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在贷不贷的问题上要采取百里奚的方式,即允诺给予贷款,而在贷的金额、保险、对象、回报等技术问题上则可信托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再附加些我们的条件与要求,这岂不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上策吗?更主要的是一石三鸟,何乐不为呢?
对待外蒙如此,对待其它亚洲国家是不是也可如此呢?总之,对待亚洲国家外交似乎可考虑(资本+道义)的模式为主,对待西方国家的外交是(贸易+政治)的模式则更为恰当些。总之,需要精细地理解信用的对象和条件,再因地制宜地制定信用策略和艺术。这就是信用的外交呢。 20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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