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高德弗雷诽谤案(1999年)
在英国物理学家劳伦斯·高德弗雷(Laurence Godfrey)起诉网络服务提供商Demon Internet之前,互联网上可谓是一切自由。高德弗雷指控,在Demon Internet负责维护的新闻组中出现了一篇诽谤他的文章,但Demon Internet在接到他的通知后仍然默然置之。Demon Internet对此的辩解是,该公司只负责为信息发布提供服务,而不为此负法律责任。
法官最终支持了高德弗雷的立场,宣布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能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删除诽谤性的言论,就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高德弗雷随后同Demon Internet达成了和解,但这一裁决所确定的互联网发布模式却延续下来。
5.Betamax案(1984年)
上世纪80年代初,录像机开始进入很多家庭,这让媒体行业大为光火。因为用户可以通过录像机随时录制电视节目,而不必再到商店购买。最终,美国电影行业针对Betamax卡式录像带的生产厂商索尼提起了诉讼。
经过长达数年的法庭较量,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索尼一方。法官对判决做出了解释:该产品的制造者不存在鼓励侵权行为发生的故意,并且电影公司未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产品对电影行业的直接影响。不过,这一裁决的影响力仅持续了15年,随着网络文件共享的出现,法律又面临了新的挑战。
4.苹果电脑对抗富兰克林计算机(1983年)
当富兰克林计算机公司1982年推出首款苹果兼容机——Ace 100之后,专利纠纷也就不可避免。苹果高管发现,弗兰克林计算机芯片所使用的只读代码与该公司的只读代码有着大量相似之处,甚至都包含苹果首席程序员的名字。事实非常明显,富兰克林计算机公司窃取了苹果的核心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