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人要保住“天命”则必须有“德”,因此周公在教导周人时就多讲“明德”。“天命”变成可以保持和争取的了。人不再是盲目地服从“天命”,而有了主观努力的可能了,这是积极的。天子是天的代理人,一方面他具有无上的权威,但不是无条件的,他必须有“德”,不然天命就要转移,因而君主、天子不可以为所欲为的,是有条件、受约束的。纣在灭亡前夕还说“我不是有命在天乎?”周公的思想比他,比殷人要大大前进一步。保住天命的条件之一是“保民”,民的状况不能不成为君主认真考虑的问题。
参与建新都的除去殷遗之外,还有“侯,甸、男、邦、伯”,这些多是殷的旧有属国。东都建成,周公除去对殷顽民训诫之外,还对这些“多方”训诫。《多士》强调天革殷命,《多方》则突出殷代夏,周革殷,是由于“不肯戚言于民”、“不克明保享于民”,于是成汤用“尔多方简代夏作民主。”周“克堪用德”,天才让周“简畀殷命,尹尔多方”。对“多方’’则反复强调“保民”。针对“多方”怀念旧殷,不爱周邦,一方面让他们有田宅;另一方面,如果不听周的号令,则“我乃其大罚殛之”。假如内部和睦,努力种田,“克勤乃事”,天要矜怜你们,我有周还要大大地赏赐。有德者,还可以在王廷作官。为期五年为善,你们仍可以回到本土。
周公在扫平叛乱,营建成周之后的问题是,周王朝的长治久安的谋划,也就是“制礼作乐”。这在周公称王的第六年。“礼”强调的是“别”,即所谓“尊尊”;“乐”的作用是“和”,即所谓“亲亲”。有别有和,是巩固周人内部团结的两方面。
礼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尊卑贵贱的区分,即宗法制,进一步讲是继承制的确立。由于没有严密的继承制,周公固然可以称“咸王”,管、蔡也可以因争王位而背叛王室。小邦周不能不考虑大邦殷的经验教训,何况周公对夏殷历史是了如指掌的。殷代从先妣特祭和兄终弟及的人数有限看,是分了嫡庶的,是子以母贵的。殷是传弟和传子的并存,曾导致了“九世之乱”。传弟终究还要传子,这本来是生物的规律。传子和传弟有传长、传幼和传贤的矛盾。传弟更有个传弟之子和传兄之子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存在,往往导致王室纷争,王室纷争又会导致王权衰落,国祚不久。殷代从康丁以后,历经武乙、文丁、帝乙、帝辛(纣),明显地废除了传弟制而确立了传子制。周在周公之前也没确立嫡长制,继太王的不是泰伯和仲雍,而是季历。武王有兄名伯邑考,文王却以武王姬发为太子。自周公以后,历“成王、康王、昭王,穆王、共王、懿王”,除去孝王外直到幽王都是传子的,这不是偶然的,这种制度即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应归功于周公。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以后,只有嫡长子有继承权,这样就经法律上免除了支庶兄弟争夺王位,起到稳定和巩固统治阶级秩序的作用。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核心内容。周公把宗法制和政治制度结合起来,创立了一套完备的服务于奴隶制的上层建筑。周天子是天下大宗,而姬姓诸侯对周天子说来是小宗。而这些诸侯在自己封国内是大宗,同姓卿大夫又是小宗,这样组成一个宝塔形结构,它的顶端是周天子。周代大封同姓诸侯,目的之一是要组成这个以血缘纽带结合起来的政权结构,它比殷代的联盟形式前进了一大步。周代同姓不婚,周天子对异姓诸侯则视为甥舅关系。血缘婚姻关系组成了周人的统治系统。到春秋战国时代暴露了它的弱点,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但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无疑形成了一种以华夏族为主体的层次分明的政权机构,一种远较殷人的统治为进步的机构。由宗法制必然推演出维护父尊子卑,兄尊弟卑,天子尊,诸侯卑的等级森严的礼法。这种礼法是隶属关系的外在化。反过来,它又起到巩固宗法制的作用,其目的是维护父权制,维护周天子S6统治,谁要是违反了礼仪、居室、服饰、用具等等的具体规定,便视为非礼、僭越。
周天子能授民授疆土,则必以土地国有为前提。“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在周公文治武功盛极一时的时代,并非虚构。由此引申出来的“田里不鬻”;土地不许买卖,恐怕也出自周公。周公能授给姜太公以专征专伐的特权,那么,“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恐怕是周公时代或更早确立而为周公所法定下来的。为了加强中央王朝对地方的统治,册封、巡狩、朝觐、贡纳等制度,也很可能是周公在总结前代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下来的。
周公的制礼作乐,一方面是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加以系统化,另一方面也是周人具体实践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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