却反其道而行之,下令“有亡荒阅”,大搜逃奴交还本主。这就不免会引起各属国对商纣王的怨恨。范文澜先生也认为“尤其第四条罪状,引起从征各国的敌忾心,要和纣决战”。则当时各属国最痛恨纣之恶行莫过于这条,因此,以此为商纣罪是可以理解的。
再则,商纣同时又任用罪人。这里我们与第三条罪状相比,更可见到商纣王任用人才的不拘一格。同时这些来自社会底层的贫民百姓乃至获罪之人不一定就是没有才能的人。我们看战国时的魏信陵君也是鸡鸣狗盗之人无不重用,同时也各尽他们所能。
此外,《史记•殷本纪》则指出纣王所用之罪人中有费中、恶来二人,同时说“费中善谀好”,“恶来善毁谗”,因而“殷人弗亲”,“诸侯以此益疏”。由于缺乏更多的史料证明此二人的罪行,因而我们不得不怀疑这些都是殷贵族对费中、恶来的诽谤。我们知道,司马迁写《史记》是以《尚书》为据的,因此我们回过头来再看《尚书•牧誓》。其中里面有“俾暴虐于百姓,以奸宄于商邑”一句。此句主语可以指纣王,但也可以指纣王任用的四方罪人即费中、恶来等。而问题则在于,句中“百姓”指的是殷贵族。毋庸置疑,纣王重用费中、恶来等来自下层的人,不免会损害到贵族的利益,从而引起他们的不满,这就与第三条罪状相类了。但是,这些殷贵族并不是反对商纣王的,但也不是亲商纣王的,他们属于中间派,因而就作出诽谤来瓦解商纣王对这些下等人的信任以求得纣王的再次重用。到这里问题也就出来了,这条罪状是周武王所提出来的,而非那些殷贵族。我们不得不有此疑问,武王为什么要如此费劲作此罪状来维护殷贵族的利益呢?以我观来,原因只有这么一个,正如前面所说,武王伐纣需要内应,而这些与纣王有一定矛盾的殷贵族正好拉拢利用。再看武王伐纣成功以后,大封殷贵族为诸侯,更能证明他们之间的暧昧关系。如此一来,诽谤之说成立,而纣王也不得不背上这么一条莫须有的罪状。
小结
通过对这四条罪状的分析,这不能不让后人对《尚书•牧誓》誓词内容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同时对商纣王的功过是非也应重新作出理性的评价。正如子贡所说般“纣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然而,历史上失败者被胜利者描绘成残贼独夫,以证明己方的仁义与正确、以利于巩固统治,这已成为通例。因此对历史上诸多的真假疑案应带上辨证的眼光去看待。
参考文献:
【1】《论语•子张》 【2】《尚书•牧誓》 【3】《尚书•无逸》 【4】《史记•殷本纪》 【5】柳诒徵《中国文化史》上卷 【6】吕思勉《先秦史》 【7】范文澜《中国通史》 【8】王革勋《论商纣王》 大同高专学报 1997年12月第十一卷第四期 【9】张锴泽《重新认识商纣王的历史功绩》 安庆师院社会科学学报 1997年11月第十六卷第四期 【10】杜建《帝辛小议――从,《牧誓》看殷纣王》 自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十五卷第四期 【11】王蓉《“纣之不善不如是之甚”考辨》 莱阳农学院学报 2006年第五卷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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