛行,所改换的不过一点形式。
社会习惯的压力,非常之大,然而既谓之压力,必定是不自然的,于是一遇着罅隙,就要横决。这时候就
很容易发生许多不正当婚姻。”②应该用新式的婚姻代替旧式的婚姻,新式婚姻必须以男女双方间的精神
上的和谐即相爱相知为基础。瞿秋白十分赞赏托尔斯泰曾经引述的马志尼的如下的话:“男子和女子——
琴上的两个音符,没有这两个音符,人类的心灵,好象琴上的弦,永不会正确,也不会和谐。男女真正的
、坚定的结合——只在于精神上的关系。[只有]性别上的关系而没有精神上的关系——那是夫妇双方痛
苦的起因。”③ -------- ①《小小一个问题——妇女解放的问题》。《新社会》第7号,1920年1月1日。 ②《中国知识阶级的家庭》。《新社会》第2号,1919年11月11日。 ③《托尔斯泰的妇女观》(1920年2月12日)。苏州《妇女评论》第2卷第2期,1920年10月1日。
在阶级社会里,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上,人欲横流,道德败坏,到处是卑污、无耻、堕落和罪恶。对于
这样的社会现实,是不能无动于衷的。瞿秋白在探索社会人生的道德问题上,这时找到了似乎使自己满意
的答案。这是他以往对于思想文化、伦理道德等问题的探索的继续。但是,他不再是孤立地追求心灵的了
悟,而力求将这些问题作为社会总体的一部分来加以剖析。他认为,社会之“所谓功德,所谓罪恶,都是
以时以地而不同的;时代不同,所谓功德罪恶也不同,地域不同,所谓功德罪恶也不同。”①但是,功德
罪恶应有其“共同永久的固定标准”,这“就是‘爱’——伟大的绝对的爱”②。基于这种“绝对的爱”
的道德标准,瞿秋白尖锐地指出了社会现实的罪恶:“个人的行为,有害于社会,而不爱社会的,象军人
,政客,英雄,圣贤,匪人的行为,能扩大而渐变成一种社会共同习惯的,固然是罪恶。社会的影响(社
会的组织,社会的制度)有害于个人,而不爱个人的,象某种社会制度,能造成国际间阴谋的政客,专横
的武士,强暴的资本家,贪污的官吏,淫荡的嫖客和妓女,怠惰的游民,虚伪的人,欺诈的人,因而发生
国际间的侵略,民族间的嫉妒,阶级间的恐怖,友谊间的猜忌,以及一切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种种恶劣
的影响,也未始不是罪恶。”③瞿秋白的道德标准,究竟是什么性质呢?质而言之,它具有唯心和唯物的
两重性。瞿秋白所说的“绝对的爱”的道德标准,具有超历史的、超阶级的、永恒的色彩,因而可以说它
不是唯物主义,而是唯心主义的。但是,道德确有客观标准,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在历史上人们的行为
凡是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就是合乎道德的,反之就是不道德的。这是唯物主义的道德观。在这里
,瞿秋白论证的重点不是抽象的“爱”。当他根据这个标准将“圣贤”和“匪人”并列为社会的蠹虫时,
就揭穿了传统的“圣贤之道”的虚伪,特别是他将旧世界的种种罪恶——武人的专横、官吏的贪污、资本
家的横暴——作为整体的现象加以考察,并把他们的罪恶行为形成的原因归结为社会制度时,就由批判意
识形态范畴的道德观念延伸为对整个旧世界的宣战了。这就使他的道德观具有了某些辩证唯物主义的因素
。当然,瞿秋白的这种二元因素的道德观是可变的:后退,可以堕入唯心主义的泥淖;前进,则将迈入马
克思主义的行列。 -------- ①②③《社会与罪恶》。《新社会》第13号,1920年3月1日。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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