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刑法志》中:“如蒙古人殴打汉儿人,不得还报,指言见证,于所在官司,如有违反之人,严行断罪。”又《元史·刑法志》伤害条:“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 历来做为元朝民族等级的证据,但近查其出处,原来如下:
“至元二十年二月,中书省刑部准兵部关:承奉中书省札付,照得,近为怯薛歹蒙古人员,各处百姓不肯应付吃的,不与安下房子,札付兵部,遍行合属依上应付去讫。今又体知得,各处百姓依前不肯应付吃的粥饭,安下房舍,致有相争中间,引惹争端,至甚不便。仰遍行合属,叮咛省谕府、州、司、县、村、坊、道、店人民,今后遇有怯薛歹蒙古人员经过去处,依理应付粥饭宿顿,安下房舍,毋致相争。如有蒙古人员殴打汉儿人,不得还报,指痒痒证见,于所在官司赴诉。如有违犯之人,严行断罪。请依上施行。”
——《元典章》卷44《刑部》6《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
“怯薛”蒙古语:KESIG音译是元朝的禁卫军,源于
草原蒙古部落贵族的侍卫亲军,其成员称为“怯薛歹”,以蒙古人出身为主。元朝在立法上对怯薛成员给予特殊的权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是一个特殊的法律规定,其适用文体专指怯薛歹蒙古人员与普通汉人,而非指所有蒙古人都能享受到这样的待遇。
以往由于断章取义,往往被人错误理解了文中的意思,以为元朝所有蒙古人都享如此待遇,这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